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2月23日印發珠海市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改善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供給,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現代化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鎮(街道),是指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作為基層政府和基層政府派出機構,鎮(街道)具備依法統籌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自主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市、區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或由鎮(街道)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實現基層公共服務與社會組織精準對接,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滿足城鄉社區居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條 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鎮(街道)主導。深化鎮(街道)體制改革,理順權責關係,發揮基層社會治理主體作用;
  (二)人民中心。以廣大人民民眾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務為重點,突出購買服務項目的基礎性、普惠性、公益性;
  (三)規範有序。明晰鎮(街道)購買服務,最佳化購買流程,提升購買服務效率及質量;
  (四)專業發展。通過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促進優勝劣汰,激發內在活力。
  第六條 各區負責轄區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資金保障、政策制定、宣傳培訓等;鎮(街道)負責資金統籌、項目審批、項目購買、監督管理、項目評估等;城鄉社區負責需求徵集、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等。
第二章 購買項目
  第七條 各區編制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清單,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並於當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主要有:
  (一)黨組織服務類,含困難民眾幫扶、民眾性文體活動、民生微實事等;
  (二)基本服務類,含社會救助、居家養老、衛生健康、心理諮詢、社區教育、社區就業等;
  (三)特殊群體服務類,含涉及殘疾人、婦女兒童、嬰幼兒、退役軍人等群體的服務項目;
  (四)平安建設類,含法律援助、應急管理、矛盾調解、社區戒毒、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
  (五)社區營造類,含議事協商、自組織培育、社區文化、空間營造、社區環境、志願服務等。
  第九條 建立完善公共服務需求徵集機制,以城鄉社區居民需求為導向,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公共服務需求。注重發現新增公共服務需求,促進供需銜接。
  第十條 各區編制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指引,明確購買內容、購買標準、購買流程等,指導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指引內容根據實際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禁止列為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一)股本投入、現金投資等經營性項目;
  (二)償還城鄉社區債務;
  (三)市政道路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
  (四)鎮(街道)、城鄉社區聘用專職消防員、保潔員、治安巡邏員等費用;
  (五)相關檔案明確規定鎮(街道)、城鄉社區不是責任主體的公共服務項目;
  (六)不適合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十二條 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
  第十三條 在確保專款專用的前提下,鎮(街道)統籌各級財政投入到鎮(街道)和城鄉社區的公共服務資金,凡納入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清單的項目經費,均可用於購買社會組織服務。
  第十四條 社會資金主要包括:
  (一)慈善資金,含企業捐贈資金、慈善公益資金等;
  (二)社區基金、村級慈善基金等;
  (三)居民自籌、募捐資金。
  第十五條 鎮(街道)根據轄區規劃發展和城鄉社區實際,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購買社會組織服務。
第四章 承接主體
  第十六條 支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資質要求的社會組織公平參與承接鎮(街道)購買服務,不得將社會組織成立年限、註冊所在地、規模、評估等級等作為資格必須條件。
  第十七條 加強社會組織培育扶持,完善各級社會組織孵化平台,培育發展一大批專業水平高、承接能力強、公信力好、影響力大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增強社會組織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依託城鄉社區公共空間開發無償和低償收費的公益服務項目。
第五章 購買程式
  第十九條 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一)鎮(街道)結合相關政策要求和轄區公共服務需求,統籌性、系統性、整體性規劃設定購買服務項目;
  (二)城鄉社區由黨組織和村(居)委會牽頭,通過組織提議、村(居)議事、民主表決等程式確定服務項目,報鎮(街道)審議;
  (三)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專業及特色,策劃服務項目,經鎮(街道)同意後,納入鎮(街道)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庫。城鄉社區結合實際選擇服務項目,報鎮(街道)審議。
  第二十條 鎮(街道)結合資金預算、社區需求、整體發展等統籌審議並確定各類服務項目。
  第二十一條 鎮(街道)組織實施項目採購,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採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 創新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方式,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及時支付購買服務資金,契約簽訂後可先行支付不超過40%的項目資金,再結合項目進度合理序時支付。杜絕久拖不付、突擊支付。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市級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供需對接信息平台。鎮(街道)和社會組織通過平台發布、查詢購買服務相關信息,實現供需雙方的信息對稱和供需匹配。將社會組織信息庫、承接能力、承接範圍、信用情況等納入平台統一管理。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過程中的項目審核、項目審批、項目公示等環節均在平台上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科學設定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績效目標及指標,強化過程管理,暢通社會反饋渠道,務實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指標,及時掌握項目實施狀況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發現並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
  第二十七條 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績效評價由鎮(街道)或其委託的第三方組織實施,城鄉社區“兩委”成員、村(居)民代表等參與並出具意見。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與支付契約資金掛鈎,並作為連續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示範項目激勵機制,通過購買主體推薦、民眾投票、專家評審等方式評選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示範項目。加大對工作成效明顯的鎮(街道)、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獎勵力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包括橫琴新區、各行政區和經濟功能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8〕46號)、《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方案》(珠字〔2019〕6號)、《關於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實施意見》(珠委辦字〔2020〕5號),強化鎮街資金統籌使用,加大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現代化水平,根據市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形成了《珠海市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具體情況如下:
  一、制定背景與必要性
  2018年,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8〕46號),明確增強鄉鎮政府資源統籌自主權,推進鄉鎮政府購買服務公共平台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2019年,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方案》(珠字〔2019〕6號),提出強化鎮(街道)綜合協調能力,制定鎮(街道)購買服務指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基層政府服務項目。2020年,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實施意見》(珠委辦字〔2020〕5號),提出整合投入到鎮街和社區的綜合管理類、政務服務類和公共服務類財政資金,打包下放到鎮街,強化鎮街統籌使用財政資金的自主權,探索建立基層社會治理資金籌集渠道和機制,並提出市級完善政府購買社區公共服務實施辦法,對《實施辦法》進行起草勢在必行。
  二、起草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發〔2017〕13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 (中辦發〔2017〕11號)
  3.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
  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辦發〔2020〕36號)
  5.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5號)
  6.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8〕46號)
  7.珠海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方案》(珠字〔2019〕6號)
  8.珠海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實施意見》(珠委辦字〔2020〕5號)
  三、起草內容說明
  (一)主要內容概述
  《實施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為:統籌各級財政下撥基層的資金,加大鎮(街道)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基層社會治理骨幹作用,改善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供給,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水平。
  在結構上,《實施辦法》分為七章,三十條。即總則、購買項目、資金來源、承接主體、購買程式、績效評價、附則。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了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各級職責等;第二章“購買項目”部分明確了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類型等;第三章“資金來源”部分明確了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第四章“承接主體”部分提出支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資質要求的社會組織公平參與承接鎮(街道)購買服務;第五章“購買程式”部分明確了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流程,並提出建立市級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供需對接信息平台;第六章“績效評價”部分明確了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的主體及實施要求等;第七章“附則”部分明確了實施範圍及時間。
  (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實施辦法》明確,在確保專款專用的前提下,鎮(街道)統籌各級財政投入到鎮(街道)和城鄉社區的公共服務資金,凡納入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清單的項目經費,均可用於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該內容是依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實施意見》中關於“統籌鎮街資金使用。整合投入到鎮街和社區的綜合管理類、政務服務類和公共服務類財政資金,打包下放到鎮街,強化鎮街統籌使用財政資金的自主權。”的要求而制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通過制定《實施辦法》,擬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解決鎮(街道)資金統籌不足的問題調研結果顯示,我市市、區職能部門、鎮(街道)仍多按照原有的模式“各線只管各線的事”,各領域經費資源未在鎮(街道)有效整合。導致各級財政資金投入不少,成效不足。《實施辦法》要求,各區編制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清單,集中各級職能部門下放到基層的服務項目,項目經費由鎮(街道)統籌使用,強化鎮(街道)資金統籌作用。
  2.解決鎮(街道)購買服務能力弱的問題。調研結果顯示,多數鎮(街道)缺乏購買服務項目評估機制,多數城鄉社區在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方面還未形成統籌謀劃意識,沒有系統設計和長期規劃,導致購買的服務項目專業性和針對性不強,服務效能和影響力不足。《實施辦法》要求,各區編制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指引,明確購買內容、購買標準、購買流程等,指導鎮(街道)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提升購買服務效能。
  3.解決社會組織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社會組織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其發展程度直接影響社會治理能力及水平。調查結果顯示,2018年以來,我市超過七成的社會組織每年承接購買服務項目金額在10萬以下,而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項目就更少,政府支持資金不足和購買機制的不健全直接制約社會組織的發展。通過制定《實施辦法》,拓展了政府購買資金的來源渠道,創新了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方式,建立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平台。
  4.解決城鄉社區服務專業化不強的問題。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建設,完善城鄉社區服務功能,但仍存在服務功能缺乏專業支撐的問題。如購買心理諮詢、殘疾人康復社會組織專業服務的城鄉社區分別占比14.0%、19.6%。通過制定《實施辦法》,加大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力度,鼓勵和支持鎮(街道)購買居家養老、衛生健康、心理健康、社區教育、特殊群體服務、法律援助、議事協商、社區文化等服務項目,提升城鄉社區服務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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