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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具有本市城鄉戶籍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和“五老”人員。以上對象除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五老人員,是指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蘇區幹部。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當地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為基礎,納入相應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優撫對象醫療負擔實行政府、社會、個人共同負擔的保障制度;已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其醫療保障水平在醫療保險政策保障的基礎上,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使優撫對象享受到略高於當地一般社會群體的醫療待遇。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只享受標準最高的一種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章 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第五條 殘疾軍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經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單位繳費部分(含補充醫療保險單位部分,下同),由殘疾軍人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安排資金解決。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含補充醫療保險個人部分,下同)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無工作單位(沒有參加工作或者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及工作關係,下同)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繳費經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六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基礎上,還享受門診補助待遇,門診補助標準為:一至二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250元,五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200元,六級殘疾軍人每人每月150元。門診補助所需的資金,由殘疾軍人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負擔。門診補助按月發給殘疾軍人個人。
第七條 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因病住院個人自付費用(不包括自費費用及起付標準費用,下同)給予適當補助照顧。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項目目錄》規定的,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在1000元以內部分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補助80%,五、六級殘疾軍人補助70%;1000元至5000元之間的部分,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補助95%,五、六級殘疾軍人補助90%;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補助100%。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因病住院個人自付費用補助35%。住院補助所需的資金,由殘疾軍人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負擔。殘疾軍人因病住院,醫療費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規定範圍部分,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補助。
第三章 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第八條 有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隨工作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單位無力參保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單位繳費部分,由優撫對象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退役軍人事務會同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後,由優撫對象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九條 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所需資金,由優撫對象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負擔。
第十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因病住院,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項目目錄》規定的,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或大病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補助標準: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補助3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涉核退役人員補助15%;“五老”人員補助10%。
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或大病保險基礎上,再享受每人每月130元醫療門診補助。
上述所需資金,由優撫對象所在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第四章 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行醫保定點公立醫院就醫服
務。醫院要為優撫對象開設專門掛號視窗,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惠項目,給予優撫對象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落實以下優惠減免:
(一)全免項目:普通門診診查費、住院診查費、肌肉注射費。
(二)減免50%項目: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糞便常規檢查費、胸部普通透視費、常規心電圖檢查費(含單通道、常規導聯)、黑白B超常規檢查費、急診診查費、院內會診費。
(三)減免20%項目:副主任醫師(含名專家)以上門診診查費、彩色都卜勒超聲常規檢查費、護理(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普通病房床位費、急診觀察床位費。
第十二條 醫院要按廣東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補助、減免的費用。
優撫對象住院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用藥、診療的,醫院應先徵得本人或其親屬同意,履行簽字手續,並告知所用藥品及診療項目屬不予報銷或補助項目。
第五章 醫療保障程式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辦理參保手續。無工作單位的,經當地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身份,確認參保類型,填寫《優撫對象參加醫療保險登記表》後,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由政府負擔參保繳費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每月辦理一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參保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繳費資金,財政部門核定後,將資金劃撥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的繳費人員花名冊辦理繳費手續。
由政府負擔參保繳費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參保繳費,每年辦理一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參保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在年底前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下年度繳費資金,財政部門核定後,將參保繳費資金劃撥給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繳費人員花名冊辦理繳費手續。
優撫對象參保有變化的,由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憑優撫證、社保卡或者身份證到醫保定點公立醫院就醫。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費報銷、個人自付費用補助,實行醫院一站式結算方式。統籌地區內醫保定點公立醫院住院的,出院時與醫院直接結算。統籌地區外醫院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或大病保險按規定實施直接結算或零星報銷;個人自付費用補助憑批准異地住院及出院手續,到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銷。
住院個人自付費用補助。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自付部分費用,由醫院核定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按補助比例補助的金額,在優撫對象辦理出院結算手續的同時進行補助,個人只需支付報銷補助後的剩餘費用。然後,醫院將優撫對象住院自付費用的數額、按補助比例補助的金額,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後,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將補助的資金劃給優撫對象住院的定點醫院(異地住院的補助,本人憑異地住院資料,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或大病保險報銷基礎上,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報銷)。
第六章 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於上級撥付
的專項資金、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依法接受社會捐助的資金等。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 無工作單位和單位無力參保及困難優撫對象參加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補助;
(二)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門診補助;
(三)優撫對象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比例的補助;
(四)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醫療費補助;
(五)嚴重慢性病,需長期醫療藥品依賴而家庭負擔確有困難的臨時救助補助;
(六) 其它特殊醫療資助項目等。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納入財政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要加大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的投
入,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
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的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保障範圍;為無工作單位和單位無能力參保的優撫對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做好優撫對象住院一站式結算工作,協調部門間各項工作。
財政部門要將本級財政應負擔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部門要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符合條件的優撫
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或大病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對象享受相應的
醫療保險待遇,根據退役軍人事務和財政部門要求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
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報銷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監督檢查醫院落實優惠減免政策。
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優撫對象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要積極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費。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調查核實工作,自覺繳納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
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擠占挪用、貪污浪費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的,由監察委員會視其情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
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有關部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採取虛報騙取醫療費、政府醫療補助的,由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茂府規〔2020〕2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茂名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二屆10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與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聯繫。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我市對《茂名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茂府〔2010〕33號)進行了修訂,印發《茂名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該《辦法》中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起草的目的
由於《茂名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茂府〔2010〕33號)是2010年出台,已超過5年有效期限,且相關部門名稱、醫療保險名稱、醫院的優惠減免項目等與目前實際情況不同,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機制,方便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一站式”結算,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牽頭對《茂名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茂府〔2010〕33號)進行修訂,起草了《辦法》。
二、《辦法》起草的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例》、《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於貫徹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粵民優〔2007〕26號)、《省民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意見》(粵民優〔2009〕2號)等政策檔案。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內容主要由九大部分二十八條組成,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由第一條至第四條組成,對《辦法》的依據、對象範圍及總原則進行說明;第二章,殘疾軍人醫療保障,由第五條至第七條組成,詳細闡述了《辦法》中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第三章,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由第八條至第十條組成,詳細闡述了《辦法》中其他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第四章,醫療服務,由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組成,就醫療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作出說明;第五章,醫療保障程式,由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組成,對優撫對象參保、住院醫療費報銷、個人自付費用補助等程式作出說明;第六章,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由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組成,對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的籌集、用途、管理等作出規定;第七章,組織實施,由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組成,對相關部門的職責範圍進行說明;第八章,法律責任,由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組成,進行法律規定說明;第九章,附則,由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