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縣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基本醫療問題,根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社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宜民政〔2010〕247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患病的城鄉困難居民給予一定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醫療救助原則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救助、社會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
(二)突出重點、分類施救。重點救助城鄉“三無”人員和低保對象。
(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醫療救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堅持統籌協調,有效銜接的原則。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本縣常住戶口的以下居民:
(一)城鄉“三無”人員及低保對象。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成中重病、重殘(1-2級)人員及60歲以上老人。
(三)未享受全額醫療保障的困難重點優撫對象。
(四)經有關部門確認的見義勇為一時難以落實醫療費用者。
(五)因治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經有關部門認定需救助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患病人員。
第四章醫療救助病種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不規定救助病種,凡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對象因病住院可以申請救助,但下列情形不列入救助範圍:
(一)進行高新儀器檢查(普通B超、心、腦電圖、彩超、CT除外),裝配義肢、義齒、義眼、配鏡、助聽器,購理療設備,各種整容、矯形、減肥、保健、預防,不孕症、性病及性功能障礙治療等費用。
(二)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宴席聚餐造成食物中毒,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所致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四)療養、康復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資助參加醫保
(一)資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資助城市“三無”人員、城鎮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殘、60歲以上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資助參加醫保按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門診救助
對城鄉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和65周歲以上老人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實行門診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主要解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50%給予救助,每半年救助一次,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年。
第十條 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城鄉困難民眾住院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住院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比例救助。具體救助比例為:
1、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院發生的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全額給予救助。
2、救助對象中的重度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全額給予救助。
3、城鄉低保對象住院發生的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40%比例給予救助,全年個人累計救助額不超過8000元。
4、城鄉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或60歲以上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住院發生的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費用部分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70%比例救助;個人負擔部分在1000元以上,超過部分按50%救助。全年個人累計救助額不超過8000元。
5、其他救助對象住院治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按30%比例給予救助,全年救助額不超過8000元。
(二)大病住院二次救助。對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重病、重殘(1-2級)人員及60歲以上老人患重特大疾病的,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以及城鄉醫療救助或慈善援助(社會各界捐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經民政部門審核後,按40%比例給予第二次大病醫療救助,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額累計不得超過15000元。
第十一條 臨時醫療救助
因突發事件或重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
第十二條 慈善醫療救助
城鄉低保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救助部分後,因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慈善救助。
第十三條 核定個人年累計負擔醫療費用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一伙食費、營養費、取暖費、水電費、陪護費、輸血費(屬於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病種急救用血除外)、救護車費、交通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和自請護士特護費。
(二)一般門診發生的費用。
(三)醫保、新農合部門按規定應報銷的費用。
(四)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第六章醫療救助機構
第十四條 縣衛生部門、縣人社部門與縣民政部門按照“布局合理、數量適宜、滿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則,在城鄉選擇、初步確定提供醫療服務好的醫療機構,報縣政府審批確定“長寧縣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已確定的醫療救助定點醫院要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價廉質優的服務。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院原則上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不含村級醫療點)。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原則上在定點醫院進行治療,確需轉非定點醫院治療的,應經原就診定點醫院許可,報縣民政部門同意後辦理轉院手續。
第七章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 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請書;
(二)《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複印件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難證明,重點優撫對象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四)醫療診斷書、住院或出院記錄、病歷、收費明細清單複印件,有效發票原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供縣合管中心和縣醫保中心的有效結算單據原件;
(五)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證明材料;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審查。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和初審,經村(居)委會評議小組評議同意後,如實填寫《城鄉醫療救助審批表》,並在村(居)委會公示欄公示3天,對民眾無異議符合條件的對象,村(居)委會完成評議後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居)委會上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經評議後,對有疑問的對象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城鄉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上報縣民政局審批。同時返回村(居)委會進行二榜公布,公布時間為3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會上報材料後及時審核,每季度最末月10日以前報縣民政局。
第二十條 審批。縣民政局每季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所有材料進行覆核,對申請人就醫情況進行入戶調查,經集體審定後,在《城鄉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籤署意見。根據審批情況匯總,報請縣政府批准解決醫療救助金,並及時發放到對象手中。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申請、審核、審批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規定執行。
第八章醫療資金的籌措和發放
第二十二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
(一)中、省、市下撥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縣本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福彩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四)接收社會捐助及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調撥、封閉運行。
(一)縣財政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分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二)上級下達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均納入縣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方式。
縣民政部門按季核定救助對象名單和醫療救助費用,報送縣政府批准,縣財政部門按照縣政府批覆救助金額劃撥到各鄉鎮民政專戶,發放到戶。
第九章醫療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保證有適宜的服務設施(包括門診及住院)用於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可單獨開設為醫療救助對象服務的門診和病區,方便醫療救助對象就醫住院。對於服務設施的標準可適當加以控制,保證醫療救助經費主要用於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時,憑低保證、五保證、重點優撫對象待遇享受證明,可享受“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各減免50%;購買藥品按批零差的50%給予優惠,每劑中藥優惠10%。
第二十六條 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的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醫療救助卡診療記錄。
第二十七條 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憑低保證、五保證到定點醫院門診治病,免交掛號、普通注射費、換藥手續費。
第十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成立縣政府領導任組長,縣民政、衛生、財政、人社、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監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縣財政安排適當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二十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一)縣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抓好城鄉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做好救助對象的登記備案、建檔和統計工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家庭檔案。
(二)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基本用藥目錄以及醫療檢查項目,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醫療檢查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衛生部門負責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對承擔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管,落實對救助對象有關優惠減免政策。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措,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對使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縣醫保局、縣合管中心對本部門出具的相關單據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縣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定期不定期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第三十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要堅持民主評議、集體研究,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式、救助對象、救助金額四公開,廣泛接社會監督。對暗箱操作、擠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不按規定執行或不落實優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點醫院資格。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五年。原《長寧縣城市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和《長寧縣農村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註:
重病指:重型精神病、愛滋病、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糖尿病併發症、Ⅱ度以上心衰、肝硬化失代償期合併腹水、硬皮病、強直性脊椎炎(參照《四川省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準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