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 文號:閩財社〔2005〕43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閩財社〔2005〕4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閩政〔2005〕8號)第十九條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檔案全文

為了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和《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閩政〔200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資助城市貧困民眾解決因患重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而建立的專項基金。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資助對象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即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幹部)。
(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三無” 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
第三條 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獨立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民政部門從留歸本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一定的數額安排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四)社會各界對城市醫療救助捐助的資金;
(五)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按當地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籌集醫療救助基金,並按分擔比例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財力狀況好的地方,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擴大基金規模。
(一)省財政安排的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形式補助給有關縣(市、區),其餘的資金由設區市和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分擔比例由設區市政府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除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醫療救助對象之外,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其增加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並列入預算。
(三)廈門市的籌資標準和各級分擔比例由廈門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廈門市政府保障。
第五條 省和設區市按照規定從福利彩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和接受社會各界對城市醫療救助捐贈的資金,作為省和設區市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調劑金,用於城市突發重大疾病致貧的貧困民眾的臨時醫療救助。
第六條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當年累計醫療費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醫療費用,在扣除單位應報銷部分、臨時救濟、社會互助幫困等之後,救助對象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由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救助。具體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及最高救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於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和當地政府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八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本級衛生、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本地區救助對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城市醫療救助標準,並可根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準適時進行調整。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畫由設區市、縣級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設區市、縣(市、區)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並相應增設“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結餘”等科目及明細分類帳,並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規定,對各項來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實行專帳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帳的利息收入應及時轉增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基金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條 設區市、 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於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第十一條 縣(市、區) 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或按月撥至本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及時全額劃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經批准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帳”。
第十二條 經市、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市、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民政部門應儘可能採取社會化發放形式,方便醫療救助對象,縮短發放時間。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每季度末10日內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醫療救助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年度終了後,各級民政部門應及時編制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決算,並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執行情況說明,其內容主要包括: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救助對象基本情況和特殊情況的說明,決算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四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申請和審批程式,按照《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醫療救助對象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優撫對象定補證》、《革命五老人員定補證》及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三無”人員證明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當地醫療救助優惠服務。
第十五條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貧困民眾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省財政廳、民政廳根據需要,對各地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虛報、擠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基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還將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上級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細則,並報省財政廳、民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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