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於2023年12月25日印發深圳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醫療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經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經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難家庭資格認定之日前12個月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資格認定當年救助起付標準的家庭成員。
  2.支出型困難家庭資格存續期間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的家庭成員。
  第三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統一辦理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手續,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用人單位或者自行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的金額給予資助,其中個人繳費部分低於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的金額的,據實資助,相關費用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月撥付到其金融社保卡的銀行賬戶,沒有金融社保卡的,按月撥付到其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或已由其他渠道資助參保的人員,不重複享受本細則規定的資助參保。
  第五條 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相關規定執行。未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規定就醫相應增加的個人自付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以下規定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10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為9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為80%;年度救助限額為20萬元。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為1萬元,救助比例為70%,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期間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參照已參加本市居民醫保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等報銷金額,其中在《深圳市醫療保障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號)實施之前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參照已參加原基本醫療保險二檔核減相應報銷金額,核減後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七條 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4萬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0萬元。
  第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屬於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結算;屬於個人現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救助對象與定點醫藥機構直接結算。
  第九條 資助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優先從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費用納入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年度預算。應當由各區財政負擔的經費,由區財政部門通過市區體制結算上解。
  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者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當結算資金年度使用不足時,由相應的區財政部門提前予以保障。
  第十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統籌醫療救助工作,審核醫療救助年度資金預算。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年度資金預算,做好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資助參保,審核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資格,做好醫療費用救助的支付、結算和報銷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對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安排醫療救助基金預算,並就各區分擔事宜與區財政部門辦理體制結算。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範診療路徑,指導醫療機構落實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先診療後付費”。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申請機制、審批機制和反饋機制,統籌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數據需求申請,組織做好相關數據的依法依規共享。
  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細則實施前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經本人申請享受資助參保後,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資助。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粵醫保規〔2023〕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實施辦法》(深醫保規〔2019〕2號)、《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關於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深醫保規〔2020〕8號)同步廢止。

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醫療救助制度,2023年8月,經省政府同意,省醫保局聯合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出台《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粵醫保規〔2023〕4號),明確醫療救助基本原則、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與標準、資金籌集和管理等內容,同時授權地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救助標準,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對照《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整合、最佳化我市現行醫療救助政策,出台《深圳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一)規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一是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二是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即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重病患者。
  (二)明確資助參保規定。一是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統一辦理本市居民醫保參保手續,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二是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用人單位或者自行參加本市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的金額給予資助,其中個人繳費部分低於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的金額的,據實資助。
  (三)明確醫療費用救助範圍。一是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相關規定執行,二是未按本市基本醫保就醫管理規定就醫相應增加的個人自付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四)規定醫療費用救助標準。一是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方面,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10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為9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為80%;年度救助限額為20萬元,二是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為1萬元,救助比例為70%,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
  (五)明確傾斜救助標準。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4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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