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旌陽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德陽市旌陽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是德陽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旌陽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德陽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幫助農村貧困家庭緩解看病就醫方面的特殊困難,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設立縣級教育與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總體方案〉的通知》(川財辦〔2016〕38號)精神,規範救助資金的設定和管理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是指由政府、企業、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及社會捐贈等渠道共同籌集的,主要用於幫助農村貧困家庭解決在享受現有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幫扶政策基礎上,仍然存在的與看病就醫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比如:未納入報銷的門診費用,以及轉院異地就醫未能完全報銷的合規費用等),切實避免因經濟原因導致貧困戶家庭成員患病得不到及時合理治療,按規定進行補償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採取以區為單位進行統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納入“衛生扶貧救助基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由區衛計局負責管理。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區財政安排的墊底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用於衛生扶貧救助的資金;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及社會的捐贈資金;
(四)其他資金(包括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第六條接受衛生扶貧救助捐贈資金,一律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四川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條在銀行開設“德陽市旌陽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八條救助對象。全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後不再屬於基金救助對象)。
第九條救助標準。一般控制在每戶每年500-5000元之間。對需要超過救助標準的特殊救助對象,需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條救助程式。
(一)本人申請。由救助對象本人(家屬或監護人)在所在鄉鎮政府領取旌陽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申請表,如實填報申請。
(二)村級初審。救助對象(家屬或監護人)將申請表、身份證、戶口簿及就醫票據交由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初審,通過入戶調查,重點核實救助對象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
(三)鄉鎮複審。村委會初審後,將申請資料交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審批。
(四)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核查審批後的申請資料,匯總編制統計表,在鄉鎮和村所在地向民眾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五)匯總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公示無異議的統計表上報區衛計局。
第十一條救助基金髮放。區衛計局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審核無誤後通過銀行直接將救助資金轉入救助對象銀行賬戶。原則上不採取現金髮放。
第十二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年度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區衛計局牽頭制定衛生扶貧救助基金具體使用實施細則。
第四章 基金監督
第十五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接受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屬於違紀或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和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
(二)將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的;
(三)擅自改變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用途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兩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衛計局商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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