黔東南州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黔東南州醫療救助辦法(試行)》是黔東南州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東南州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黔東南州政府
黔東南州醫療救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州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城鄉一體、標準統一、資金落實、管理規範”的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益,根據中央、省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州常住戶籍或具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 1 年以上困難民眾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州人民政府負責全州醫療救助的領導工作;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醫療救助的領導工作。州民政部門主管全州醫療救助工作;縣(市)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醫療救助工作。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籌集、撥付和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州、(市)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公開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州民政局會同州財政局、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以及救助對象、救助方式和醫療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參照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製定和調整,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城鄉一體;
(二)救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正、高效便捷;
(四)突出重點、分類救助;
(五)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常住戶籍或具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 1 年以上的以下十類人員:
(一)特困供養人員;
(二)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五)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愛滋病人和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者;
(七)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不含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之內的家庭);
(九)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且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超過家庭前 12個月總收入 50%以上的);
(十)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包括見義勇為人員、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應由責任方承擔的醫療費用,因自殘、自殺、孕產期保健、美容保健、司法鑑定、勞動鑑定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二)在非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
(三)超出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醫藥費用;
(四)沒有按規定參保參合的人員原則上不予救助(不包含當年出生的新生嬰兒、處於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等待期的人員、兒童福利機構當年接收的孤兒)。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醫療救助按如下方式和標準執行:
(一)資助參保參合。
1.醫療救助對象中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中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
2.醫療救助對象中第四類、第八類參加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給予部分資助,具體標準按省里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門診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人員中屬於長期保障戶及 80 歲以上老年人和第五類人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後的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標準執行。
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確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參照住院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三)基本住院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經計生醫療扶助、優撫醫療補助後的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分類按比例給予救助。本州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按每人每年 3 萬元的標準執行。
1.第一類、第四類救助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及 80 歲以上老年人和第五類救助對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規住院費個人自付部分(含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經醫療救助後仍有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的,通過實施醫療扶貧、臨時救助以及組織慈善援助幫助解決困難。
2.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除長期保障戶、80 歲以上老年人)、第五類(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類、第七類救助對象疾病患者合規住院費個人自付部分(含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按 70%的比例給予救助。
3.第八類、第九類、第十類救助對象疾病患者合規住院費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按 60%的比例給予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為醫療救助範圍內患重大疾病的對象,病種按衛生計生部門相關規定認定。醫療救助對象患重特大疾病就醫產生的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對超過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且尚未實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過100%。本州年度重特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限額按每人每年5萬元的標準執行。
第一類、第四類救助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及 80 歲以上老年人和第五類救助對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經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後仍有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的,通過實施醫療扶貧、臨時救助以及組織慈善援助幫助解決困難。
第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病需轉往州外或在州外發生疾病治療的,需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履行轉診轉院手續後,方能申請住院醫療救助。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內身份尚未明確、需入戶核實的醫療救助申請對象,按個人申請、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式進行對象認定。
(一)申請。
個人應在醫療費用結算後的 6 個月內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醫療救助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診斷證明、門診憑證、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報銷憑證等材料和填寫《黔東南州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
社會福利院、農村敬老院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可由供養機構代為提出申請和辦理相關手續。
(二)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人員採取入戶調查、走訪等方式,對醫療救助申請對象類別、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張榜公示無異議後,自受理申請的 20 個工作日內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
縣(市)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不低於醫療救助申請對象總數10%的比例隨機抽查,於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相關類別批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按上述程式審批的醫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縣(市)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審核審批時,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11〕129 號)認定,農村低收入家庭參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8〕32 號)明確的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認定。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家庭前 12 個月總收入”的計算方法參照上述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實行“一站式”即時結報。
已明確身份的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第五類、第七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住院費用“一站式”即時結報。
各縣(市)應按照有關規定,依託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平台,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時結報。縣(市)級民政部門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定,向醫療機構或基本醫保管理部門預付部分救助資金,定期結算醫療救助費用等形式,為“一站式”即時結報提供保障。
上述救助對象因治療需要並辦理相關轉診手續,轉診至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合規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補償以及計生醫療扶助、優撫醫療補助後,持相關票據及證明材料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第十二條 特殊救助對象審批程式。
第六類救助對象可持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及票據,到縣(市)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中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縣(市)級民政部門可先行實施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後按規定補齊審批手續。個別情況特殊的,可適當簡化手續程式。
第十三條 縣(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按季度對單次救助金額在10000元及以上的組織入戶複查。
第五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和省財政下撥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州級按全州戶籍人口每人每年0.1元,縣級按轄區戶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列入財政預算;
(三)州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資金;
(四)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個人捐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醫療救助資金。
第六章 資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州財政局、州民政局根據縣(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的情況,下撥上級和本級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縣(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基金賬戶”用於辦理醫療救助基金的匯集、核撥和支付等業務。縣(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度劃撥至本級“醫療救助基金賬戶”;縣(市)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應及時全額劃撥至“醫療救助基金賬戶”;縣(市)直接接收的社會各界的醫療救助捐款及其他各項醫療救助資金應及時繳入縣(市)財政部門“醫療救助基金賬戶”。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全部用於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作其他費用。民政部門將醫療救助資金的收入、使用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基金堅持量入而出,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餘。縣(市)年度累計結餘資金一般不應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申請所需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依法追回救助資金,並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依規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市)民政部門在黔東南州紀委“民生資金雲”平台、本地政府網、民政網等網路平台,以及本地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按季度公布醫療救助情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的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救助對象類別、個人自付金額、醫療救助金額。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和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獲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償,領取各種商業保險理賠金和其他社會救助幫困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用臨時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2014年印發的《黔東南州城鄉醫療救助辦法(試行)》(州民發〔2014〕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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