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實施辦法

《仁壽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實施辦法》是2013年5月1日起執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壽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仁府辦發〔2013〕33號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10日
仁壽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實施辦法
為切實有效解決我縣城鄉低保、五保對象和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進一步健全機制、完善制度、規範管理,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更好地服務民眾,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發揚人道主義,救助困難家庭的原則。
(二)自我承擔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三)屬地管理,本人申報的原則。
(四)以民政救助對象為主的原則。
(五)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
(六)堅持時效性,當年發生治療費用當年申報的原則。
(七)醫療救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平穩運行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及病種
(一)救助對象。凡戶籍在仁壽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對象(以下統稱救助對象),以及患重特大疾病確需救助的困難民眾納入醫療救助範圍,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
(二)救助病種。
1. 重特大疾病。包括胃癌、肺癌、食道癌、肝癌、結腸癌、直腸癌、乳腺癌、宮頸癌等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血友病、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重性精神病、嚴重心臟病、愛滋病、糖尿病併發症、晚血病等醫學認定的重特大疾病。
2. 重症慢性病。包括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療等醫學認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對象發生下列情況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予救助。
1. 打架鬥毆致傷就醫的;
2. 酗酒傷害就醫的;
3. 器官移植的;
4. 自購藥品的;
5. 不屬於基本治療的康復醫療;
6. 醫療部門規定不予報銷的其它費用;
7. 政策明確規定不予納入救助範圍的。
三、救助辦法、標準及程式
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採取日常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相結合的方式。
(一)救助辦法。
1. 縣民政局負責對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進行全面管理。負責對鄉鎮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縣財政局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到鄉鎮;組織協調縣衛生局、縣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做好資助救助對象參合、參保和“一站式”服務工作;指導鄉鎮審核上報醫療救助資料,解決醫療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縣民政局不再單獨為個人實施臨時醫療救助,若遇重特大突發情況,經縣民政局研究後,可在醫療救助應急資金中解決。
2. 各鄉鎮負責本轄區內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一是承擔救助對象縣內就醫的“一站式”服務工作和救助對象縣外就醫、困難民眾患重特大疾病申請救助的審核和上報工作。二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和標準,結合實際開展轄區內臨時醫療救助工作。三是解決醫療救助工作中的各種具體問題,確保患病困難民眾及時有效地得到救助。
(二)救助標準。
1. 城市低保對象救助。城市低保對象在全縣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金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金額和個人自費部分後,剩餘個人自付部分費用,民政部門納入城市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進行救助,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確定不同救助比例,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為20%,二級醫療機構為30%,一級醫療機構為40%,基層醫療機構為50%。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和縣外就醫的一律按2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年最高封頂線。
2. 農村低保、五保對象救助。農村低保、五保對象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補償金額和個人自費部分後的剩餘個人自付部分費用,由民政部門納入農村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進行救助,按治療金額確定不同救助比例,具體為:1000元以內的,農村低保對象60%,農村五保對象80%;1000—3000元以內的,農村低保對象40%,農村五保對象60%;3000元以上的,農村低保對象20%,農村五保對象50%,縣外就醫的一律按個人負擔部分的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年最高封頂線。農村五保對象住院費用,除新農合報銷和“一站式”救助外,年終可由新農合二次補償實施救助,二次補償仍不能解決全部費用的,由鄉鎮負責解決。
3. 大病救助。困難民眾患重特大疾病(本辦法明確的重特大疾病病種)住院費用,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個人自費部分以外,剩餘部分超過2萬元的按15%救助,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城鄉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享受此項政策時,需扣除當年已救助金額。
4. 臨時醫療救助。由各鄉鎮民政辦經辦,各鄉鎮分管領導審核,鄉鎮長簽批,標準為一次不超過500元,全年不超過3次。個別重特大疾病可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三)救助程式。
1. 救助對象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申請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程式為:
⑴由救助對象本人或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證》、《城鄉低保證》或《農村五保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民政辦申領《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申請表》,鄉鎮民政辦核實後為其出具《仁壽縣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申請表》;
⑵救助對象在辦理入院手續時,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交《身份證》、《城鄉低保證》或《農村五保證》、《“一站式服務”申請表》;
⑶救助對象在出院時辦理城鎮居民醫療補償或新農合補償的同時,民政實施同步救助,救助對象只需支付經城鎮居民醫療補償或新農合補償和民政醫療救助後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
2. 救助對象縣外就醫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程式為:⑴由救助對象提供本人《城鄉低保證》或《農村五保證》、《出院證明》、《醫保或新農合報銷憑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民政辦申請醫療救助;⑵鄉鎮民政辦審核救助對象相關資料後,上報縣民政局進行救助。
3. 困難民眾患重特大疾病申請醫療救助的程式為:⑴由患者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出示病情證明、治療票據,經居(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⑵鄉鎮簽署意見後,上報縣民政局進行救助。
4. 臨時醫療救助的程式為:困難民眾患病確因無錢醫治,可憑醫療機構出具《病情證明書》和本人申請到鄉鎮民政辦申請臨時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可申領現金或憑鄉鎮出具的《醫療介紹信》到本鄉鎮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直接予以救助,並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後存檔備查。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1. 中央、省下撥的補助資金;
2. 縣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3. 醫療救助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資金管理。
1. 醫療救助金納入縣財政局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貪污、挪用、擠占和截留。
2. 各鄉鎮或各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醫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社會保障資金專戶進行轉撥。
3. 各鄉鎮要通過“一卡通”發放到救助對象,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一卡通”發放到救助對象的,相關鄉鎮要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備齊相關資料存檔,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安全發放。
五、職責分工
我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監管、鄉鎮實施、部門配合”機制。
(一)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職責。
1.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及時上報相關救助數據和救助檔案資料。
2. 縣民政局負責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牽頭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審計局、縣衛生局等部門對各鄉鎮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3.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監管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4. 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落實農村救助對象“一站式”服務政策。
5. 縣人社局負責城鎮救助對象參保工作,落實城鎮救助對象“一站式”服務政策。
(二)醫療機構職責。
1. 救助對象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
2.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規定,合法收取相關費用,按照“質優低價、方便快捷”的原則,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禁止亂開處方、亂檢查。
3. 醫治救助對象中的疑難重症患者,需轉縣或縣以上醫院就診的,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療單位應當及時出具相關病情證明,辦理轉院手續。
4.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如實提供有效的住院手續和醫療費用發票,切實保障救助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責任追究及監督管理
(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影響醫療救助工作開展,輕者給予批評教育,重者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按照紀律要求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社會後果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二)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人員私自變更、扣壓、拖欠醫療救助金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申請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人員,提供虛假住院證明和虛假醫療發票證件等材料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追回其已領取的醫療救助金,並交回縣財政局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對出具虛假住院證明或開據虛假醫療票據的醫療機構,由縣衛生局、縣民政局對涉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交縣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從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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