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制定了《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條例(草案),修訂的條例,起草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條例解讀,指導思想,背景意義,貫徹落實,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根據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套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幫扶貧困老年人。
第七條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報導,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志願者義務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節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贍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尊重老年人的意願,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三)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四)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
第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三條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困難程度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第十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第三章 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健康養老產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域和級別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達不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鼓勵、引導、支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文化、體育、生活用品,開發適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務產品。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專業服務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服務。
滿足特困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留守老人開放,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農村留守老人提供低收費或者免費照料服務。
滿足上款人群需求後,仍可收住老年人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老人開放。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養老機構可以為社區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四章 社會優待
第二十七條 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鼓勵為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別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對享受特困供養、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屬於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免除其基本喪葬費用。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10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高齡、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運輸和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企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交通場所和站點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誌,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
城市公共汽車對70周歲以上老年人乘車實行免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場所,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鼓勵非政府投資的相關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鼓勵旅遊景區內實行收費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信、郵政、金融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並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老年人立案快速通道。對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按照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免除經濟困難審查。鼓勵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開闢快速通道,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老年人發揮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播和利用方面的作用。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諮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徵求老年人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建設與轄區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文體活動場所。
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老年人參與適宜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三十八條 對不履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有權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協定不符合規定的;
(二)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三)未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的;
(四)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擅自停止或者終止服務的;
(六)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的條例
(201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老年人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養老事業,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及時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狀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套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報導,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經常性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老年節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第十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權利。
第二章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三)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或者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十三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四條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在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給予傾斜,並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提供便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第三章社會服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健康養老產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域和級別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同步建成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達不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支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文化、體育、生活等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專業服務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設定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第二十六條滿足特困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留守老年人開放,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費或者免費照料服務。
滿足前款規定的人群需求後,仍可收住老年人的農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適當費用向農村其他老年人開放。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服務協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為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章社會優待
第二十九條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鼓勵為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別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享受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其基本喪葬費用。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9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高齡、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運輸和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企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車站、碼頭、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誌,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
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實行減免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執行老年人優惠乘車規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優先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場所,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鼓勵非政府投資的相關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鼓勵旅遊景區內實行收費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
第三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信、郵政、金融等服務行業應當在其服務場所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並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對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準予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免除經濟困難審查。鼓勵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開闢快速通道,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諮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徵求老年人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發展老年教育事業,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均衡配置各類老年教育資源,最佳化老年教學課程設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學員減免學費,為老年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師到各類老年學校義務開展教學活動。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與轄區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文體活動場所。
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老年人參與適宜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相關組織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協定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三)未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的;
(四)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擅自停止或者終止服務的;
(六)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0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老齡事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省老齡化步伐加快,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是家庭逐步小型化,人口流動性增強,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二是需要照料的高齡老人日益增多,老年人醫療、護理費用不斷提高,養老服務供需矛盾突出;三是養老服務業發展滯後,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產品匱乏、專業化水平不高,制約了老齡事業的發展等。《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需要。為此,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重新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5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省民政廳、省老齡辦邀請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先後赴貴陽市、銅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地調研,徵求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州)政府、部分縣(市、區)及老年人代表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反覆修改並經2016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贍養人的責任。為滿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需求,《條例(草案)》除明確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外,第十二條還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二)關於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為加快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和服務設施建設,《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明確政府對養老服務業發展應給與資金保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關於對老年人的優待。為了讓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條例(草案)》從政務服務、衛生保健、交通出行、文體休閒、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六個方面對老年人社會優待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2016年1月1日實施的《貴州省老年人優待辦法》(黔委廳字〔2016〕83號),《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場所,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鼓勵非政府投資的相關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6年6月27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後,隨即將《條例(草案)》文本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此前,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前期立法調研、文本起草和修改。7月1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老齡辦、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7月6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列席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1990年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對保障我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省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重,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其後,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出台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檔案。我省也制定了相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規章,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結合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實際需要,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原則、家庭保障、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法律責任等7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我省實際,文本較為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二、建議修改意見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
3.將第十七條中“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4.在第十九條第一款中“機構為補充”後增加“醫養相結合”。
5.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醫療機構”修改為“專業服務機構”,並刪除該條第三款。
此外,還需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三條第三款單列作為第十條。
2.第七條第四款修改為:“鼓勵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3.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發展老齡產業”。
4.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享受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其基本喪葬費用。”
5.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進入”修改為“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優先進入”。
6.在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前增加“加大投入,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7.第三十九條中的“老年人組織”修改為“相關組織”。
8.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7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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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免費體格檢查;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昨日上午,經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後,貴州省老年人有了更完善的合法權益保障,在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等多個方面都能享受更多優待。
基層免費體檢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9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高齡、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
要求贍養人作書面贍養保證
根據《條例》,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再婚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而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或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相關組織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老年人可拒絕經濟資助子女
《條例》明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符合條件醫保繳費有補貼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在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給予傾斜,並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提供便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新建居住區同步建養老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域和級別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同步建成相應的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達不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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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0年5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分為總則、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總計四十二條,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發展養老服務業、建立高齡補貼制度、醫養融合發展、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和異地結算、農村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老年人文體休閒優待、運用大數據助推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突出了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的特色和亮點。
《條例》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條例》健全了老年人的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在家庭保障方面,規定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條例》還對“啃老”作出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在社會保障方面,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特困老年人給予供養或者救助。農村敬老院在滿足特困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後,可以收取適當費用項農村留守老年人開放,對經濟困難、半失能農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費或者免費照料服務。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等。
為讓老年人就醫、出行更加方便,《條例》對相關服務做出了規定。在醫療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9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鼓勵醫療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診療費。在交通方面,車站、碼頭、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誌,設立老年人等候專區。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實行減免費。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優先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場所,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條例》將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作為重要內容,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諮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條例》注重運用“大數據”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套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
條例解讀
指導思想
《條例》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注重與相關法規的銜接,立足貴州實際,圍繞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規範,重點對老年人的家庭和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等權益進行規定,明確相應法律責任,為我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提供民生制度保障。
背景意義
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工作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末。1990年,《貴州省老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頒布實施。20多年來,《保護條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家庭養老功能逐漸弱化。 隨著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多和人口流動性日益增強,我省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特別是農村地區出現大量空巢老人,加上人們生育觀念的轉變,家庭漸趨小型化,由此造成家庭養老能力的不足;二是養老服務供需矛盾突出。 一方面,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增大。據統計,我省80歲以上高齡老人有58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25萬,同時,老年人醫療、護理費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養老服務業發展滯後,資金投入不足,機構、設施等建設力度不夠,缺乏專業化為老年人服務的中介組織;三是養老服務資源結構性矛盾突出。 全省養老床位中,醫養結合的護理型床位比重低,農村敬老院床位比重大,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分布失衡;四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修訂後,需要對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細化,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因此,《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加快推動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立法工作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
《條例》的出台,有利於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權益,對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新養老模式,推動老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貫徹落實
一是要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結合《條例》出台的時代背景,理解其立法目的及重要作用。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使社會各界形成自覺遵守《條例》的良好氛圍。
二是要結合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規,全面準確理解《條例》的內容,推動各項規定切實貫徹落實。
三是各級老齡工作機構要依據《條例》的規定,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要各盡其職。
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部分(第一條至第十條)主要明確《條例》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職責,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宣傳教育及先進典型的表彰或者獎勵等。
第一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包括四個層次,一是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二是發展老齡事業;三是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四是促進社會和諧。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在發展老齡事業、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中的職責。第六條對開展大數據套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等進行了明確。第七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宣傳教育進行了規定。第八條規定,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部分(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主要規定了贍養人的義務,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拒絕隔代撫養或者照料,在社會保障方面有獲得基本生活、醫療保障,生活、醫療救助及長期護理保障、高齡津貼等權益。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以家庭養老為主的養老模式,即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具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為老年人提供照料。為保障老年人獲得家庭成員尊重、關心和照料的權益,第十一條規定了贍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是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二是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三是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規定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家庭贍養與扶養”中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如何有效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常回家看看”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進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獲得贍養人精神慰藉的權益。第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保障了老年人的財產處分權,有利於防止子女“啃老”現象。
社會保障關係人民幸福安康和社會公平和諧。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是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對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進行了規定。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老年人口高齡化,老年慢性病多發,重殘老年人逐年增加,失能老年人的長期照護已經由家庭責任演變為社會問題,政府必須加以解決。因此,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明確了政府職責,保障了失能老年人的護理需求。高齡津貼對於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具有重要作用。關於高齡津貼制度的建立和發放標準,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第三部分(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主要對醫養融合服務,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等社會服務方面的相關保障措施作了規定。
醫療衛生和養老相結合的服務一直是老年人最為關心和迫切需要的社會服務。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二十條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健康養老產業。劃撥一定比例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是政府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和職責體現,因此,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資金應當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第二十二條是關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規劃和標準的規定。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主要由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組成。隨著人口老齡化發展,家庭結構小型化,空巢家庭增多,傳統的家庭養老服務功能弱化,依託社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是滿足大多數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重要措施,符合中國國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政府採取開發利用公益性崗位、購買服務、委託營運、以獎代補等方式和措施大力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職責。機構養老主要針對需要由政府供養和空巢、生活不能自理等老年人進行集中照料和服務的一種養老形式,是社會養老服務的補充。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對不同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面向群體、服務性質、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四部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主要規定老年人在政務服務、衛生保健、交通出行、文體休閒、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享有的優待。
享受社會優待是老年人的權利,優待老年人是政府的重要責任。在政務優待方面,第二十九條對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老年人優先便利服務進行了規定,其中針對困難老年人的殯葬服務優待,本條第二款明確享受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其基本喪葬費用。第三十條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對轄區內90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開展上門健康巡診。保障了老年人獲得基本醫療保健和上門服務的優待權益。第三十一條對老年人的交通出行優待進行了規定。關於老年人文體休閒優待,第三十二條規定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優先進入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公園等場所,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還分別對老年人商業服務優待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務等維權服務優待進行了規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的社會優待水平,擴展了優待內容。
第五部分(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主要規定了政府在促進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責任。
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活動是老年人的一項基本權益。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關心下一代、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提供諮詢服務、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社會活動。第三十六條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接受再教育是老年人參與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徑,老年大學和各類老年學校是實施老年教育的重要場所,第三十七條對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進行了規定。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的文化體育服務需求與老年文體服務設施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為有效解決矛盾,強健老年人體魄,豐富老年人文體生活,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與轄區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文體活動場所。同時,明確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部分(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條例》對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規定了違法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人,以及養老機構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