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細則

《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細則》是萬州區2009年7月1日起試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細則
  • 施行時間:2009年7月1日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區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萬州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優撫對象的範圍:享受民政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在本細則中簡稱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原則:確保優撫對象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制度化,確保同類別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基本相當,確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與本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建立優撫對象醫療減免、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補助保障體系,優撫對象按規定分別納入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醫療商業保險範圍,享受相關的醫療保障政策。
第二章 醫療保障
第五條 優撫對象憑《重慶市萬州區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優惠證》在定點的醫療機構就醫享受醫療減免和醫療優待,即:免收掛號費,住院診療費和護理費減半收取,手術費降低20%收取;定點醫療機構設定優撫對象專用視窗,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優先辦理有關入院出院手續。
第六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保費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其參合費由相關部門按規定繳納。
第七條 對在鄉優撫對象提供商業醫療保險,其參保費由優撫醫療資金列支。
第八條 在職1-10級殘疾軍人、在鄉1-6級殘疾軍人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九條 在鄉7-10級殘疾軍人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內,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城鄉醫療救助後,規定補償範圍內其餘部分按以下辦法補助:(1)住院:舊傷復發的由優撫醫療資金全額予以補助;舊傷復發以外的按醫院級別補助,即一級醫院補助80%,二級醫院補助50%,三級醫院補助30%,補助金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000元;(2)門診:按規定發給定額醫療門診卡。
第十條 在鄉復員軍人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內,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城鄉醫療救助後,規定補償範圍內其餘部分按以下辦法補助:(1)住院:按醫院級別補助,即一級醫院補助80%,二級醫院補助50%,三級醫院補助30%,補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000元;(2)門診:按規定發給定額醫療門診卡。(3)癌症病人、長期臥床不起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補助。
第十一條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內,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城鄉醫療救助後,規定補償範圍內其餘部分按以下辦法補助: (1)住院:按醫院級別補助,即一級醫院補助70%,二級醫院補助40%,三級醫院補助30%,補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元;(2)門診:按規定發給定額醫療門診卡。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內,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城鄉醫療救助後,規定補償範圍內其餘部分按以下辦法補助:(1)住院:按醫院級別補助,即一級醫院補助80%,二級醫院補助50%,三級醫院補助30%,補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元;(2)門診:按規定發給定額醫療門診卡。
第十三條 在鄉參戰退役人員在城鄉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內,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城鄉醫療救助後,規定補償範圍內其餘部分按以下辦法補助: (1)住院:按醫院級別補助,即一級醫院補助60%,二級醫院補助30%,三級醫院補助20%,補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200元;(2)門診:按規定發給定額醫療門診卡。
第十四條 優撫大額醫療補助。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後,其個人支付部分費用超過5000元的在鄉優撫對象,給予優撫醫療大額補助。標準按超過部分的30%補助,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十五條 優撫特別醫療補助。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優撫大額醫療補助、優撫醫療商業保險後,其個人支付部分仍特別高,承擔困難的在鄉優撫對象,再給予一定金額的優撫特別醫療補助。
第十六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優撫醫療保障,不重複享受。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七條 建立優撫醫療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為:上級補助資金、區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社會捐助資金的30%,由區財政籌集後撥付到區民政局優撫醫療資金支出戶。
第十八條 在區民政局設立優撫醫療資金支出戶,由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管理,區財政按照上年上級優撫補助資金的3%安排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優撫醫療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帳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當年平衡,結餘部分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醫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區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區民政局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一條 成立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由區民政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確定和優撫醫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資金預算。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程式,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負責優撫醫療資金的籌集,根據區民政局年度預算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勞動保障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督促醫療優惠的落實,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實行“一點通”結算服務,即優撫對象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醫療保障實行醫療減免、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補助一個地點即時結算、通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為優撫對象開闢綠色醫療通道,實行以社區醫療康復、養老護理為主體的醫療服務,並積極組織醫療志願者隊伍為優撫對象提供志願服務和人道主義關懷。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優撫對象醫療費中的優撫醫療補助和商業保險賠償部分實行墊付,每月與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結算。
第二十九條 建立優撫對象醫療管理系統,實行全區優撫對象醫療信息網路化、信息化服務管理,優撫對象醫療管理系統由萬州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 需轉院治療的,由區醫保中心或鎮鄉街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辦公室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危急病人可先轉院治療,在規定時間內補辦轉院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中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報銷、出具虛假診斷鑑定和證明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區民政局對相關單位給予行政處罰,處以2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罰款,兩次以上的,取消其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優撫對象冒領、騙取優撫醫療補助費的進行教育、責令繳納和退回;情節比較嚴重的,停止其兩年享受優撫醫療保障待遇;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優撫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享受優撫醫療保障待遇;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優撫醫療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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