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困難民眾的醫療難問題,進一步完善貧困群體救助工作體系,制定《舟山市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04年2月4日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辦法》共10條,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 市長:郭劍彪
- 時間:二○○四年二月四日
- 字號:第16號
政府令,實施辦法,
政府令
第16號
《舟山市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劍彪
二○○四年二月四日
實施辦法
舟山市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為緩解我市困難民眾的醫療難問題,進一步完善貧困群體救助工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和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縣(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重點優撫對象優待證》和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以及殘聯核發的《殘疾人特困證》等貧困群體。
(一)醫療救助對象:
1、城鎮“三無對象”【無贍(扶、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和農村五保戶;
2、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家庭、特困職工家庭、特困殘疾人家庭中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3、享受國家定期定量補助的精減職工;
4、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優撫對象。
(二)醫療救助範圍:
尿毒症透析或移植術後抗排斥、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病人治療、嚴重精神分裂症等5種疾病。
第二條 大病醫療救助標準
大病醫療救助各項費用參照舟山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內醫藥費用的規定(以下簡稱“基本醫療”),“基本醫療”以外的醫藥費用不予救助,由個人自負。具體救助標準為:
對於尿毒症透析或移植術後抗排斥、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嘗期病人治療、嚴重精神分裂症等5種疾病,原則上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8000元。
第三條 就醫管理
各類大病醫療救助人員實行定點醫療。
定點醫療機構指市、縣(區)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及各開展慈善門診的醫院。
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僅限於上述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到市外就醫的,須持有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同意轉院證明,到市醫保部門指定的市外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第四條 大病醫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一)要求大病醫療救助的對象,按屬地申報的原則,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表》,並如實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醫療費用原始收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病史證明以及困難狀況的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後,應及時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大病醫療救助的初步意見,經縣(區)民政局批准後,報市民政局備案。救助對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或鄉(鎮)領取相應救助金。
第五條 大病醫療救助費用的計算
(一)各類大病醫療救助人員門診、住院醫療、家庭病床以及急診觀察室所發生的醫藥費用,按照實際支付的醫藥費用計算;
(二)各類大病醫療救助人員的醫藥費用,是其本人在醫療年度內累計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醫藥費用;
(三)各類大病醫療救助人員的醫藥費用,須扣除商業保險和有關檔案規定的救助對象單位應承擔報銷部分。
第六條 資金來源和管理
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來源,由市、縣(區)財政安排專款,每年列入財政預算,並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縣(區)要按實支付醫療救助資金,不足的要相應追加財政預算,結餘的轉入下年。市財政安排一定資金,根據各縣(區)的實際支付情況,酌情給予補助。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加大對貧困群體醫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不斷擴大資金規模。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團體、個人以及單位提供捐贈和資助,由民政部門接收並全部納入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資金。
民政、財政部門應定期對年度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醫療優惠
符合第一條的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持相應有效證件或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定點醫院要給予享受優惠待遇,門診:免收掛號費、診療費和注射費;住院:減半收取床位費、護理費和手術費。
第八條 各級民政、衛生、財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樹立大局觀念,切實加強對貧困群體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醫療機構要嚴格把握疾病的治療適應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對貧困群體大病醫療對象提供“基本醫療”以外的服務,應先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和市衛生部門按各自的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