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醫療救助工作,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切實減輕困難民眾患重特大疾病的經濟負擔,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第374號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3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鄂民政發〔2017〕38號)和《省醫療保障局 省民政廳關於加大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力度的通知》(鄂醫保發〔2019〕2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一、總體要求
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托住底線,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公開公正、救急救難”的原則,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最大限度減輕救助對象醫療支出負擔。
二、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本地戶籍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困難民眾:
(一)特困供養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低收入救助對象。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或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難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三、救助方式和標準
(一)參保救助。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採取代繳方式予以全額資助。資助資金直接劃入醫保財政專戶。
(二)門診救助。特困供養人員門診救助標準定額為每人每年500元。集中供養的,資金撥給供養機構統籌管理使用;分散供養的,資金撥付個人賬戶。
(三)住院救助。
1.基本醫療住院救助。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含)的部分,特困供養人員按100%比例給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人口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對象,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醫療住院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中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或職工大病保險的,可確定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特困供養人員按100%的比例給予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3萬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萬元。
(四)精神疾病救助。對重度精神病患者實施免費住院治療。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住院治療的,特困供養人員每年送診時間不受限制;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原則上每年送診不超過6個月;其他對象原則上每年送診不超過1個月;對於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困難、有暴力傾向、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不論屬何種對象,都可以安排免費住院治療,直至病情基本穩定,其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由醫療救助解決。
四、救助程式
醫療救助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
(一)即時結算。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且在醫保結算系統上結算的,實行即時結算救助。患者治療終結後,只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其他費用由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機構與醫保局對賬後結算。
(二)醫後救助。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其他醫療救助對象及未在醫保系統結算的救助對象,應在治療終結且經民政部門認定後1個月內,向所在鄉鎮醫保服務中心遞交醫療救助資料。鄉鎮醫保服務中心收集相關資料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縣級醫療保障局。
住院發票超過2年未申請醫療救助的不予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領導機制。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全面開展醫療救助工作。醫保、財政、民政、扶貧、衛健、殘聯、銀保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各項工作,更好地發揮醫療救助救急救難的作用。
(二)健全籌資機制。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除中央和省級財政下撥的補助資金外,各地要確保財政足額安排本級醫療救助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
(三)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醫保部門負責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好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及與相關部門綜合協調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協助醫保部門參與制定醫療救助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各類醫療救助對象的認定和協助醫保部門做好資助參保工作;扶貧部門負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認定和資助參保工作;衛健部門負責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及其傷殘子女認定和資助參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殘聯部門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和資助參保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承辦大病保險機構從業資格審查以及償付能力、服務質量和市場行為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承保大病保險機構做好大病保險承保經辦工作。
(四)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各地醫保、財政、民政、扶貧、衛健、殘聯、銀保監等部門及商業保險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院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按規定辦理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和審批、發放醫療救助資金的相關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依法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救助對象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各地醫保部門依法打擊並追繳資金。在醫療救助工作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在本辦法印發實施之前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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