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是江西省撫州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撫州市
  • 發布日期:2006-08-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 生效日期:2006-09-30
  • 檔案來源撫州市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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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撫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06]13號),規範和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我市城鄉困難居民中患大病人員解決就醫看病的問題,根據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06]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患大病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的醫療費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則
第三條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的原則;
(三)堅持政府救助、社會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五)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
(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救助對象
第四條城市醫療救助對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對象中患指定病種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本市城市低保對象中患指定病種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醫療費仍過高的人員。
第五條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一)本市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供養對象中患指定病種未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二)本市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供養對象中患指定病種已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個人負擔醫療費仍過高的人員。
第六條縣(區)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患病人員。
第四章救助病種
第七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
(二)尿毒症(腎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四)腦中風;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壞死性胰腺炎;
(七)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條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條城鄉醫療救助分為大病醫療救助和常見病救助兩類。大病醫療救助實行醫前救助、醫中救助、醫後救助三種形式。常見病救助實行為城市低保常補對象家庭發放定量醫療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方式
(一)醫前救助是對生活確實特別困難,已確診患指定病種但無錢住院治療的對象採取“先預付後結算”的方式,給予一定金額的救助。
(二)醫中救助是對患指定病種對象在住院治療期間中給予一定治療費用的減免。
(三)醫後救助是對患指定病種對象住院治療總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一定金額的按規定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常見病救助可採取對城市低保常補對象家庭每戶每年發放一定金額的定點醫院醫療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條城市醫療救助可採取救助對象個人和救助資金各承擔50%醫療保險費的辦法,資助其參加大病醫療保險,非常補對象年資助金額人均一般不超過50元,常補對象年資助金額人均一般不超過100元。
第十三條已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對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供養對象的醫療救助,可採取全額資助其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條城市醫療救助的定點醫院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為鄉鎮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城鄉醫療救助原則上規定在定點醫院進行治療,確需轉院治療的,應報縣(區)民政部門同意後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六章救助標準
第十五條城鄉大病救助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一)醫前救助。對申請醫前救助的對象,首次憑醫院出具的原始醫療診斷書、病歷、醫院檢查記錄、醫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費用證明、居委會生活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經規定程式審核、審批後,按醫院出具的所需醫療費用的5%進行醫前救助,但一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二)醫中救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可享受“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各減免50%的醫中救助。
(三)醫後救助。救助對象一般按其個人(家庭)支出醫藥費總額的20%給予救助。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低保戶中的非常補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4000元,城市低保常補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6000元。對確屬特別困難的人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城市低保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2萬元。
第十六條核定個人年累計負擔醫療費用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一般門診發生的費用;
(二)醫保部門按規定應報銷的費用;
(三)所在單位為其所報銷的費用;
(四)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報銷的費用;
(六)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七)縣(區)民政部門核定醫後救助費用時應剔除已墊付的醫前救助費用。
第十七條常見病救助標準指各縣(區)可為城市低保常補對象家庭每戶每年發放醫療救助卡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元,具體救助金額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救助對象持卡可隨時到當地定點醫院看病就醫。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八條申請。申請人(戶主)向戶籍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請書;
(二)《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複印件;
(三)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戶口複印件;
(四)醫療診斷書、出院記錄、有效發票、病歷、收費明細清單;
(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證明材料;
(六)所在單位報銷、補助醫療費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部門社會資助、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縣(區)民政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審查。居(村)委會進行調查和初審,經居(村)委會評議小組評議同意後,如實填寫《城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並在居(村)委會公示欄公示3天,對民眾無異議符合條件的對象,報街道(鄉鎮)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居(村)委會自受理申請5日內完成評議、上報工作。
第二十條審核。街道(鄉鎮)對居(村)委會上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經評議委員會評議後,對有疑問的對象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上報縣(區)民政局審批。同時返回居(村)委會進行二榜公布,公布時間為3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街道(鄉鎮)應自接到居(村)委會上報材料起5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審批。縣(區)民政局對街道(鄉鎮)上報的所有材料進行覆核,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入戶抽查,經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在《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籤署意見。返回居(村)委會進行三榜公布,公布時間為3天,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救助金。縣(區)民政局自接到街道(鄉鎮)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抽查、審批工作。
第八章資金的籌措和發放
第二十二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措。
(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均按照省、市、縣(區)5:2.5:2.5的比例籌集(國家重點扶貧縣按照省、縣7.5:2.5的比例籌集)。
(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省財政按照城市低保對象人數每人每年補助100元,市、縣(區)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省財政按照農村低保和五保供養人數每人每年補助80元,市、縣(區)財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縣(區)要將所需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與省級下撥的醫療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各縣(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於資金總額的90%。
第二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
(一)各級財政要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分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二)上級下達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均納入同級國庫內設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和民政部門用款計畫,及時將資金由“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撥至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方式。
(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看病就醫難的實際需要,財政部門要預撥部分醫療救助周轉金至民政部門醫療救助專戶,用於墊付救助對象應急就醫的部分醫前費用。
(二)民政部門定期將核定的救助對象名單和醫療救助費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救助對象名單和金額,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至各金融網點,存入救助對象的存摺。
(三)各縣(區)實行社會化發放所需費用,由縣(區)財政安排解決,不得擠占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第九章醫療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衛生部門要按照“布局合理、數量適宜、滿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則,在城鄉選擇和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好的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價廉質優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衛生部門要協助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醫療檢查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要保證有適宜的服務設施(包括門診及住院)用於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可單獨開設為醫療救助對象服務的門診和病區,方便醫療救助對象就醫住院。對於服務設施的標準可適當加以控制,保證醫療救助經費主要用於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鼓勵、支持公辦醫療機構採用多種形式自願減免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八條承擔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的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到市、縣(區)定點醫院門診治病,憑《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農村五保供養證》免交普通注射費、換藥手續費;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各減免50%。
第十章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各縣(區)要成立政府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城鄉醫療救助是一項新的工作任務,各級要重視基層社會救助機構的建設,充實力量,市財政應根據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縣(區)財政要按照本縣(區)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並確保足額到位。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民政部門要按照救助對象類別、困難程度、病種病情、醫藥費開支等情況,需要救助的人數和所需資金,研究制定符合本縣(區)實際情況的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是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抓好城鄉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
(二)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承擔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監管,落實對救助對象的有關優惠減免政策,讓城鄉困難民眾花最少的錢治好病;
(三)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要堅持集體評議評審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式、救助對象、救助金額四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對於暗箱操作、擠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嚴肅查處,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不按相關規定執行或不落實優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點醫院資格。
第三十五條縣(區)民政局應當做好救助對象的登記備案、建檔和統計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報《城市(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髮放統計台賬》、《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情況月統計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報《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情況統計表》。
第三十六條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台賬資料:
(一)城市(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髮放統計台賬;
(二)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備案名冊;
(三)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情況統計表;
(四)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情況月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家庭個人檔案:
(一)城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城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
(三)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審批表;
(四)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保障證複印件;
(五)醫療診斷書、出院記錄、有效發票、病歷、收費明細清單;
(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證明材料;
(七)所在單位報銷、補助醫療費證明材料;
(八)有關部門社會救助、扶貧幫困資助情況證明材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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