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為切實減輕困難居民的醫療負擔,加強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援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進一步提高全市醫療救助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和《貴州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暫行)》(黔府發〔2015〕2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貴州省民政廳等單位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函〔2015〕209號)檔案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 地點:銅仁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屬地管理原則;
(二)堅持保基本、保重點、保大病的原則;
(三)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四)堅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與個人負擔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原則。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或雖無本市常住戶籍但持有居住證且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
(二)20世紀60年代初精簡退職困難老職工;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四)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含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
(五)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精神障礙患者;
(七)愛滋病人員和愛滋病機會性感染人員;
(八)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不含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應高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不得高出2倍);
(十)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且符合醫療保險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超過家庭前12個月總收入50%以上的);
(十一)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確需救助的困難家庭成員。
第三章 申請、審核、審批及結算程式
第四條 醫療救助的申請。由救助對象戶主或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並按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三)居住證複印件;
(四)基本醫療保險部門和保險公司提供的醫療費用報銷憑證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費用結算憑證;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入證明;
(六)扶貧部門出具的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信息證明材料;
(七)愛滋病人員和愛滋病機會性感染人員需持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申請急難醫療救助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證明書原件;精神病患者必須提供具有診斷精神疾病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原件;
(九)縣級民政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條 不應享受醫療救助的情形
(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支付範圍以外的費用;
(二)不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就醫或未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所發生的費用;
(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對身份已明確符合第三條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五類、第六類、第八類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在省內及省外直補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住院費用“一站式”即時結報,結算流程按照《中共銅仁市委辦公室銅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仁市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救助保障水平促進精準扶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6〕52號)規定辦理。
第七條 對身份已明確符合第三條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五類、第六類、第八類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兩項制度整合前,縣級民政部門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一站式醫療服務協定,救助對象出院時,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手續後,同步進行醫療救助資金結報。兩項制度整合後,按照新的規定結報。
第八條 對身份尚未明確或未在省內、省外直補定點醫療機構和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一站式”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按照下列程式審核審批:
(一)戶主或本人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部門或保險公司結報後6個月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入戶調查和審核,並公示3天以上,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開展入戶抽查。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所在鄉(鎮)並說明理由。醫療救助審核審批工作應在受理救助申請後2個月內辦結。
(四)精準扶貧建檔立卡中的貧困人口經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民政、扶貧部門共同審核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五)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愛滋病人員、愛滋病機會性感染人員可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報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第四章 醫療救助服務和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全市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條 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制度,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服務,切實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並在醫療費用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或減免。
第十一條 重特大疾病病種範圍:兒童兩病(先天性心臟病、急性白血病)、婦女兩癌(乳腺癌、宮頸癌)、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A、Ⅰ型糖尿病、甲亢、唇齶裂、地中海貧血、老年性白內障、兒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兒童苯丙酮尿症和基本醫療保險部門適時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種。
第五章 救助標準及辦法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患病在定點醫院就醫,或需轉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規定報銷後,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按下列救助標準給予醫療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因病住院,個人年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優撫醫療補助、急難醫療救助金之後,其合規自付醫療費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經醫療救助後仍有自付合規住院費的,通過實施醫療扶貧、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救急難以及組織慈善援助幫助解決困難。
(二)最低生活保障中長期保障家庭成員和80歲以上老年人、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因病住院,個人年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自付醫療費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經醫療救助後仍有自付合規住院費的,通過實施醫療扶貧、臨時救助、救急難以及組織慈善援助幫助解決困難。
(三)最低生活保障中重點保障家庭成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老職工因病住院,個人年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金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自付醫療費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按照70%比例給予救助。
(四)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愛滋病人員和愛滋病機會性感染人員、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中一般保障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個人年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金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自付醫療費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按照70%比例給予救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低收入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個人年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金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自付部分超過3000元的,超過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在省外醫療機構住院救助起付線提高到5000元。
(六)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前12個月家庭總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成員和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困難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個人年自付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金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自付部分超過5000元的,超過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內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在省外醫療機構住院救助起付線提高到10000元。
(七)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的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承擔80%,民政醫療救助承擔20%,住院期間生活費由民政部門用臨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30000元。
(八)醫療救助對象患重特大疾病就醫產生的個人自付合規住院費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給予救助,對超過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額且尚未實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但最高救助比例不得超過100%。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00元。
第十三條 農村兒童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兒童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兒童先天性房間隔缺損、兒童先天性室間隔缺損、兒童先天性動脈導管未閉、兒童先天性肺動脈瓣狹窄、法式四聯症、農村兒童血友病A、兒童尿道下裂和老年性白內障等符合救治條件的患者,救治費用按國家、省、市現有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患愛滋病、肺結核、血吸蟲病等特種傳染病的,救治費用按國家、省、市現有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急難醫療救助和門診救助
第十五條 對於突發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在緊急情況下,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給予急難醫療救助。單次最高急難醫療救助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六條 門診救助的重點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付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衛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採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有基本醫療保險部門確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參照住院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門診救助特殊病種範圍:冠心病、高血壓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惡性腫瘤、腎透析、腎移植術後、帕金森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肝豆狀核變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腎功能不全、癲癇、膀胱腫瘤(灌注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C型肝炎、肝移植術後、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和基本醫療保險部門適時認定的門診特殊病種。
第十七條 特困供養人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老職工、最低生活保障中長期保障家庭成員及80歲以上老年人、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用,個人年自付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自付醫療費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經門診醫療救助後仍有自付合規門診醫療費的,通過實施醫療扶貧、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以及組織慈善援助幫助解決困難。
第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中重點保障和一般保障家庭成員、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愛滋病人員和愛滋病機會性感染人員、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用,個人年自付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金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自付醫療費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按照70%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低收入貧困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用,個人年自付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已報支部分和已享受計生醫療扶助、急難醫療救助之後,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自付門診部分超過2000元,超過部分在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內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0元。
第七章 資助參保參合
第二十條 特困供養人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精簡退職困難老職工和肇事肇禍的重性精神障礙患者,個人繳納參合參保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個人繳納參合參保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殘、未成年人、老年人個人繳納參合參保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
第八章 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二條 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醫療救助資金,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劃撥至救助對象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急難醫療救助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劃撥到救助對象賬戶或救助對象提供疾病證明原件和救助申請到縣級民政部門直接領取急難醫療救助金,並逐步過渡到撥至患者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一站式”即時結算救助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按季度將醫療救助資金預撥到基本醫療保險部門,根據審核結果,由基本醫療保險部門統一代付。縣級基本醫療保險部門每季度初將上一季度醫療救助對象審批資料、費用結算手續等提交縣級民政部門審查確認,並完成資金結算報賬。
第二十五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一站式”即時結算救助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末,由定點醫療機構對本季度發生的醫療救助資金審核確認並將相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查審批確認後,將醫療救助資金直接劃撥定點醫療機構。民政部門可預付部分救助資金給醫療救助定點服務單位,雙方定期結算醫療救助費用,並與其簽訂醫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第九章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
第二十七條 醫療救助基金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按屬地管理原則,每年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醫療救助資金;
(二)每年從本級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醫療救助;
(三)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的資金;
(四)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上級下撥專項醫療救助資金;
(六)按規定可用於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八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部門具體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牽頭研究擬定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公布諮詢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畫及時足額撥付;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將醫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落實醫療優惠政策,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部門、保險公司必須如實提供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支出和報銷憑證,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扶貧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扶貧工作,配合民政部門認真做好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截留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醫療救助資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醫療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醫療救助資金,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銅仁市範圍內的困難居民醫療救助。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銅仁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銅府辦發〔2014〕18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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