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為了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8年3月7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成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為了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四川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制定的《四川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參保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城鄉戶籍,且在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在本辦法中簡稱為其他優撫對象
第二條參保原則
其他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關係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條參保辦法
(一)城鎮就業(以下簡稱有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繳費,當地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
(二)戶籍在城鎮未就業(以下簡稱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條參保補助
(一)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經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審核後,由所在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補助。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他優撫對象,按當年繳費標準,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所在地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補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按當年繳費標準,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所在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補助。
第五條醫療待遇
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其醫療保險待遇,並在此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其他優撫對象,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內的費用,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後,剩餘部分符合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範圍內的費用,按下列標準給予醫療補助:
1、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給予不低於40%的補助,計算公式:
(一次性住院醫療總費用-醫療保險報銷費用-純個人自付部分費用)×40%
2、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給予不低於20%的補助,計算公式:
(一次性住院醫療總費用-醫療保險報銷費用-純個人自付部分費用)×20%
(二)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支付;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上述補助標準給予醫療補助。具體補助實施辦法,由各區(市)縣制定。
第六條醫療服務
(一)優撫對象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相應的優撫對象證書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為優撫對象就醫減免、優惠有關醫療服務費用。具體辦法由各區(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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