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

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具有基金會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衛生局。它正式成立於2006年3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
  • 地點:上海市
  • 時間:2006年3月
  • 類別:非營利性慈善組織
基金會簡介,宗旨,理事會,章 程,

基金會簡介

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具有基金會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衛生局。它正式成立於2006年3月。
作為上海市首家登記成立的以醫療救助為主的非公募基金會,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秉承"關愛生命健康,體現社會和諧"的宗旨,殷切關注社會中最貧困、最弱勢的人群,向他們提供醫療救助、健康教育及賑災救援。

宗旨

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的宗旨是:關懷生命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的精神,開展濟貧救難等慈善項目,為社會特困群體提供醫療健康以及其他形式的幫助,體現社會和諧。

理事會

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理事會 監事 名譽理事長
理事長:葉敏麗 範金成 史文生
常務理事長:朱小波 嚴勝
副理事長:陳亞玲 華元煒
秘書長:黃莉莉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耀忠
宋衛
張文忠
黃碩麟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安濟醫療救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懷生命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的精神,開展濟貧救難等慈善活動,為社會特困群體提供醫療健康以及其他形式的幫助,體現人與城市、社會的和諧。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衛生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社會捐贈;對弱勢人群基本醫療保障的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救助。
(一)接受海內外熱心於慈善醫療等公益事業的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二)救助“低保無醫保、特困家庭、殘疾人”等各類弱勢人群的慈善醫療等濟貧救難項目;
(三)對開展弱勢人群基本醫療保障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資助;
(四)立足浦東,面向上海,救助各項旨在關懷弱勢人群基本醫療保障的社會公益事業,減低弱勢人群因病致(返)貧的風險。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8-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堅持原則,辦事公正,作風嚴謹;
(二)熱心於本市公益事業,並對本基金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三)熱心於本市公益事業的台港澳地區和國外企業及組織的代表、個人;
(四)德高望重及突出貢獻者可受聘為名譽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首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參加理事會會議,討論理事會工作計畫、業務活動以及所有理事會的其他活動;
(二)認真執行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三)根據需要為基金會提供必要的義務服務;
(四)積極為基金會捐款,積極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
(五)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對理事會有權提出質疑和意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捐贈資金的接受、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接受、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撤銷。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捐贈資金的接受、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二)台港澳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五)本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的藥品有效期須在半年以上,對於未使用完而過期的藥品的銷毀成本由捐贈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弱勢人群的慈善醫療等濟貧救難項目;
(二)對開展弱勢人群基本醫療保障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資助;
(三)救助各項旨在關懷弱勢人群基本醫療保障的社會公益事業;
(四)支付本會日常開支。
(五)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接受、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有附加條件的捐贈活動;
(二)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基金會投資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
復。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18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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