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各省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2022年
安徽省,甘肅省,主要內容,組織實施,河北省,主要內容,出台意義,答記者問,福建省,對象範圍,政策待遇,

安徽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實事求是確定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防範因病致貧返貧,促進共同富裕,制定如下舉措。
一、科學確定救助對象範圍
(一)分類確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適用於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牽頭單位:省民政廳)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和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人口),(牽頭單位:省鄉村振興局)以及雖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牽頭單位:省民政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認定部門根據職責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明確因病致貧認定條件。將《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因病導致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出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減認定的因病剛性支出後低於戶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相關規定的人員,納入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管理。具體認定條件由省民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確定。(牽頭單位:省民政廳)
(三)及時監測識別困難民眾。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監測標準;對穩定脫貧人口、普通參保人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設定監測標準。醫保部門及時將達到監測標準的人員信息推送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或其它社會救助範圍。(牽頭單位:省醫保局)
二、發揮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
(四)分類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困難民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實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享受統一的基本醫保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分類資助。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給予80%—90%定額資助,剩餘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具體資助標準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後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保個人繳費資助、三重製度保障政策,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牽頭單位:省醫保局)
(五)增強大病保險補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實行傾斜支付,較普通參保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牽頭單位:省醫保局)
三、完善分類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六)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按照“先保險後救助”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或按規定轉診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門診費用。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範圍有效銜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統籌地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牽頭單位:省醫保局)
(七)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分別暫按不低於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確定,由省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根據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動態調整,逐步與國家規定標準相銜接。特困人員救助比例不低於8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不低於75%;在起付標準以上,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不低於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於50%;年度救助限額最高5萬元左右。具體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醫療救助基金運行情況適宜適度確定,防止泛福利化傾向。(牽頭單位:省醫保局)
(八)統籌完善傾斜救助措施。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醫療救助基金運行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牽頭單位:省醫保局)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範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民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九)暢通依申請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按照戶申請、村(社區)評議、鄉鎮(街道)審核、縣級醫保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聯合確定的程式,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相應救助。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的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拓寬社會綜合救助渠道
(十)發展壯大慈善救助。推動建立社區(村)慈善基金,鼓勵將大病救助作為協定重要內容,探索實施人人參與、互助共濟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困難民眾醫療需求為導向,優先設立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診療路徑明確的大病救助項目和困難家庭符合規定的異地就醫交通等補貼項目,發揮補充救助和補缺救助作用。建立社會救助信息與本地慈善資源雙向推送工作機制,促進網際網路公開募捐信息平台建設和平台間慈善資源共享,規範網際網路個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探索制定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標準,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和商業保險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牽頭單位:省民政廳)
(十一)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擴大職工醫療互助覆蓋面。(牽頭單位:省總工會)規範網際網路平台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健康保險產品供給,將更多醫保目錄外合理醫療費用科學納入健康保險保障範圍,提高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障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開展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困難民眾適當傾斜,逐步實現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牽頭單位:安徽銀保監局)
五、規範三重保障服務管理
(十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健全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各統籌地區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統一交由民政部門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類標識確認後,及時向醫保部門推送,(牽頭單位:省民政廳)醫保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落實資助參保、醫療救助待遇。細化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和經辦管理服務規程,依託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推進醫療救助業務“一站式”服務、“一視窗”辦理、“一單制”結算。(牽頭單位:省醫保局)動員基層幹部,依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託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民眾。(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三)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推行基層首診、規範轉診、提升服務,引導促進救助對象合理就醫。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十四)嚴格救助基金監管。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運行分析,強化基金風險預警管控。加強醫保定點協定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監管,實現自查自糾、日常稽核、抽查複查“三個全覆蓋”,保持打擊欺詐欺保高壓態勢,大力查處定點醫藥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牽頭單位:省醫保局)
六、強化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將醫療救助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省政府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目標管理績效評價和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
(十六)加強投入保障。各級政府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十七)加強服務引導。根據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加強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妥善處理風險隱患。
山西省
山西省《實施意見》全面貫徹落實《意見》要求,結合山西省已出台的醫療救助和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提出了總體要求: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綜合保障,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目標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建立以基本醫保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體系,編密織牢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網,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統籌三重製度綜合保障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完善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含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和返貧致貧人口等困難民眾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醫療保障幫扶措施,推動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
(一)明確醫療救助對象範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規定給予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由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另行制定。返貧致貧人口、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範圍的監測對象(以下簡稱監測對象),按照我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救助。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照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二)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
(三)確保困難民眾應保盡保。強化市縣鄉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工作責任,健全跨部門、多層次的信息共享和交換機制,推進全民參保計畫落地落實。困難民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製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民眾給予分類資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按個人繳費標準80%的比例給予定額資助(低於280元按280元資助)。困難民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參保資助,不予重複資助。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四)合理確定住院救助水平。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可按比例給予救助。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不設起付標準,特困人員由醫療救助給予保障;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6萬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4萬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4萬元。
(五)完善門診醫療救助政策。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符合享受門診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員和低保對象,門診政策範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特困人員按60%、低保對象按30%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實施醫療救助,限額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門診特藥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員和低保對象,特藥保障範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特困人員按20%、低保對象按10%的比例救助。
(六)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取消大病關懷救助制度,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範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民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執行定點醫療機構目錄外控費比例的規定,特困人員和低保對象,在省內一類、省市級二類、縣級二類及三類收費標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目錄外費用分別不得超過總費用的30%、20%、15%,凡超過控制比例的費用均由醫療機構承擔。
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一)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監測標準。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監測對象,做到及時預警。監測人群個人年度累計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標準的,納入醫保因病返貧致貧監測範圍,並及時推送同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相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後,醫保部門要保障其及時享受相應醫療保障待遇,確保不發生因病返貧致貧。
(二)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的,可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一)發展壯大慈善救助。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優先設立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診療路徑明確的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促進網際網路公開募捐信息平台發展和平台間慈善資源共享,規範網際網路個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二)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範網際網路平台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推進城市定製型商業醫療保險業務發展,促進商業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切實提高參保人保障水平,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困難民眾適當傾斜。
規範經辦管理服務
(一)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台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託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統一協定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欺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各市要做好市域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一視窗”辦理工作,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二)最佳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直接納入“一站式”結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對象費用直接結算方式。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睏難民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發揮鄉鎮 (街道)、村 (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依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託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民眾。
(三)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範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各市要落實主體責任,統一政策措施,細化經辦流程,2022年10月底前出台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民眾得實惠。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市政策實施情況及時報送省醫保局。
(二)加強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範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範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三)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強化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落實醫療救助市縣投入保障責任,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基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醫療救助經辦管理,鄉鎮 (街道)要配備專人,進一步加強醫保經辦工作力量,實現經辦服務省市縣鄉村五級全覆蓋。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具體措施
一是統籌三重製度綜合保障。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二是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明確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將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含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返貧致貧人口、鄉村振興部門監測對象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確保困難民眾應保盡保,合理確定住院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困難情況,給予分類救助。
三是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監測對象,做到及時預警。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增強救助時效性。
四是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五是規範經辦管理服務。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台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簡化流程,實行“一站式”結算。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甘肅省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省委、省政府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22年2月2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為切入,統一規範全省醫療救助制度,確保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有保障。

主要內容

我省《實施意見》堅持共同富裕方向,把制度建設的重心由原來的基本醫保制度轉向醫療救助制度,把醫保制度治理的重心由單一制度轉向多制度系統集成。在三重製度保障更緊密銜接的背景下,夯實救助托底保障,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實現制度效益最大化。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實施綜合保障政策、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規範經辦管理服務、加強組織保障等7部分,重點對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及相關保障政策標準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了明確。
(一)救助對象範圍。明確醫療救助制度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具體將:特困人員(孤兒);城鄉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納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的已脫貧人口;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 (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7類對象納入救助範圍,實施分層分類救助。
(二)費用保障範圍。堅持救助基本,聚焦解決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的基本醫療需求,明確醫療救助的費用保障範圍是: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部分(含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同時,要求省內各統籌地區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堅持基本保障標準,避免過度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統籌地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
(三)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實施參保資助。參加基本醫保是享受各項醫保待遇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參保就不能享受醫保待遇。《實施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廣泛宣傳動員,實現應保盡保。同時,對困難民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分類資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已脫貧人口給予定額資助。二是實施直接救助。繼續對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農村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已脫貧人口實行直接救助。三是建立依申請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依申請方式給予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由民政部門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將由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制定具體認定辦法;為有效解決申請困難民眾因前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問題,規定依申請救助追溯支付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
(四)加強綜合保障。一是加強三重製度綜合保障。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實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綜合保障,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困難民眾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確保職工和城鄉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二是要求建立健全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機制和救助幫扶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動態做好監測人員與分類救助政策的銜接。三是鼓勵支持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職工互助等,充分發揮綜合救助保障作用。四是對經辦服務、資金管理、組織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有力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組織實施

一是根據《實施意見》要求,省內各統籌地區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統籌完善工作機制,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制度可持續發展、民眾得到實惠。二是鞏固落實直接救助對象各項醫療救助待遇,穩定銜接《實施意見》各項政策標準。三是加快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綜合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由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另行制定認定辦法。目前,我們正在全力推進此項工作,力爭儘早將黨的惠民政策送到民眾身邊。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醫療救助托底功能作用,通過築牢醫療保障托底防線,減輕低收入人群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後顧之憂,整體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風險,編密織牢醫療保障安全網。

河北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結合河北省實際,提出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7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守基本保障,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健全統一規範的醫療救助制度,2022年實現醫療救助政策市級統一規範,2023年1月1日實現醫療救助基金市級統籌。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體系,編密織牢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網。
第二部分: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是明確醫療救助對象範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二是規範分類參保資助政策。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民眾按規定給予分類資助。三是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類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額,具體救助比例的確定要適宜適度,防止泛福利化傾向。四是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鞏固住院救助水平,統籌加強困難民眾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五是規範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第三部分:提升三重製度綜合保障能力。一是確保困難民眾應保盡保。困難民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製度保障權益。不斷強化市、縣、鄉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工作責任,推進全民參保計畫落地落實。二是增強基本醫療保險保障功能。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鞏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規範門診慢性病、特殊病保障範圍。三是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鞏固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在全面落實大病保險普惠待遇政策基礎上,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實施傾斜保障政策。
第四部分: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監測幫扶機制。一是建立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二是建立依申請救助幫扶機制。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五部分:充分發揮慈善等社會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一是引導慈善救助積極參與。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二是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六部分:提高經辦管理規範化服務水平。一是全面推進一體化經辦。做好救助對象經辦服務,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一視窗”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二是最佳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三是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明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建立救助對象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
第七部分:加強組織保障。一是強化組織領導。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二是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三是強化基金預算管理。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各級政府要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四是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

出台意義

《實施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意見》,對標國家要求,制定工作措施,確保國家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各項規定在我省落實落地,規範實施。《實施意見》體現河北特點,實事求是確定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有效緩解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對全面建設現代化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具有重要的意義。

答記者問

醫療救助分類資助 門診住院都能“報銷”
問:《實施意見》在減輕困難民眾和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方面,是如何保障的?
答:《實施意見》主要通過在全省範圍內健全完善統一規範的醫療救助制度,合理確定相關政策標準,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
確保困難民眾應保盡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民眾給予分類資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按個人繳費標準80%的比例給予定額資助。2022-2025年,易返貧致貧人口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標準定額資助;返貧致貧人口按個人繳費標準90%的比例給予定額資助。同時,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合理確定住院救助水平。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不設起付標準,特困人員由醫療救助給予保障;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6萬元。返貧致貧人口目錄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按7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省內住院單次目錄內費用綜合支付比例達不到90%的,救助到90%。鄉村振興部門監測對象起付標準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7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6萬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4萬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4萬元。
完善門診醫療救助政策。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符合享受門診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門診政策範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特困人員按60%、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按30%的比例給予救助。符合享受門診特藥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特藥保障範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特困人員按20%、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合理控制困難民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執行定點醫療機構目錄外控費比例的規定,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在省內一類、省市級二類、縣級二類及三類收費標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目錄外費用分別不得超過總費用的30%、20%、15%,凡超過控制比例的費用均由醫療機構承擔。
符合條件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應享盡享
問:民政部門在救助對象信息共享方面是怎么做的?下一步還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民政部門在落實醫療保障政策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具體是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城鄉低保對象111.8萬人,特困人員12.9萬人,低收入人口32.08萬人。
下一步,民政部門重點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持續做好救助對象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按照《實施意見》明確的部門職責,持續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政策應享盡享。
研究制定我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辦法。綜合考慮困難民眾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等因素,會同省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我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辦法,進一步推動醫療救助政策儘快落地見效。
積極引導慈善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銜接作用,參與大病患者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的專業社工組織和志願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
今年各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預計將達到17.43億元
問:落實好《實施意見》各項政策措施,離不開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持,請介紹一下財政部門是如何加強資金投入保障的?
答:全省財政部門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的原則,在醫療保障領域,政策上支持、資金上保障、服務上最佳化,和相關部門協同推進,完善人民健康的支持保障政策,財政投入主要從兩方面發力:
一是確保困難民眾應保盡保。我省各級財政部門積極加大投入,一方面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到位。2021年我省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143.42億元,2022年截至目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已到位150.33億元。另一方面對困難人員參保個人繳費部分進行分類資助。2021年我省各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保支出達到2.83億元,2022年資助參保支出預計將達到4.47億元。
二是強化困難民眾醫療托底保障。2021年,我省各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到位8.30億元,2022年截至目前各級財政已到位16.15億元。同時,從2022年起,我省按照中央規定“將脫貧攻堅期地方自行開展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資金統一併入醫療救助資金”,將“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繳費資助補助資金”和“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補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總計10.26億元併入醫療救助資金,2022年各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預計將達到17.43億元,這些舉措有力保障了醫療救助資金需求。

福建省

對象範圍

1、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縣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
4、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5、不符合上述四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前12個月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達到或超過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成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的;
(三)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的。

政策待遇

01實行資助參保政策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民眾按規定給予分類資助,確保應保盡保。
其中,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02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
發揮大病保險補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險對救助對象的傾斜支付政策。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
03實行醫療救助保障
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簡稱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費用。
1.起付標準。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起付標準,第五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起付標準。
2.救助比例。統一門診特殊病種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額。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政策範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後個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也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對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3.救助限額。全省統一實行年度救助限額設定,原則上按不低於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動態調整。超過年度救助限額後,醫療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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