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關於扶助殘疾人的暫行規定屬於暫行規定,來自德惠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惠市人民政府關於扶助殘疾人的暫行規定
- 地點:德惠市
- 性質:暫行規定
- 內容:五十七條
檔案原文
一、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吉林省實施辦法》 、《長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扶助的對象是戶籍在本市,持我市殘聯統一換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的殘疾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半年討論一次殘疾人工作,聽取匯報,及時解決問題,特別是熱點和難點問題。市相關部門要將殘疾人工作納入職責,積極支持殘疾人事業。市、鄉(鎮)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要定期對扶助殘疾人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一般每半年檢查一次。
第五條全社會都要弘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六條殘疾人必須遵紀守法,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和“市民公約”,尊重社會公德,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貢獻力量。
第二條本規定扶助的對象是戶籍在本市,持我市殘聯統一換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的殘疾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半年討論一次殘疾人工作,聽取匯報,及時解決問題,特別是熱點和難點問題。市相關部門要將殘疾人工作納入職責,積極支持殘疾人事業。市、鄉(鎮)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要定期對扶助殘疾人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一般每半年檢查一次。
第五條全社會都要弘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六條殘疾人必須遵紀守法,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和“市民公約”,尊重社會公德,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貢獻力量。
二、殘疾預防與康復
第七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殘疾預防與康復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採取婚前檢查、母嬰保健、計畫免疫、食鹽加碘、補用碘油以及早期預防等有效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與發展。
第八條衛生部門要嚴格執行《母嬰保健法》 。婦幼保健、防疫部門要認真搞好婦幼保健的指導和防疫、免疫工作,加強正確用藥宣傳,做好母嬰保健和新生嬰兒的檢測工作,對缺欠兒早發現、早康復,並將其納入市、鄉(鎮、街)、村(居民委)三級保健網。
市醫院、中醫院及各鄉(鎮)衛生院都要設立康復科或康復門診,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和功能訓練。
第九條市社區康復指導站要加強對殘疾人康復的指導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力量開展各類殘疾的預檢、篩選、醫療、功能訓練、輔助器具裝配等項工作,認真搞好服務。
第十條民政部門要把好婚姻登記關,嚴格執行《 婚姻法》 ,嚴禁近親結婚。
第十一條計畫生育部門要嚴格執行《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和吉林省《 計畫生育條例》 ,普及優生優育知識,按規定發放《 準生證》 ,對新婚婦女及時發放碘油。對重度智力殘疾人以及醫學上確認不宜生育的遺傳疾病,由醫生提出意見,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施行絕育手術。
第十二條每個鄉(鎮、、街)至少建立一個工療站、農療站,安排精神病人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開展適應能力訓練和文體娛樂活動,積極認真地搞好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社會各單位應履行義務,資助工療站的建設。
對精神病患者免費送藥。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其所需醫藥費採取個人承擔一部分,親屬資助一部分,當地政府補助一部分的辦法解決。
按照國家規定,工療站、農療站、精神病科(室)享受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將精神病患者納入福利企業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範圍,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對精神病康復者進行技能培訓,提供就業介紹、就業指導、促進精神病康復者進入工療站、福利企業和社會就業;對在職的精神病職工不得因病解僱,同時在他們治療期間要按有關規定解決醫療費用,並發給適當的生活費,保證其基本生活。
第十三條市、鄉(鎮)醫院、衛生院、醫療診所對殘疾人掛號、就診、化驗、用藥實行優先優惠,對就診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患者,應出診到戶,對重患要視其情況設立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殘疾人的家庭成員及其直系親屬要學習掌握有關康復知識和康複方法,搞好家庭康復訓練。
第十五條享受公費醫療或參加醫療保險的殘疾人,其康復醫療費用按現行公費醫療或醫療保險規定辦理;不屬此範圍的,由本人或法定扶養人負擔;經濟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市、鄉(鎮)財政部門要將殘疾人康復經費納入預算,根據任務指標、收費標準和貧困康復對象的補助需求,以及康復訓練指導機構建設需求,配備專項康復經費,並逐年增加投入。精神病防治康復經費市、鄉(鎮)要分別按轄區人口每人每年不少於0.5 元的標準落實。
第八條衛生部門要嚴格執行《母嬰保健法》 。婦幼保健、防疫部門要認真搞好婦幼保健的指導和防疫、免疫工作,加強正確用藥宣傳,做好母嬰保健和新生嬰兒的檢測工作,對缺欠兒早發現、早康復,並將其納入市、鄉(鎮、街)、村(居民委)三級保健網。
市醫院、中醫院及各鄉(鎮)衛生院都要設立康復科或康復門診,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和功能訓練。
第九條市社區康復指導站要加強對殘疾人康復的指導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力量開展各類殘疾的預檢、篩選、醫療、功能訓練、輔助器具裝配等項工作,認真搞好服務。
第十條民政部門要把好婚姻登記關,嚴格執行《 婚姻法》 ,嚴禁近親結婚。
第十一條計畫生育部門要嚴格執行《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和吉林省《 計畫生育條例》 ,普及優生優育知識,按規定發放《 準生證》 ,對新婚婦女及時發放碘油。對重度智力殘疾人以及醫學上確認不宜生育的遺傳疾病,由醫生提出意見,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施行絕育手術。
第十二條每個鄉(鎮、、街)至少建立一個工療站、農療站,安排精神病人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開展適應能力訓練和文體娛樂活動,積極認真地搞好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社會各單位應履行義務,資助工療站的建設。
對精神病患者免費送藥。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其所需醫藥費採取個人承擔一部分,親屬資助一部分,當地政府補助一部分的辦法解決。
按照國家規定,工療站、農療站、精神病科(室)享受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將精神病患者納入福利企業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範圍,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對精神病康復者進行技能培訓,提供就業介紹、就業指導、促進精神病康復者進入工療站、福利企業和社會就業;對在職的精神病職工不得因病解僱,同時在他們治療期間要按有關規定解決醫療費用,並發給適當的生活費,保證其基本生活。
第十三條市、鄉(鎮)醫院、衛生院、醫療診所對殘疾人掛號、就診、化驗、用藥實行優先優惠,對就診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患者,應出診到戶,對重患要視其情況設立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殘疾人的家庭成員及其直系親屬要學習掌握有關康復知識和康複方法,搞好家庭康復訓練。
第十五條享受公費醫療或參加醫療保險的殘疾人,其康復醫療費用按現行公費醫療或醫療保險規定辦理;不屬此範圍的,由本人或法定扶養人負擔;經濟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市、鄉(鎮)財政部門要將殘疾人康復經費納入預算,根據任務指標、收費標準和貧困康復對象的補助需求,以及康復訓練指導機構建設需求,配備專項康復經費,並逐年增加投入。精神病防治康復經費市、鄉(鎮)要分別按轄區人口每人每年不少於0.5 元的標準落實。
三、教育
第十七條以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培訓為重點,積極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八條市內幼稚園、中國小校、職業學校應積極招收適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園入學,並視其家庭經濟狀況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對母親戶口不在當地的,可隨父親戶口所在地近入學,特殊情況下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生活確有困難的殘人,其子女入學應享受上述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要積極幫助達到錄取分數線,能適應學生活的殘疾考生到市以上技校、中專和高等院校學習。
成人教育要為殘疾考生參加廣播、電視中專、大學自學考試及各類函授學習提供方便,對確有困難的應適當減免學雜費。
第二十條要適當增加特教經費,改善聾啞學校辦學條件。採取得力措施,提高特教教師師資水平和教學質量。優先解決特教教師的職稱晉級。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享受特教津貼,標準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25 %,工作滿15 年的發給榮譽證書,滿20 年的特教津貼納入退休金。
市、鄉(鎮)殘疾幹部要認真學習手語、盲文,成績合格者,享受特教津貼,標準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25 %,滿20 年的納入退體金。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街)、市總工會、婦聯、勞動就業局、殘聯等部門要共同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
農村殘疾人的培訓要採取多渠道、多層次、用技術,取得一技之長。
企事業單位要抓好在職職工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市殘聯要有計畫地對市內有勞動能力的待業殘疾人進行培訓,並適當減免培訓費。鼓勵和扶助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市、鄉(鎮.街)負責籌措,予以保證,並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安排2%的比例用於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市內幼稚園、中國小校、職業學校應積極招收適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園入學,並視其家庭經濟狀況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對母親戶口不在當地的,可隨父親戶口所在地近入學,特殊情況下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生活確有困難的殘人,其子女入學應享受上述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要積極幫助達到錄取分數線,能適應學生活的殘疾考生到市以上技校、中專和高等院校學習。
成人教育要為殘疾考生參加廣播、電視中專、大學自學考試及各類函授學習提供方便,對確有困難的應適當減免學雜費。
第二十條要適當增加特教經費,改善聾啞學校辦學條件。採取得力措施,提高特教教師師資水平和教學質量。優先解決特教教師的職稱晉級。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享受特教津貼,標準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25 %,工作滿15 年的發給榮譽證書,滿20 年的特教津貼納入退休金。
市、鄉(鎮)殘疾幹部要認真學習手語、盲文,成績合格者,享受特教津貼,標準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25 %,滿20 年的納入退體金。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街)、市總工會、婦聯、勞動就業局、殘聯等部門要共同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
農村殘疾人的培訓要採取多渠道、多層次、用技術,取得一技之長。
企事業單位要抓好在職職工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市殘聯要有計畫地對市內有勞動能力的待業殘疾人進行培訓,並適當減免培訓費。鼓勵和扶助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市、鄉(鎮.街)負責籌措,予以保證,並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安排2%的比例用於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四、勞動就業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包括: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及中直、省直和外埠駐德企業),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 %的比例,選擇適宜的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依法按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按國務院、省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所需招收的殘疾人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所負責分配或推薦。上崗前接收單位要與殘疾人簽定勞動契約,並辦理招聘手續,經人事勞動部門審批後,由用人單位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所備案。自行招收的須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所同意,否則不予承認。
第二十六條對國家計畫內招收的殘疾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人事勞動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優先安置,用人單位不得因為殘疾而拒絕接收。
對自學成才的殘疾人要扶持他們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第二十七條殘疾職工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住房分配等方面不得受到歧視。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不得隨意辭退殘疾職工,也不能因改革最佳化組合,部分職工下崗或經濟效益不好等原因給殘疾職工放假停發工資。
第二十九條對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開業,有關部門要落實優惠扶持政策。
工商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視其情況,減收或免收工商管理費。
稅務部門應按稅收法規減免稅收。
城建和市城管大隊等部門在收取占道費、管理費上給予照顧。
交通、公安、環衛、電業等部門也應在相關方面給予照顧。
科技部門要送技術上門,免費培訓、服務。
供銷、糧食部門要優先收購殘疾人的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包括: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及中直、省直和外埠駐德企業),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 %的比例,選擇適宜的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依法按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按國務院、省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所需招收的殘疾人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所負責分配或推薦。上崗前接收單位要與殘疾人簽定勞動契約,並辦理招聘手續,經人事勞動部門審批後,由用人單位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所備案。自行招收的須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所同意,否則不予承認。
第二十六條對國家計畫內招收的殘疾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人事勞動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優先安置,用人單位不得因為殘疾而拒絕接收。
對自學成才的殘疾人要扶持他們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第二十七條殘疾職工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住房分配等方面不得受到歧視。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不得隨意辭退殘疾職工,也不能因改革最佳化組合,部分職工下崗或經濟效益不好等原因給殘疾職工放假停發工資。
第二十九條對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開業,有關部門要落實優惠扶持政策。
工商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視其情況,減收或免收工商管理費。
稅務部門應按稅收法規減免稅收。
城建和市城管大隊等部門在收取占道費、管理費上給予照顧。
交通、公安、環衛、電業等部門也應在相關方面給予照顧。
科技部門要送技術上門,免費培訓、服務。
供銷、糧食部門要優先收購殘疾人的農副產品。
五、文化生活
第三十條各級政府要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一條文體、教育、殘聯等部門要積極組織,指導殘疾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發現和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積極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職工參加文化、體育活動。參加鄉(鎮)以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對獲獎者要給予獎勵。農村殘疾人由當地政府扶助。
第三十三條文化、娛樂、體育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要為殘疾人參與活動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三十一條文體、教育、殘聯等部門要積極組織,指導殘疾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發現和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積極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職工參加文化、體育活動。參加鄉(鎮)以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對獲獎者要給予獎勵。農村殘疾人由當地政府扶助。
第三十三條文化、娛樂、體育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要為殘疾人參與活動提供方便和照顧。
六、扶助與保護
第三十四條各級政府應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為其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的法定扶養、贍養和有監護義務的人,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確保殘疾人基本生活、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條對無法定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由各鄉(鎮)負責落實。
第三十七條對市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線條件的殘疾人,民政部門要及時落實低保。
第三十八條因工致殘者,所在單位要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九條各鄉(鎮、街)要認真抓好殘疾人的扶貧解困工作,把其納入當地扶貧總體規劃,統一部署、檢查、總結、驗收。要落實任務,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採取“領導包扶”、“一對一”、“結對子”、“黨員幹部聯合包扶”等行之有效的辦法,促進殘困戶儘快擺脫貧困。
第四十條各鄉(鎮)在核定災欠減免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殘疾人。在社會減免工作中應優先和重點考慮殘疾人貧困戶。對農村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是家庭主要勞動力的“重殘戶”, 免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農業稅及附加,免除兩工(義務工、積累工)和其他社會負擔。家中有兩個以上殘疾人的“多殘戶”;無人照顧的“孤殘戶”;缺乏自理能力的重度“智殘戶”免收本人的農業稅及附加,免除兩工(義務工、積累工)和其它社會負擔;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比較困難的殘疾人免收50%農業稅及附加:免除兩工和其它社會負擔;對二、三級殘疾人員免除兩工和其他社會負擔。在同等條件下傷殘軍人、因工致殘人員的減免額度高於其他人。
第四十一條殘疾人自建住房,土地部門應免收土地有償使用費,城建、稅務、環保等部門應減半徵收所承擔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上級安排殘疾人的“農轉非”指標,必須用於城鎮殘疾人配偶及其子女。
第四十三條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小汽車,免半費乘坐市內長途公共汽車,盲人讀物免費寄遞。聾啞學校學生在寒暑假期間的往返路費憑證減半。
第四十四條殘疾人中的社會救濟戶動遷時,動遷部門在動遷補償費上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五條城市拆遷中的殘疾人過渡用房,本人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有困難的,由拆遷單位提供周轉用房。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是殘疾人,並屬於社會救濟對象,回遷安置時憑有關單位證明給予優惠照顧。
第四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施規範進行建設,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設立無障礙標誌。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看電影、遊覽公園減半收費,平時停放腳踏車、手搖車及代步的電動三輪車免收看車費。
第四十八條市殘疾人聯合會要積極組織殘疾人康復器材、生活自助器、特殊用品和其它輔助器具的貨源,做好銷售和維修排務。
第四十九條各糧店和商業網點對盲人和肢體殘疾人員買糧、買煤及其它商業用品等要優先辦理,對有特殊困難的要送貨到家。
第五十條城市供熱供水單位,對所管區域內的殘困戶,在收取供熱、供水費方面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殘疾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助殘日”和扶助殘疾人的專項活動,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十二條殘疾人的財產、人身利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三條嚴禁任何人指使、利用殘疾人乞討財物。
第五十四條市殘疾人聯合會要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適時開展定項募捐活動,社會各單位要積極回響和支持。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的法定扶養、贍養和有監護義務的人,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確保殘疾人基本生活、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條對無法定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由各鄉(鎮)負責落實。
第三十七條對市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線條件的殘疾人,民政部門要及時落實低保。
第三十八條因工致殘者,所在單位要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九條各鄉(鎮、街)要認真抓好殘疾人的扶貧解困工作,把其納入當地扶貧總體規劃,統一部署、檢查、總結、驗收。要落實任務,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採取“領導包扶”、“一對一”、“結對子”、“黨員幹部聯合包扶”等行之有效的辦法,促進殘困戶儘快擺脫貧困。
第四十條各鄉(鎮)在核定災欠減免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殘疾人。在社會減免工作中應優先和重點考慮殘疾人貧困戶。對農村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是家庭主要勞動力的“重殘戶”, 免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農業稅及附加,免除兩工(義務工、積累工)和其他社會負擔。家中有兩個以上殘疾人的“多殘戶”;無人照顧的“孤殘戶”;缺乏自理能力的重度“智殘戶”免收本人的農業稅及附加,免除兩工(義務工、積累工)和其它社會負擔;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比較困難的殘疾人免收50%農業稅及附加:免除兩工和其它社會負擔;對二、三級殘疾人員免除兩工和其他社會負擔。在同等條件下傷殘軍人、因工致殘人員的減免額度高於其他人。
第四十一條殘疾人自建住房,土地部門應免收土地有償使用費,城建、稅務、環保等部門應減半徵收所承擔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上級安排殘疾人的“農轉非”指標,必須用於城鎮殘疾人配偶及其子女。
第四十三條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小汽車,免半費乘坐市內長途公共汽車,盲人讀物免費寄遞。聾啞學校學生在寒暑假期間的往返路費憑證減半。
第四十四條殘疾人中的社會救濟戶動遷時,動遷部門在動遷補償費上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五條城市拆遷中的殘疾人過渡用房,本人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有困難的,由拆遷單位提供周轉用房。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是殘疾人,並屬於社會救濟對象,回遷安置時憑有關單位證明給予優惠照顧。
第四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施規範進行建設,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設立無障礙標誌。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看電影、遊覽公園減半收費,平時停放腳踏車、手搖車及代步的電動三輪車免收看車費。
第四十八條市殘疾人聯合會要積極組織殘疾人康復器材、生活自助器、特殊用品和其它輔助器具的貨源,做好銷售和維修排務。
第四十九條各糧店和商業網點對盲人和肢體殘疾人員買糧、買煤及其它商業用品等要優先辦理,對有特殊困難的要送貨到家。
第五十條城市供熱供水單位,對所管區域內的殘困戶,在收取供熱、供水費方面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殘疾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助殘日”和扶助殘疾人的專項活動,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十二條殘疾人的財產、人身利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三條嚴禁任何人指使、利用殘疾人乞討財物。
第五十四條市殘疾人聯合會要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適時開展定項募捐活動,社會各單位要積極回響和支持。
七、法律服務與援助
第五十五條市殘疾人法律援助所要積極搞好殘疾人的法律服務和援助工作。社會其他律師事務所要對殘疾人實行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服務和免費諮詢。對盲人、聾啞人提供法律服務,對貧困殘疾人實行法律援助制度。
八、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德府發〔 1998 〕 29 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德府發〔 1998 〕 29 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