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覺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昭覺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是昭覺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昭覺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昭覺縣政府
昭覺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提高城鄉醫療救助整體水平,切實緩解城鄉困難民眾的醫療困難,根據省、州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慈善)力量參與;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醫療救助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原則,根據當年醫療救助資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救助病種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三條凡是我縣常住戶口中的貧困城鄉居民患病,應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給予醫療救助,具體對象是: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城市“三無人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城鄉孤兒;
(五)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指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第三章 醫療救助辦法和救助標準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針對不同救助對象分別採取資助參保、發放救助資金等方式進行。
(一)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兒、農村五保對象的醫療救助辦法。
1.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對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兒、農村五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按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或部分資助(以當年上級通知為準)。
2.門診醫療救助。
門診醫療救助針對城市“三無人員”、孤兒、農村五保對象,每年給予門診醫療救助,按縣級以上醫院門診醫療發票報銷,救助標準500元/年。
3.住院醫療救助。
對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兒、農村五保對象中患病住院治療的,要及時實施救助,救助對象一年內1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實施住院醫療費用分級救助。具體救助比例為:
(1)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住院治療救助。城市“三無”人員、五保對象、孤兒因病住院治療總費用按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制定的可報銷金額減去城鄉居民醫保醫療補償後金額計算(簡稱治療金額,下同),對其未報銷金額民政部門按100%予以救助。
(2)城市低保對象住院治療救助。城市低保對象住院治療金額,對其未報銷的治療金額,按規定就醫每一次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有關報銷、補助後的自付部分超過500元的給予救助。救助標準為50%,按比例計算出的醫療救助金四捨五入到十位,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3)農村低保對象住院治療救助。農村低保對象住院治療金額,對其未報銷的治療金額,按規定就醫每一次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有關報銷、補助後的自付部分超過500元的給予救助。救助標準:500元以內,按40%的比例救助;501元-2000元之間的按50%的比例救助;2001元-5000元之間的按60%的比例救助;5001元-10000元之間的按70%的比例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救助;按比例計算出的醫療救助金四捨五入到十位,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4)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指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按當年救助資金量適當救助。
第五條審核醫療費用時,按(城鄉居民醫保)規定可報銷金額扣除下列費用:
(一)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以及各種商業保險報銷或賠付的醫療保險費。
(二)相關部門補助的資金。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六條申請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城鄉居民在可報銷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的醫療機構診治後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救助。
(一)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兒、農村五保對象醫療救助程式。
1.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程式。
由民政局根據資助參保當月享受城市“三無人員”、城市孤兒、城市低保對象情況花名冊審核無誤後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資助款轉縣城鄉居民醫保局,對上述人員參保進行資助(資助額度以當年上級通知為準)。
2.資助農村五保、農村低保、農村孤兒程式。
各鄉鎮根據每年年底審核後,次年享受農村低保、農村五保、農村孤兒對象情況,編制花名冊報送縣民政局審核,縣民政局審核無誤後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資助款轉城鄉居民醫保局,對上述人員來年參加進行資助(資助金額以當年上級通過為準)。
3.住院醫療救助及高額醫療費用補充救助程式。
(1)城市醫療救助為治後救助,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申請人將個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城鄉居民醫保住院費用報銷結算單原件、銀行賬號複印向戶籍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到社區領取《城市醫療救助審批表》,社區簽出意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同意救助的張榜公布7日後,按“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相關手續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意見,同意的按程式發放救助資金。
(2)農村申請醫療救助人員以及因轉院到外地就醫或其他特殊情況未享受到“一站式”醫療救助的申請農村醫療救助人員,申請醫療救助必須具備的材料:個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城鄉居民醫保住院費用報銷結算單原件、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等救助對象相關證件、銀行賬號複印件、其他民政局要求出具的相關材料。
(3)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指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的城鄉重疾醫療救助及高額醫療費用補充救助。
對符合救助條件家庭貧困的城鄉重症由救助對象提出書面申請到社區、鄉鎮領取《城市醫療救助審批表》或《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並附城鄉居民醫保住院費用報銷結算單等補償憑據原件、其他已享受救助情況、身份證、賬號等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後簽署意見,同意救助的張榜公布7日後,按“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相關手續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上報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並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救助意見,同意的由縣民政局通過銀行直發的方式進行救助。救助對象因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累計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第七條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和無轉院手續異地診治的,不予救助。
第八條在醫療救助資金可能會出現缺口時,要採取以下措施保證資金收支平衡:
(一)及時通知醫療機構暫停“一站式”服務的即時結算。
(二)根據當年的實際收入情況,有先解決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的醫療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家庭貧困的重症根據資金量縣救助患重大、特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其餘的按申請的先後順序給予救助。
第九條救助對象在醫院診治完成結算後超過後6個月不申請救助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條凡是我縣城鄉居民醫保服務單位,均屬城鄉醫療救助的醫療服務單位。
第十一條 其他城鄉困難民眾臨時醫療救助僅限於縣級及以上城鄉居民醫保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規範和完善醫療服務,嚴格按城鄉居民醫保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治療項目和服務內容執行,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提供優質惠民服務。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由縣民政局主管,負責城鄉醫療救助日常工作,並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各項運行、監督、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四條縣民政局負責牽頭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資金的管理使用;縣衛計局負責醫療救助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監督醫療救助機構落實優惠政策;城鄉居民醫保局要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鄉困居民醫保參保的有關工作,及時、準確地向縣民政局提供申請醫療救助對象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補償憑據及相關證明材料;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對享受對象的審查、審核,杜絕虛假冒領現象發生,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縣審計局要會同縣財政局加大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財務監管和審計力度,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安全使用,杜絕挪用資金等情況發生。
第十五條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需如數追回,並依法取消其享受民政醫療救助的資格。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昭覺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文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期滿經重新審查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