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減輕困難居民醫療負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管理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川醫保發〔2021〕3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川醫保發〔2021〕1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是通過各級財政補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困難民眾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的一項醫保基本制度安排。
第三條 醫療救助全市統一救助對象,統一救助範圍,統一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標準。
第四條 醫療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合法;
(二)應救盡救,量力而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
(三)分類救助,托住底線,統籌銜接;
(四)屬地負責,動態管理,高效便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醫療救助工作,將醫療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完善醫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市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信息系統建設。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開展轄區內醫療救助申請的審批和救助工作,各區(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財政、民政、審計、衛健、鄉村振興、殘聯、紅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醫療救助和資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並經相關部門認定的下列人員:
(一)特困人員;
(二)低保家庭成員(以下稱“低保對象”);
(三)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四)已穩定脫貧人口;
(五)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六)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救助資金對特困人員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的75%給予定額資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過渡期內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的75%給予定額資助;已穩定脫貧人口,執行資助參保漸退政策,對其參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按照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的75%、50%、25%進行資助,2025年按標準退出,不再享受資助參保政策。具體資助標準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在每年集中繳費期公布。
第八條 門診救助
對罹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符合救助條件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實施門診救助。
(一)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乙類、丙類門診特殊疾病,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剩餘政策範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按以下標準救助。
1.特困人員不設門診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100%。
2.低保對象不設門診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70%。
3.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不設門診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65%。
(二)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供藥機構門診治療甲類門診特殊疾病費用,以及使用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費用參照住院救助執行。
第九條 住院救助
(一)特困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費用按100%進行救助。
(二)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費用按70%進行救助。
(三)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費用按65%進行救助。
第十條 救助標準
特困人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4萬元;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不低於2萬元;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1.5萬元。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限額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傾斜救助
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保障後,對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我市防止返貧監測範圍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傾斜救助年度限額由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確定公布。
第十二條 依申請救助
(一)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年度內累計超過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進行救助。
(二)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未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年度內累計超過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進行救助。
依申請救助年度限額由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確定公布。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四條 由原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醫療救助對象的救助費用範圍、救助標準、救助程式按原規定執行。保障費用由各區(市、縣)按屬地原則妥善安排,確保醫療救助政策平穩實施。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的不給予醫療救助:
(一)拒絕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的、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財產狀況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應當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和未經同意轉診轉院發生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六)自殺、自傷、自殘所致傷病發生的費用(精神類疾病除外);
(七)按規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應在醫療救助中予以扣除
(一)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政策)減免的費用;
(二)由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費用;
(三)相關單位或部門已補助的醫療費用;
(四)社會各界互助幫扶已給予救助的醫療費用;
(五)救助對象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 救助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資助參保程式
各區(市、縣)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認定的資助對象的參保組織工作,按規定向財政申請資助資金,配契約級醫保、稅務部門完成資助參保工作。
第十八條 聯網結算救助程式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救助規定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實行“一站式”即時救助。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結算,需救助對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與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結算。
第十九條 非聯網結算救助程式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未在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完成結算的,出院後9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2個月),由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救助,經有關部門核查、認定後,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救助。
第二十條 依申請救助程式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實行依申請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辦理審批及救助資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 建立主動發現機制
做好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監測,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將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中,個人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員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區(市、縣)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應及時對城鄉居民家庭收支情況進行監測,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確定為相應農村低收入人口,並推送至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動態做好標識,及時落實醫療保障待遇。
第四章 救助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市、區(市、縣)醫保、財政、民政、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年度醫療救助對象數量、資金支出和籌集情況等因素科學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因救助對象數量變化、救助水平調整等因素需調整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的,應按規定調整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二十四條 德陽市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就醫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患病治療,原則上應在資助地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就醫購藥,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異地住院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出院後,應按流程辦理醫療救助申請。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診療規範為救助對象提供合理必要的診療服務,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不得串換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醫用耗材,在確保醫療效果的前提下,減少患者醫療費用支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救助對象、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救助資金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十條 市醫療保障事務中心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醫療救助經辦規程。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參照執行。本暫行辦法實施後,各區(市、縣)醫療救助政策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今後,若國家、四川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解讀
一、起草背景
我市自2005年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實行縣級統籌、屬地管理。2019年機構改革以後,醫療救助工作職責由民政部門劃轉到醫保部門,由醫保部門具體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意見》(中發〔2020〕5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三年行動方案(2121-2023年)>的通知》(川醫保辦發〔2021〕26號)關於“完善統一規範的醫療救助制度”的要求,結合我市現行醫療救助政策,德陽市醫療保障局制定了《德陽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7章31條,主要明確了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和程式,建立了傾斜救助、依申請救助和主動發現三項機制等內容。
(一)統一救助對象。具有我市戶籍並經相關部門認定的6類人員:
1、特困人員;
2、低保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3、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4、已穩定脫貧人口;
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6、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統一救助待遇。
一是分類資助參保。對救助對象參加居民醫保按我市居民醫保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分類資助參保。具體標準為:
1、特困人員:全額資助;
2、低保對象:按75%定額資助;
3、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過渡期內按75%定額資助;
4、已穩定脫貧人口:執行資助漸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別按75%、50%、25%資助,2025年不再享受資助政策。
二是住院、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救助。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治療乙、丙類門診特殊疾病,以及在定點醫療機構、供藥機構治療甲類門診特殊疾病、使用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不設醫療救助起付線,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部分,分別按100%、70%、65%救助。
三是傾斜救助。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經基本、大病、救助三重製度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我市防止返貧監測範圍的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
四是依申請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未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的大病患者,按我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確定救助起付標準,分別為3000元、8000元,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救助起付標準的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
(三)統一醫療救助標準。
1、特困人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4萬元;
2、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不低於2萬元;
3、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1.5萬元。
(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限額合併計算。救助對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4、傾斜救助年度限額、依申請救助年度限額由各區(市、縣)醫保部門確定公布。
(四)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一是建立傾斜救助機制,二是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三是建立主動發現機制,通過三項機制,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三、其他
《暫行辦法》從2022年3月1日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