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幫助城鄉貧困民眾解決就醫難問題,根據《貴州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黔府辦發[2005]73號)和《貴州省農村醫療救助實施方案》(黔民發[2004]1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總  則: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 救助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日常醫療救助:全額資助城鄉低保
救助原則,救助方式,審批程式,資金管理,工作管理,附 則,

救助原則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應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牽頭研究擬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有關政策制度,具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與衛生局共同選定救助服務醫療機構。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衛生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服務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規範醫療服務行為,落實醫療優惠政策,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
縣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規範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請對象的審查工作。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辦日常醫療救助申請的具體工作。

救助方式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為具有我縣城鄉常住戶口的以下人員:(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二)五保對象;(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四)其它特殊困難民眾。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以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三種方式。救助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日常醫療救助
1、全額資助城鄉低保、五保、重點優撫對象(1-6級殘疾軍人除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全額資助在鄉1-6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二)大病醫療救助
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用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後,自付部分超出5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2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出5000元。
(三)臨時醫療救助
臨時醫療救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後,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其家庭成員當年大病住院醫療費用超出8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10%比例給予救助。全年家庭累計救助總額不超出2000元。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的醫療費用是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所規定的費用。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
(四)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
(五)不在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範圍內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救助範圍
(一)器官移植、康復醫療以及在不屬定點醫療救助服務醫院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等;
(二)因賣淫、嫖娼、打架鬥毆、酗酒、自殺、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責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審批程式

第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程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審批程式
日常醫療救助實行年度審批。申請享受日常醫療救助的對象向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請,統一填寫《日常醫療救助審查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1、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無業重殘人員中需治療的城鄉低保對象應提供殘疾證和低保證複印件。
2、患重大疾病臥床不起半年以上的城鄉低保對象應提供低保證、病史資料和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入戶調查材料。
3、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應提供身份證和傷殘證。
(二)大病醫療救助審批程式
1、本人申請。救助對象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並出示戶口簿、身份證和相應的《桐梓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戶供養證》、《優撫證》等有效證件。
2、診斷核實。定點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的病情進行診斷,對符合大病住院治療條件和醫療救助條件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住院通知書》。
3、鄉鎮審核。救助對象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持《住院通知書》和相應證件到鄉鎮社會事務辦申報。鄉鎮社會事務辦在1—2個工作日內對其身份進行核實後,向縣民政局報送《桐梓縣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和《住院通知書》,並提供救助對象類別和建議救助金額等情況;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對象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
4、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通知書》和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桐梓縣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等有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1—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核定救助對象應享受的醫療救助金額,出具《桐梓縣城鄉困難民眾大病住院救助通知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對象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
(三)臨時醫療救助審批程式
臨時醫療救助按照大病醫療救助的審批程式辦理,提供材料時增加受助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發票及費用承擔比例情況兩類材料。

資金管理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上級撥入的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二)上級撥入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
(三)縣財政每年預算一定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十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結餘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縣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業務;縣民政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臨時救助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細台賬。
(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
1、日常醫療救助:用於資助城鄉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由各鄉鎮上報名單,縣民政局審核後,縣財政局直接從醫療救助基金劃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由鄉鎮人民政府為城鄉救助對象辦理有關手續。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按季度由各鄉鎮匯總後報縣民政局審核,由縣財政局覆核後直接撥付各定點醫療機構。經批准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憑本人身份證(代領需出示受助人和代領人身份證及受助人與代領人關係證明)到鄉鎮領取《醫療救助卡》。
2、大病醫療救助:由定點醫療機構在救助限額內墊付治療,所發生費用由各鄉鎮報經縣民政局審核,縣財政局覆核後按季度與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結算。
3、臨時醫療救助:由縣民政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畫,縣財政局審核後撥付縣民政局組織發放。

工作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民政局局長為副組長,縣財政局、衛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監察局、殘聯等單位負責人和24個鄉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台帳和個人檔案,加強規範化管理。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除縣衛生局和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的外,縣民政局可與縣衛生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選定,原則上日常醫療救助服務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或鄉鎮衛生院承擔,大病醫療救助服務由轄區內的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承擔。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並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降低醫療費用,方便困難民眾就診。對持相關證件就診的救助對象,免收普通掛號費,磁共振、CT、彩超、普通住院床位費、手術費等費用按15%予以減免,規定範圍內藥品費用給予適當減免。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肅調查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申請城鄉醫療救助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救助金,並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