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是貴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6部門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保障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戶籍地在本省各市(州)行政區域內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退役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上對象在本辦法中簡稱優撫對象。
三、保障原則
第三條  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和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我省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和醫療優待。
第四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一)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
(三)按規定享受優惠和照顧。
四、醫療保險
第五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鼓勵殘疾退役軍人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一)有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由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無力參保單位的確認以相關部門對省屬國有困難企業和各地困難企業認定結果為參考依據。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財政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中安排資金給予補助。
(三)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所在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財政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中安排資金給予補助。
(四)移交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就業的優撫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當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七條  未就業的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其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可由其戶籍地所在地政府安排資金幫助繳費。
五、醫療補助
第八條  對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實行醫療補助,確保其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優撫對象,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政策。
第九條  優撫對象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市(州)、縣(區)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優撫對象較多的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並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解決。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由其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進行確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舊傷復發醫學鑑定意見。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取得舊傷復發醫學鑑定意見後,有工作單位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無工作單位的按規定申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就醫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支付補助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的剩餘部分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範圍給予適當補助。具體為: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七級至十級舊傷復發的殘疾退役軍人醫療費補助標準為100%;
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醫療費補助標準不低於80%;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醫療費補助標準不低於50%。
第十二條  鼓勵優撫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暫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優撫對象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範圍的藥品、服務項目等,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範圍,補助比例為30%。
第十三條  除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七級至十級舊傷復發的殘疾退役軍人外的優撫對象,年醫療補助金額不超過6萬元。
第十四條  各地應嚴格執行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補助資金的條件、標準和具體報銷比例。目前報銷比例高於全省標準的,維持現有水平,暫不調整。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醫療補助:
    (一)因違法犯罪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
(二)未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
    (三)因自殺、自傷、打架鬥毆、吸毒、酗酒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等發生的醫療費;
    (四)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及其他應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
(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醫療補助的。
六、醫療優待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待服務。在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並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殘疾退役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憑殘疾軍人證與同職級現役軍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掛號、就診、檢查、治療、取藥、入院全流程優先,以及就診場所、病房條件等優待,並免除門急診掛號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保險協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和工傷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和工傷保險目錄內藥品。優撫醫院按相關優待政策優惠及減免有關醫療費用。
鼓勵和引導各級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輸液費、檢查費、手術費、床位費等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各地應積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
相關部門和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儘可能減少結算環節,簡化操作程式,為優撫對象提供服務保障。
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軍隊後勤保障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優撫對象的審核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負責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結算,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組織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鑑定,及時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供殘疾退役軍人傷情等信息,配合工傷認定調查;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退役軍人就醫等給予協助;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按規定使用;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優撫對象醫療經費保障,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的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費用結算。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醫療費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政策,落實優待措施;協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覆蓋範圍;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待遇;協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八、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參戰退役軍人”和“參試退役軍人”是指按部分退役軍人身份核查認定相關政策經省級備案納入全國優撫資料庫服務管理的對象。
優撫對象相關身份確認政策和對應享受的醫療補助政策發生調整的,按國家新出台的相關政策執行。
本辦法“優撫對象”中的“殘疾退役軍人”,如已明確“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七級至十級舊傷復發的殘疾退役軍人”等級界定的,按規定等級的相應條款執行。
“當地”“屬地”“所在地”均指發放撫恤補助金的縣(市、區)。
第二十八條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併計算。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軍區保障局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1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原省勞動保障廳、原衛生廳印發的《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