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23日印發珠海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銀保監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醫保發〔2021〕3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救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後,仍難以負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補助,幫助困難民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條 醫療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托住底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救助對象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統籌銜接。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三)公開公平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最佳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式,加強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時效性,使困難民眾及時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條 我市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分級負責。
  具有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的經濟功能區履行區級政府醫療救助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主管並牽頭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制定醫療救助政策,指導並監督各區落實相關醫療救助政策。市醫保經辦機構做好醫療救助具體經辦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等認定工作。指導、協調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相關事宜。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保障,管理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監督醫療救助基金使用。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做好醫療救助與平價醫療服務等惠民政策的銜接工作。
  鄉村振興部門做好易返貧致貧人口的認定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支出型醫療救助的受理、調查、審核、公示、審批結果文書送達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醫療救助申請。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審計、金融、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銀保監、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積極開展慈善救助,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兩大類: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指納入本市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管理的下列對象:
  1.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易返貧致貧人口;
  4.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指本市戶籍人員和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
  1.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第九條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後,家庭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倍以下(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尚未公布時按上一年標準執行)。
  家庭年收入的計算時間為自申請醫療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內,家庭收入的核算範圍及方式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2.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1)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含住宅、公寓等,下同)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位、車庫等)。家庭成員總計已擁有1套(棟)產權房屋,同時擁有泥磚房、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但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2)家庭成員名下總計不超過1輛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機車、電瓶車除外)。
  (3)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商事登記信息。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於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菸酒、奢侈品的除外)的,可申請覆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後,視為無商事登記。
  (4)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包括定期和活期存款、有價證券、基金等)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本市2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一節 收入型救助對象醫療救助
  第八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可中途參保,實行“先登記參保、後補助繳費”,從完成參保登記、做好身份標識之日起即可享受醫保待遇。在實現部門信息共享、數據即時更新的基礎上,逐步實現醫療救助對象“隨時認定、隨時標識、隨時參保、隨時救助”。新增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相關部門確認其身份信息前已經自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參保費。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資助參保所需費用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由市、區財政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相應比例予以救助,其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條 門診醫療救助分為門診特定病種醫療救助和普通門診醫療救助:
  (一)門診特定病種醫療救助。已確診相應門診特定病種並已按相關規定進行待遇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相應比例予以救助。其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二)普通門診醫療救助。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相應比例予以救助。其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一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享受首次醫療救助不設救助起付線,年度救助封頂線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年度救助限額。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保年度內累計救助金額合計不超過10萬元。
  (三)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醫保年度內累計救助金額合計不超過8萬元。
第二節 支出型救助對象醫療救助
  第十二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救助申請審批通過後,自申請之日起往前一年內,以及救助申請之日與通過之日期間,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後,家庭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首次救助的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8萬元。
  第十三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救助申請審批通過後,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成員自通過之日起半年之內新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按第十二條規定予以救助,無需再次申請。已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時間段不再計入下一次申請醫療救助的費用核算時間段內。
  自通過之日起半年之內,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因家庭財產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主動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市醫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退出手續,已給付的不符合規定的醫療救助金應及時追回,拒不退回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三節 二次醫療救助
  第十四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醫保年度內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首次救助支付後,個人負擔的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給予二次醫療救助,醫保年度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首次救助支付後,家庭負擔的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4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給予二次醫療救助,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二次救助起付線累計的時間段與首次救助一致。
  第十六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的首次救助是指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醫療救助。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的首次救助是指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 以下費用納入二次醫療救助起付線及救助範圍:
  (一)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首次救助後剩餘的合規醫療費用。
  (二)連續參保繳費時間不足1年的困難群體,其發生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高額醫療費用起付線之間的住院核准醫療費用。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因各種原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有關部門認定其醫療救助身份之日起至完成參保登記期間就醫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參照醫療保險相關規定核算合規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的救助比例及限額,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再申請醫療救助。
  對本市戶籍的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和其家庭成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相關部門在按第七條規定核算醫療費用占比和救助支付範圍時,須扣除應由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的費用。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也不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費用不納入第七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占比核算和救助支付範圍。
  第二十條 合規醫療費用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
  (二)核准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中先由個人自付一定比例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六)已由各種保險、其它機構或部門賠付的醫療費用;
  (七)未經核准市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達到出院條件而拒絕出院的,自醫療機構通知或要求之日起,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
  (九)國家、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醫療救助工作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公共預算中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按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20%比例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於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地安排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醫保經辦機構按照財政預算編制要求,根據救助對象數量、資助參保和醫療救助支出、醫療保險政策調整等有關情況,測算下年度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預算,報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核。
  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後,及時報市財政部門。預算批覆後,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確定並告知各區應上劃的醫療救助資金額度。
各區將應承擔的醫療救助資金預撥至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算制度,按基金管理要求實行分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市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統一管理各區上劃的醫療救助資金,統一撥付使用。市醫保經辦機構建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管理市財政專戶撥入的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資助參保費用及醫療救助待遇款,負責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醫療救助金。
市財政部門將一定額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撥到市醫保經辦機構的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並根據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及時撥付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的醫療救助資金年度結束後由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清算,報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待遇支出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由市、區分擔。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待遇支出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鼓勵慈善組織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對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慈善救助;鼓勵慈善組織募集罕見病救助資金,設立罕見病救助項目,匯集社會力量,共同關愛和幫扶罕見病困難患者。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醫療救助。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在申請審批通過之日起半年內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原則上實行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含二次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因醫療機構系統故障等其他原因,醫療救助對象未能享受“一站式”結算的,由個人先行支付,再由醫保經辦機構通過零星報銷“一單式”辦結。
  第二十九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珠海市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表》《申請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委託書》《申請醫療救助個人誠信承諾書》,如實申報和提交資料,授權和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資料不完整、拒絕授權或不配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的,視為放棄申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後,應當在10日內基於申請家庭的授權,通過省民政廳核對系統查詢其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狀況,並在村(居)委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入戶調查應按規定出示證件且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根據系統查詢情況和入戶調查情況在5日內出具初審意見並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在3日內報送市醫保經辦機構;公示期間有異議且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組織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覆核完成後應按程式出具意見,並將相關材料一併報送市醫保經辦機構。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申請人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10日完成調查核實,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再按照程式出具初審意見並公示。
  市醫保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在5日內進行複審,複審後符合救助條件的在10日內給予救助,同時將結果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並在公共服務大廳、村(居)公開欄等發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10日內將結果和理由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布後有異議的,市醫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日內組織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核實醫療救助對象的身份,免除其住院押金,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醫療服務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緊急危重困難病人入院就醫。
  第三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當按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主動向定點醫療機構或有關部門提供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有關證件或資料。
  第三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常住異地、轉診備案手續後異地就醫或異地急診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制定醫療救助對象專題數據標準,並會同各業務部門依託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珠海分節點建立醫療救助對象數據專題庫。按照“誰主管、誰採集,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應及時維護、更新和共享本部門負責的醫療救助對象數據信息,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按照職責保障數據及時推送。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珠海分節點的有效數據,對救助對象加具身份標識,並實時更新、修改相應標識。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實現醫療救助信息共享,做好醫療救助信息的綜合分析和運用;對通過信息共享交換可以獲取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醫療救助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建立醫療救助政策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工作機制,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協調會議研究解決醫療救助政策執行中碰到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可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擠占、私分醫療救助基金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藥機構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造成醫療救助基金流失或浪費的,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已結算的應全額退回醫療救助基金賬戶,情節嚴重的,終止定點合作協定;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依法追究定點醫藥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准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程式、時限對救助申請進行審核、審批、公示的;
  (五)不按照規定對已獲得醫療救助家庭(人員)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覆核、核查的;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不按照規定核實處理有關醫療救助舉報、投訴的;
  (八)在履行醫療救助職責過程中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九)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或服務的,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及《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醫療救助經辦人員通過信息化查詢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按規定程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核對系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錯發醫療救助金的,醫療救助經辦人員不承擔工作過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待遇設定、經辦機構數據核定有誤等原因,造成超額發放醫療救助金的,醫療救助對象有義務將超額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還的,將暫停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和個人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對救助的對象、範圍、起付線、比例、限額以及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收入要求等規定進行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 核准醫療費用,是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按規定扣除需個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
  本辦法所稱核准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是指核准醫療費用中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內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按比例自付的部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期限的規定均為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其他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內容若與國家、省新下發檔案衝突,將以國家、省新檔案為準。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政策體系,使我市醫療救助政策更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規範醫療救助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市醫保局起草了新的《珠海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出台本辦法
  答:舊的《珠海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珠府〔2015〕42號)於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根據市政府批准,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隨著國家、省和市政策的調整,經濟社會和醫療水平的發展,以及政府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能的變更,有必要對救助的對象、範圍、待遇標準以及部門職責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政策。
  二、《辦法》的救助對象主要有
  答:辦法將醫療救助對象按困難原因劃分為收入型、支出型。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指納入本市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管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指本市戶籍人員和參加了本市基本醫保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中家庭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滿足家庭收入、財產限額的人員。
  三、《辦法》救助待遇有哪些調整
  答:主要有以下調整:
  (一)擴大了資助參保的人員範圍。除低保、特困人員外,將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成員)納入資助範圍,明確由政府全額資助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
  (二)擴大可救助的醫療費用範圍。一是將經醫保報銷後剩餘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均納入救助。二是將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中先由個人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也納入救助範圍。三是提高了年度救助限額。特困人員全面取消救助上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從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其他救助對象從5萬元提高到8萬元。四是降低二次救助(即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起付線,擴大二次救助範圍,對連續參保繳費時間不足1年的困難民眾40萬元以內的住院核准醫療費用給予二次救助,最高不超過每年20萬元。
  四、《辦法》規定的二次救助是
  答:二次救助可以理解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是指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和首次醫療救助支付後,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達到二次救助起付線,按80%比例再次救助,累計不超過20萬元。
  五、此外,《辦法》還調整了哪些方面政策
  答:辦法加強了政府部門主動作為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收入型救助對象主動資助參保、“一站式”聯網救助。此外,辦法中相關政府部門職責、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收入財政審核要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及信息化方面也有較大調整。
  六、《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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