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為實施人道主義救助,加強和完善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的管理,珠海市發布了《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 地區:珠海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來源與適用範圍,第三章 申請程式和審批辦法,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人道主義救助,加強和完善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救助基金堅持“救急、解困”的原則,突出幫助因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響處於困難境遇的民眾。

第二章 基金來源與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項救助基金來源
(一)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捐款;
(二)單位和個人的定向捐助;
(三)為特殊困難者組織專項募捐使用後的結餘款;
(四)募捐箱募集款;
(五)市福彩金專項款;
(六)其它捐贈
第四條 本項救助基金適用範圍
(一)自然災害、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
(二)市紅十字會開展的公益項目;
(三)定向公益項目;
(四)專項募捐。
第五條 紅十字會救助基金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基金專戶,專款專用。每接到捐贈款後要依法向捐贈者開具收據,並予登記及公示。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兩公開、兩透明”原則(捐贈款物公開,財務管理透明,招標採購公開,分配使用透明)。
第七條 本市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救助基金:
(一)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與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患疾病而無力支付醫療費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三)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範圍內,根據申請救助者的境遇、困難程度、傷病情形可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救助。
(一)因自然災害或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條件有困難的,可視其家境困難程度發給生活費300元至800元或同等價值的生活必需品;造成嚴重困難的,視其受災程度、困難程度救助800元至2000元;
(二)因自然災害或意外傷害造成大病的,視其病情及家庭困難程度給予救助1000元至5000元;
(三)患疾病的,視其病情和家庭困難程度給予救助:
1.需要進行移植術的,給予救助30000元至50000元(手術時發放);
2.患惡性腫瘤的救助10000元至15000元;
3.患其他重度慢性病的救助3000元至20000元。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其生活困難和傷病程度給予適度傾斜和優先救助:
(一)經民政部門確定為處於低保線下的孤、寡、殘疾人;
(二)經市總工會確定的特困下崗、失業職工;
(三) 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獲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軍、烈屬及轉業、復員、退伍軍人;有突出成就的科技人員;
(四) 熱心社會公益、積極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者。
第十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紅十字會救助事業的積極性。凡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熱心捐助紅十字會事業者,按以下辦法給予特殊救助:
(一) 個人一次捐款或累計捐款達萬元以上者,按參考標準給予原捐款數1至2倍的救助;
(二) 單位一次捐款或累計捐款達200000元以上者,其員工申請大額救助時,視其情況,按第八條規定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為特殊困難者組織的專項募捐由市紅十字會設立專帳定向捐助管理,用於捐助單位所指定的救助對象;使用結餘部分應納入市紅十字會基金管理,用於救助其他對象。
第十二條 非本市常住人口遇急困的,給予適當救助。

第三章 申請程式和審批辦法

第十三條 市和各區紅十字會組織實施兩級救助,原則上依照接受捐贈者的範圍進行分工。屬於市或區接受捐贈的,由市或區紅十字會分別對所轄區居民施助。屬於特殊情況需由市和區兩級紅十字會共同施助的,需經區紅十字會擬定意見,報市紅十字會審批後施行。
第十四條 申請救助時申請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
(二)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三) 區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
以上資料須交市紅十字會審驗。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審批辦法:
(一)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二)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審批;
(三) 救助金額20000元以上的,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四)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公益項目,報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五)定向公益項目按協定執行,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六)專項募捐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接收捐贈救助款物以及基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料和文字憑證,包括銀行匯票、接收收據、救助申請及審批表等。所有資料要進行歸檔,妥善管理。
第十八條 救助款發放形式:1.由紅十字會領導直接上門探望發放;2.銀行轉帳到醫院或個人帳戶;3.現金髮放。如遇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有關申請表等交由市紅十字會存檔。
第十九條 市紅十字會經辦人員,必須遵循紅十字會運動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則,公正無私地對待所有求助人,對非屬本辦法規定的救助範圍,或超越規定救助範圍的求助者應耐心說明情況,不得推諉或不予置理。
第二十條 市紅十字會應加強對本項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檢查監督,建立健全財務工作制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有關財務審計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各位理事及理事單位通報,必要時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對珠海市紅十字會基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剋扣、挪用、貪污救助基金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 年3月18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2011年11月8日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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