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湛江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是2018年12月1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6〕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醫療救助。
  第三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以將醫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購買服務。
  第四條 依託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建立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醫療、教育、住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打造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信息對接平台,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實現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深化政策宣傳,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刊物、網際網路等載體廣泛宣傳。
  第五條 對在醫療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不適用於具有社會救助職能的單位或公益性社會組織向本市戶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外來人員開展人道主義及慈善醫療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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