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困難民眾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7月,珠海正式出台《珠海市困難民眾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就加大困難民眾幫扶力度作出部署。該《辦法》明確,珠海市困難民眾幫扶基金將對急難型困難群體、困難職工、關愛慰問對象進行幫扶,最高可一次性給予4萬元幫扶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困難民眾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地區:珠海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解讀,

印發通知

珠府辦〔2021〕4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編密織牢困難民眾兜底保障安全網,加大困難民眾幫扶力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珠海市困難民眾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扶貧濟困精神,設立珠海市困難民眾幫扶基金(以下簡稱“幫扶基金”),用於我市城鄉特殊困難民眾幫扶。
  第二條 基金使用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通過政府資金引導、專項資金支持、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建立本金。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愛心人士等社會資金捐贈,提升幫扶社會效應。
  (二)堅持因戶施策、及時高效。立足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困難民眾家庭經濟狀況、抗擊風險能力等因素,簡化審批手續,確保困難民眾得到及時幫扶。
  (三)堅持開放穩定、可持續發展。通過基金存款利息、基金投資收益、社會募集資金的形式,確保資金來源穩定。基金餘額低於實際支付金額時,適時啟動補充機制,確保基金可持續運行。
  (四)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明確幫扶對象和幫扶標準,規範幫扶程式和資金髮放。幫扶基金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監督,幫扶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打造“陽光基金”。
  第二章 基金籌措
  第三條 基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資助;
  (二)工會關愛慰問資金;
  (三)慈善募捐;
  (四)孳息;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用於城鄉特殊困難民眾幫扶的資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條 為切實加強對幫扶基金的使用管理,設立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設在市民政局,承擔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編制項目支出計畫、資金審核、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基金辦實行雙主任制,主任由市民政局、市總工會主要領導擔任。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市總工會、市慈善總會、市扶貧基金會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
  第五條市慈善總會負責專賬管理幫扶基金,可依法將基金資金委託給具有投資管理業務的企業,實現基金增值保值。負責基金使用撥付及公示工作。
  第四章 幫扶對象
  第六條 幫扶對象分為如下三類:
  (一)急難型困難群體。是指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家庭變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享受各類社會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困難職工。依照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建檔幫扶程式確定的困難職工,包括急難型困難職工及相對困難職工。
  (三)關愛慰問對象。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關愛慰問對象,包括特殊群體節慶、救災援建一線工作者等。
  第五章 幫扶標準
  第七條 幫扶標準分為三類:
  (一)急難型幫扶:根據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困難程度及自救能力不同,一次性給予2000-40000元的幫扶金。
  (二)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幫扶:依照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建檔幫扶程式確定的相對困難職工,根據在檔情況,以戶為單位,按季度發放1200元基本生活補貼,全年最高不超過4800元。
  (三)特殊群體關愛慰問: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標準。
  第八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同時符合上述多種條件的,只給予最高額類幫扶;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重複幫扶。
  第九條 幫扶基金採用貨幣或實物資助方式進行。
  第六章 幫扶程式
  第十條申請。急難型困難職工幫扶根據珠海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建檔幫扶相關程式進行申請,急難型其他幫扶對象按民政部門臨時救助程式申請。相對困難職工幫扶由市總工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變化的相對困難職工數據信息報基金辦匯總。
  第十一條 核准。急難型幫扶10000元以下的幫扶金由基金辦主任審批,報基金辦備案;10000元以上的幫扶金由基金辦主任召集成員單位集體決定。相對困難職工幫扶由基金辦核准。特殊群體關愛慰問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由基金辦核准。
  第十二條 撥付。急難型、相對困難職工幫扶及特殊群體關愛慰問經核准後由市慈善總會按程式撥付。
  第十三條 特殊緊急情況下,由基金辦直接認定幫扶對象,先發放幫扶資金,再補辦相關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幫扶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基金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出具上一年度幫扶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基金的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步報市政府備案及抄送基金辦成員單位。幫扶基金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審計、公示等必要的支出,費用需經基金辦集體討論決定後使用。
  第十六條民政部門負責對慈善募捐及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七條 市慈善總會應當依法核算幫扶基金收支情況,保管幫扶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材料。基金辦應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於騙取和套取幫扶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幫扶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解讀

該《辦法》明確,基金幫扶對象分為三類:急難型困難群體,指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家庭變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享受各類社會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依照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建檔幫扶程式確定的困難職工,包括急難型困難職工及相對困難職工;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關愛慰問對象,包括特殊群體節慶、救災援建一線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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