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十三屆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8日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江府辦〔2012〕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和責任分工、基金籌措和管理使用、醫療救助的實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25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發江門市市直醫療救助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江府〔2003〕1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 實行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責任分工,第三章 基金籌措和管理使用,第四章 醫療救助的實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附屬檔案,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辦〔2012〕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九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用好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進一步推進我市的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印發江門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施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1〕4號)、《關於印發〈江門市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江醫改辦〔2011〕14號)和《關於市直低保對象移交蓬江區江海區管理的通知》(江府辦函〔2009〕294號)精神,結合我市醫療救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用於全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基金。
第三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與貫徹《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相銜接,即在各市、區實施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加大對特定困難對象醫療救助的力度,更好地緩解民生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責任分工

第四條 建立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成員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市衛生局有關領導組成。
第五條 市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市本級醫療救助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聯席會議成員中的市民政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市聯席會議職責:
(一)決定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宜;
(二)組織開展醫療救助基金募捐活動。
第七條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一)制定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二)審批醫療救助申請;
(三) 負責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具體辦理有關募捐事務;
(五)督促各市、區進一步完善當地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做好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做好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工作;
(二)做好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配合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推進市本級醫療救助工作;
(二)應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市衛生局職責:
(一)配合市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二)監督有關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助服務工作。

第三章 基金籌措和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本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市本級留成部分中提取醫療救助資金;
(三)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向社會籌集。
第十二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堅持以收定支、結餘滾存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專項用於蓬江區、江海區醫療救助資金補助和全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
第十四條 根據江府辦函〔2009〕294號精神,每年補助蓬江區、江海區的醫療救助資金,其額度以上述兩區上一年度支出的醫療救助資金總額為基數,參照市本級財政分別負擔蓬江區低保資金的13%、江海區低保資金的19%的比例確定。
第十五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每年用於全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資金支出總額控制在300萬元以內,超出年度支出控制總額的醫療救助個案原則上延至下一年度實施。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上年度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情況,每年年初預撥市民政局一定比例的醫療救助資金,由市民政局具體實施全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市民政局每季度向市財政局提交1次全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對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實行財務監督,市審計局實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 醫療救助的實施

第十八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基金主要用於救助江門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各市、區的低保對象;
(二)各市、區的低收入家庭成員;
(三)經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核定的其他特別困難對象。
第十九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在各市、區施行首次醫療救助的基礎上進行。未經各市、區按其最高醫療救助限額標準給予救助的對象,市本級原則上不予救助。
第二十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範圍內的對象,在減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以及市(區)給予的醫療救助、接受超出相關規定的用藥和診療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後,年度內自付醫療費用仍在2000元或以上的,給予其自付醫療費用不超過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為30000元。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醫療救助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向其所在市、區民政局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填寫《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申請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交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二甲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醫療鑑定證明、醫療收費單據的原件及複印件(原件交驗)。
(二)市、區民政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加具意見並註明本市、區給予醫療救助的情況後,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
(三)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受理市、區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後,於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醫療救助的決定,並通知相關市、區民政局及申請人。對不予醫療救助的,要說明理由。
(四)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批准的醫療救助金劃撥給相關市、區民政局,由相關市、區民政局兌付受助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追回醫療救助金:
(一)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脅迫有關工作人員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剋扣、挪用、貪污醫療救助金的;
(四)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發江門市市直醫療救助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江府〔2003〕12號)同時廢止。國家或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申請表

附屬檔案

江門市本級醫療救助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證或有效證明號碼

家庭住址

家庭類別

所患病種

自付醫療費用

家庭成員情況

以上欄目由申請人填寫
市、區
民政局 財政局
審核意見
本市、區已給予醫療救助 元。
蓋章
審核人: 年 月 日
市聯席會議
辦公室
(市民政局)
審批意見
蓋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註:1.家庭類別一欄應填寫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普通市民家庭。
2.申請人需提交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二甲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醫療鑑定證明、醫療收費單據的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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