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解決殘疾人的生產、生活困難和參與社會活動問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舟山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該《辦法》於2005年9月5日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扶貧和社會保障、康復醫療、宣傳文化體育、信訪維權、參與社會活動、附則9章61條,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
  • 頒布機構:舟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五年九月五日
  • 依據法文:《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教育培訓,第三章 勞動就業,第四章 扶貧和社會保障,第五章 康復醫療,第六章 宣傳文化體育,第七章 信訪維權,第八章 參與社會活動,第九章 附 則,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舟山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劍彪
二○○五年九月五日
舟山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解決殘疾人的生產、生活困難和參與社會活動問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省人大第69號公告)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扶助的對象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戶籍在本市的殘疾人。

第二章 教育培訓

第三條 積極開展扶殘助學活動,建立和完善貧困殘疾學生助學制度,提高殘疾少年兒童入學率。貧困殘疾人家庭的殘疾兒童在幼稚園接受教育,以及需要語言和康復訓練的,可予減半或免收教育康復訓練費用;對殘疾少年兒童參加義務教育和高中段(含職高、技校)教育全面實行免費;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讀國小、國中、高中的費用給予適當減免或補助。
第四條 教育、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幫助殘疾少年兒童到市聾啞學校、省盲人學校學習。在市、縣(區)級有條件的公辦幼稚園開設殘疾兒童特訓班。
第五條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積極幫助考試合格上線的殘疾考生入學。本市內普通高中、中專、大專院校必須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六條 鼓勵和扶助殘疾人求學和自學成才。凡被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就讀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給予每人每年2500元補助;殘疾學生通過自學考試等形式接受中專、大專、本科教育取得國家承認相應學歷的,憑學校畢業證書,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二千元、四千元、六千元。
第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殘聯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對殘疾人免收培訓費。殘疾人參加本市社會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培訓的,主辦單位減半收取培訓費。經當地殘聯同意,對參加社會各級各類職業培訓學校學習且成績合格的殘疾人,培訓費給予適當補助。每名殘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訓補助。
第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將殘疾人納入服務範圍,引導社會各類培訓學校和機構開展適合殘疾人自身條件的實用技能培訓。

第三章 勞動就業

第九條 各類用人單位在職工的招用(聘用)、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凡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年齡按勞動法規定的法定勞動年齡執行。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時,不足繳費年限的允許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建立健全殘疾人失業登記制度,將符合登記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殘疾證》,且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失業殘疾人,均可到戶口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殘疾人,可持失業證和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憑證,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符合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領,並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關心大、中專院校畢業的殘疾學生的就業,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而拒收殘疾人。各類企業除停產、破產外,一般不準先行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契約。對已失業的殘疾人要做好再就業工作。用人單位必須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並辦理職工錄用手續,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各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或開除、除名殘疾職工時,須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和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尤其是殘疾人福利企業要優先安置有文藝、體育等方面特長的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文藝、體育團體以企業冠名的形式,集體進入企業就業。
第十三條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與殘疾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契約一年以上,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並為殘疾職工添置設備和無障礙設施的單位,根據安置人數和工作崗位情況,由政府有關部門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積極提供公益事業就業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特別是貧困殘疾人就業。對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可按每個殘疾職工3-6個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積極試行“公司加農戶”、“基地輻射”、殘疾人產、供、銷服務社等有效方式,進一步促進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鼓勵開辦建設一批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參加勞動,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基地。殘疾人扶貧基地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有困難的,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積極給予扶助。
第十六條 對於從事漁(農)業生產的殘疾人,漁、農、林等有關部門優先供應化肥、農藥、種子等生產資料,優先安排殘疾人貧困戶致富項目,優先收購農副產品,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優先幫助。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有困難的,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積極給予扶助。
第十七條 積極推進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發展,認真落實國家關於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鞏固和穩定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逐步增加在社會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的數量。各級民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在福利企業年檢年審時,要吸收殘聯參與檢查殘疾人就業安置比例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福利企業要提高和改善殘疾職工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及《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用工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引導、監督和管理。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狀況,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併合理確定勞動定額。
第十九條 推進殘疾人就業信息網路建設,為殘疾人提供求職登記、用工信息、職業介紹、就業扶助等綜合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圍繞殘疾人就業的實際需要,開展全方位、一體化的就業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強勞動監察力度。對殘疾人的舉報投訴,符合條件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及時受理,並及時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殘聯協助勞動監察機構做好有關具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新開業3年內,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項費用;3年期滿,對經營困難的,可減免個體管理費、變更費和補換證照費。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按規定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一般納稅人資格年審費。凡從事個體勞務、修理等服務性業務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城建、交通、市場管理、文化、民政等部門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道路占用費、公路運輸管理費、水路運輸管理費、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工本費、印刷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文化經營從業人員資格證工本費、食鹽批發及零售許可證工本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變更費)。
第二十四條 對新增設的書報攤、電信、通信代理代辦業務,文化、郵政、電信、通信、城建部門應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二十五條 對從事飲食服務行業和食品加工業的殘疾人,衛生部門免收衛生監測收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檢測收費、預防性接種勞務費、食品衛生許可證工本費、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工本費、衛生許可證兩年覆核驗貼費、健康證工本費。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在本市區域內就業的,在辦理暫住證和招用手續時,公安、勞動等主管部門應給予優先辦理,免收治安許可證工本費、職業技能鑑定費、爭議仲裁管理費、職工資格證書工本費。勞動爭議處理費減半收取。

第四章 扶貧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殘疾人扶貧解困工作的領導,通過多種途徑,幫助殘疾人解決困難。
第二十八條 對殘疾人有法定撫養、贍養和監護義務的人,必須依法履行義務,確保殘疾人基本生活。對無固定收入、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殘疾人,當地政府應將其納入“五保”,並優先安排進福利院(敬老院)。對其中重度殘疾的“五保”殘疾人要求進福利院(敬老院)的,福利院(敬老院)不得因其重度殘疾而拒絕。
積極推進公辦和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的殘疾人託管(安養)機構建設,對非營利性殘疾人託管(安養)中心,應在土地使用、建設費用等方面提供優惠。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單位要幫助貧困殘疾人以優惠的條件得到小額信貸及康復扶貧貸款,加強對貧困殘疾人的產前、產中、產後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有計畫地改善貧困殘疾人的住房條件,每年要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漁(農)村貧困殘疾人修造破危住房。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將城鎮貧困殘疾人住房困難戶納入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保障範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三十一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對需要重新安置住房的,要在安置房地段、層次上予以適當照顧。拆遷單位在發放臨時補助費、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應按規定標準提高20%發給。貧困殘疾人要求產權調換安置的,在差價結算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符合私人建房條件的,應減免有關行政費用。
第三十二條 當地政府要及時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應繳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但未實現再就業的且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貧困殘疾人死亡的,民政部門免收火化費等殯葬費用。
第三十三條 對列入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戶多殘的殘疾人特困戶家庭,經鄉鎮(街道)殘聯申請,縣(區)以上殘聯審定,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核發《殘疾人特困戶優惠證》。憑證可享受以下優惠照顧:
1、給予特困補助。
2、燃氣公司對已安裝管道煤氣的殘疾人特困戶,每戶每月免費供應燃氣5立方米,對新安裝戶減免開戶費50%。
3、電力公司為殘疾人特困戶每戶每月免費供電10度,對新安裝電錶戶減免供配電貼費50%,免收安裝費(不含材料費)。
4、自來水公司為殘疾人特困戶每戶每月免費供水5噸,對新安裝水錶戶免收安裝費(不含材料費)。
5、有線信息網路公司免收殘疾人特困戶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新安裝戶免收安裝費。
6、房管部門對居住公房的殘疾人特困戶,減免房租費60%。
7、有關單位免收殘疾人特困戶的垃圾清運費、清掃費。

第五章 康復醫療

第三十四條 衛生、教育、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殘疾人康復工作所需經費,各級政府在每年財政預算中給予一定安排。各縣(區)、鄉鎮(街道)、社區(村)要逐步分別建立殘疾人社區康復指導中心、社區康復指導站、社區康復站,配備專兼職康復人員,為殘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復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各醫院、鄉鎮(街道)衛生院對殘疾人就醫免收掛號費、診療費和注射費(不含材料費),實行掛號、化驗、交費、取藥上予以優先。由市、縣(區)康復辦直接組織的康復對象可適當減免床位費、手術費(不含材料費)。
第三十六條 貧困殘疾人到惠民醫院就診,可享受惠民醫院所有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 貧困殘疾人參加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政府統籌解決,其他殘疾人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貧困殘疾人門診就醫或住院就醫的,其當年度符合醫保部門和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經辦機構認定的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在扣除城鎮醫療保險或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報銷以及各類補助、相關賠償部分(1、突發性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保險及其他賠償;2、有關部門和團體以及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3、《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醫療優惠;4、其他醫療性質的補助和賠償)後,按《舟山市貧困群體醫療救助辦法》的標準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條 貧困殘疾人在醫療機構或在專門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除按城鎮醫療保險或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規定報銷、接受第三十八條救助外,其餘康復治療費用由各級政府視困難程度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符合低保條件的貧困殘疾人確需與殘疾類別相關的基本輔助用品用具的,憑低保證明和《殘疾證》可向所在縣(區)殘聯申請免費配發,確因殘疾需要購買免費配發範圍之外的與殘疾類別相關的基本用品用具,向市、縣(區)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機構購買的,可按零售價優惠50%。其他殘疾人向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機構購買自用基本輔助用品用具的,憑《殘疾證》優惠零售價的20%。
第四十一條 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積極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體系,完善新生兒篩查制度,減少先天殘疾的發生;預防缺碘、氟中毒等環境因素致殘,降低藥物致殘發生率、疾病致殘率。倡導早期干預和早期康復訓練,控制殘疾程度的加重。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交通安全工作,減少事故致殘。

第六章 宣傳文化體育

第四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職工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殘疾職工參加縣(區)以上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入選的運動員和文藝骨幹,各單位不得阻撓其正常訓練和參賽。對獲省以上獎牌的殘疾人由各級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三條 各類教育、文化體育機構要支持做好殘疾人文藝、體育苗子的選拔、訓練和培養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級新聞單位要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宣傳報導,報刊、廣播、電視台要適時推出一定的殘疾人專欄節目,電視等媒體要進一步辦好雙語節目,逐步增加配打字幕的比例。對助殘廣告的刊登、播出,有關單位應減半或免收有關費用。
第四十五條 城建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助殘公益廣告牌、助殘宣傳橫幅等宣傳殘疾人的媒介,可減半或免收占道費、清掛費。

第七章 信訪維權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要暢通信訪渠道,傾聽廣大殘疾人及親友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他們的監督,依法處理他們提出的信訪事項。
第四十七條 法律服務機構要依法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免費代寫一般的法律文書。對貧困殘疾人法律服務機構和公證機構免收代理費、公證費,對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及其家庭,依法給予全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條 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利用殘疾兒童進行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要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符合條件且需救助的乞討殘疾人進行有效救助。
第四十九條 全社會都要尊重殘疾人的人格,嚴禁在廣播、電視、影視、報刊、雜誌、圖書等形式中出現侮辱性、歧視性的文字、圖像等。

第八章 參與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要為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提供方便和創造條件,在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公共設施等建設中,城建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規定建設和改建無障礙設施,特別是醫院、商場、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住宅區、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城市主幹道等,都要普遍建設無障礙設施,對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公共設施要設立無障礙標誌。
第五十一條 在“全國助殘日”和“國際殘疾人日”,殘疾人憑《殘疾證》可免費觀看電影、戲劇及參加其他公共性文化體育活動, 殘疾兒童在“六一”兒童節免費觀看電影、戲劇及參加其他公共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五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證》到公園、博物館、青少年宮、公辦體肓場所等公共性文化場所免收門票,圖書館免費為殘疾人辦理借書證。殘疾人憑《殘疾證》遊覽本市風景名勝區,風景旅遊點門票免費(含普陀山正山門)。殘疾人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第五十三條 殘疾人憑《殘疾證》在本市範圍內乘坐或使用公共運輸工具的,優先購票,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盲人憑《殘疾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車。殘疾人安裝電話,免初裝費;殘疾人個人計算機向網際網路營運企業申請開戶上網,免收開戶費;殘疾人憑《殘疾證》在行動電話開戶時,加入“愛心網”的,給予相應優惠。
第五十四條 車站、碼頭、機場、銀行、商場、醫院、文化娛樂公共場所等服務性視窗,要結合各自行業的特點,在本行業服務制度中,制定扶殘助殘的措施,並在適當場所懸掛“殘疾人優先”、“殘疾人專座”、“殘疾人免費”等標誌牌。第一線的工作人員要有部分人員會使用手語。
第五十五條 城鄉社區要將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納入社區服務內容,在社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充分考慮殘疾人的需求,為殘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務。
第五十六條 社區應建立殘疾人協會,設立殘疾人專兼職委員,為殘疾人提供活動場所。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殘疾人事業列入本地區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目標任務。
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本《規定》實施過程中的綜合協調,督促、推動本《規定》的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殘疾人的社會福利救助工作,落實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促進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負責特殊困難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的治療康復與救濟;協調指導社區殘疾人工作。
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把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就業工作目標任務,促進適合殘疾人就業崗位的開發及就業服務體系的建設,提高殘疾人就業率,保障殘疾職工穩定就業。開展勞動監察,依法維護殘疾職工勞動保障權益;負責殘疾人職業技術鑑定,指導和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工作及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指導和開展對殘疾職工的社會保障工作,擴大殘疾職工社會保險的參保率。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工作,擴大漁農村殘疾人參保覆蓋面;協調醫療機構實施重點康復及社區康復項目。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開展殘疾兒童早期康復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學前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的比例。將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納入教育體系;負責落實對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子女在義務教育及高中教育的費用減免。
財政、地稅部門負責落實殘疾人福利性生產企業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殘疾人事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協同殘聯收好、管好、用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務部門負責依法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文化體育部門負責開展“文化助殘”;指導、扶持、推動殘疾人特殊藝術的發展及對外交流;在公共體育場館開闢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並予以特別扶持;組織指導殘疾人競技體育活動;指導和參與組織殘疾人運動會和其他全市性專項賽事;組織協調殘疾人運動員的集訓。
人民銀行負責做好殘疾人扶貧貸款管理工作,積極引導、督促金融機構做好殘疾人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保證康復扶貧貸款及時足額到位,加大扶持力度;
工商部門負責對殘疾人開辦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提供方便,扶持殘疾人所辦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展,落實工商優惠政策,維護殘疾人合法經營權益。
各級殘聯負責對各部門的聯絡,促進、協同有關部門實施本《規定》。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本《規定》中與本部門、本單位相關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凡涉及資金費用開支,除已明確減免外,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解決。
第五十九條 原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舟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市殘疾人聯合會可根據本《規定》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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