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

《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徵求意見稿)》是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關於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醫療救助制度,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徵求意見稿)》。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關於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醫療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定義】本辦法所指醫療救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救助,幫助其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條 【基本原則】醫療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托住底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統籌銜接。強化政府主導、鼓勵多方參與,夯實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以下統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基礎,促進慈善捐贈、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三)公開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式、醫療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最佳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式,加強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時效性,使醫療救助對象及時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條 【部門分工】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統籌推進全省醫療救助工作,指導各地做好醫療救助相關信息共享工作;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統一管理本行政區醫療救助資金,指導並監督各縣(市、區)落實相關醫療救助政策;縣(市、區)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具體實施工作。各級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具體經辦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對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財政部門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認定及信息共享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範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申請機制、審批機制和反饋機制,統籌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數據需求申請,並組織完成相關數據的依法共享。
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社會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指納入本地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管理的下列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指符合《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的家庭成員。
第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其他要求】省醫療保障部門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要求適時調整和規範醫療救助對象範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參照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八條 【資助參保】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含低保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參加身份認定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不含低保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參加身份認定地居民醫保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具體資助比例由各市設定。參加非身份認定地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不給予資助。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過渡期間,參照低保對象的救助標準予以保障。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後均可中途參保。新增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相關部門認定其救助對象身份前已經自行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不予資助當年的居民醫保費。
第九條 【收入型對象救助內容】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救助。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
第十條 【收入型對象救助標準】特困人員、孤兒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對象(含低保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按不低於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按不低於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確定;年度救助限額不低於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各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要適宜適度,防止泛福利化傾向。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過渡期間,參照低保對象的救助標準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支出型對象救助內容】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身份有效期內,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救助。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
第十二條 【支出型對象救助標準】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按不低於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確定,年度救助限額不低於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各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要適宜適度,防止泛福利化傾向。
第十三條 【傾斜救助】各類醫療救助對象對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
第十四條 【漏保情況處理】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含低保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有關部門認定其醫療救助身份之日起至完成參保登記期間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包括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按各自規定分別支付。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照已參加本市居民醫保核減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等報銷金額後,按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五條 【不予救助情形】下列情形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六)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法定程式,可做臨時調整。
第十六條 【重特大疾病救助】根據國家統一安排,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加大對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七條 【資金籌集】醫療救助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公共預算(含用於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調入公共預算部分)中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於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地安排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市級統一使用、統一管理。按照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不得從中提取或列支管理費。
第十九條 【資金預算】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編制要求,根據醫療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水平等,測算下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需求,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各級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鼓勵捐贈】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醫療救助。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一站式結算】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實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 “一站式”結算服務;因非主觀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結算服務的,可由個人先行支付,再通過零星報銷方式辦結。
第二十二條 【住院押金】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核實其醫療救助對象的身份,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免除其住院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緊急危重困難病人入院就醫。
第二十三條 【身份核定】醫療救助對象應當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主動向定點醫藥機構或有關部門提供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有關證件或證明。
第二十四條 【異地就醫】醫療救助對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後,其異地就醫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按規定備案的醫療救助對象,執行醫療救助對象身份認定地救助標準,以及參保地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有關政策;未按規定備案的醫療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第二十五條 【數據推送】 醫療救助對象數據按照“誰主管、誰採集,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應及時維護、更新和共享本部門負責的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應實現醫療救助對象身份和救助結果等信息共享,健全救助信息雙向反饋機制,做好醫療救助信息的綜合分析和運用,實現醫療救助信息共享。對通過信息共享交換可以獲取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七條 【協調機制】建立醫療救助政策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工作機制,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協調會議研究解決醫療救助政策執行中碰到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八條 【購買服務】醫療救助的具體服務事項可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總體責任】 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人員責任】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或造成醫療救助金損失的,依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責任】有關行政機關、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定點醫藥機構未依法履行醫療救助工作職責或者在醫療救助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責任】因醫療救助對象認定、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待遇設定、經辦機構數據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額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應當將超額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還的,可暫停其醫療救助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經辦規程】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解釋許可權】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粵民發〔2016〕184號)同時廢止。其他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