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全市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緩解貧困民眾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內政發[2007]125號)和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內民政保[2007]133號)精神,結合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具體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辦法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 負責單位:通遼市民政局
  • 地區:通遼市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城鄉醫療救助方式,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組織實施,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一) 正在享受全市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 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傷殘軍人);
(四)城鄉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員(低收入人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
(五)地方政府規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
1、不能提供有效醫療票據(含複印件)或原始診斷證明的;
2、器官移植的費用;
3、跨年度累積的醫療費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標準的費用;
4、計畫生育費用;
5、交通肇事、打架鬥毆、酗酒和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及自殘等行為致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7、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醫療救助範圍的醫療費用。

城鄉醫療救助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門診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等方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
日常醫療救助採取事前救助,在農村牧區要首先為救助對象代繳其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全部費用;在城鎮要首先為救助對象(自願參保者)代繳不低於30%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二)大病醫療救助
大病醫療救助實行住院治療救助,不設起付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不限定病種,實行醫前、醫中、醫後相結合的救助方式。
在農村牧區,對於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民政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機構應給予適當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用按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後自付部分在醫療救助規定限額即封頂線(不得低於3000元/年,今後各地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增加逐年增長)內的,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於65%以上的救助或全額救助;醫療費用按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後自付部分超過規定限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於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封頂線。
在城鎮,對於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民政救助對象,其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按醫療保險部門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後,自付部分在民政醫療救助規定限額即封頂線(不得低於3000元/年,今後各地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增加逐年增長)內的給予不低於65%以上的救助或全額救助;自付部分超過民政部門規定限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於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封頂線;對於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其住院醫療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的按不低於65%給予救助或全額救助,超過規定限額的按不低於50%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封頂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部分參照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的救助標準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封頂線。
(三) 大病門診救助
救助對象中患類同於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等需長期維護治療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員,民政部門要根據基金籌集情況,每年給予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封頂線。
(四)臨時醫療救助
城鄉低收入的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每年給予不超過封頂線以內的臨時醫療救助。各旗縣市區每年核發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15%。
以上各種救助應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和65歲(含)以上老人實施重點救助。

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申請醫療救助,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主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查驗)及複印件二份;
3、享受社會救助的有效證件(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查驗)及複印件二份;
4、當地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包括鄉鎮、街道衛生院、所或同級醫療機構以及旗縣市區精神病防治機構)出具的正式醫療收費單據(或複印件),必要時應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病歷(或複印件);
5、已享受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待遇的救助對象,需提供報銷醫療費用的詳細單據或證明;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及審核。鄉鎮(街道)民政辦負責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登記工作。
1、審核申請人的救助資格。驗收申請人提交的醫療救助申請及證明材料和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填寫《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同時登記備案,填寫《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情況登記表》;
2、核定醫療救助金額,填報《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撰寫“關於申請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請示”後,上報旗縣市區民政局。
(三)審批。各旗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地區城鄉醫療救助申請的審批工作。
1、審核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和救助金額,簽署《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填寫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員要寫明理由,與原始材料一併退回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書面通知本人。
2、根據審批結果,填寫《通遼市城鄉醫療救助情況登記表》,編寫“關於申請醫療救助待遇的批覆”後,與有關原始材料一起返回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存檔;旗縣市區民政局留取複印件一份存檔。
(四)資金髮放。由旗縣市區民政局將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撥付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組織發放。
以上審核、審批和救助資金髮放工作時限按自治區民政廳《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日常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嘎查)衛生室承擔;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和旗縣市區級醫院承擔。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旗縣市區民政牽頭、會同衛生和勞動保障部門合理選定,並向社會公布。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民眾就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可以享受到免收掛號費,門診觀察費、處置費、各項檢查費、住院床費予以適當減免。如遇特殊情況需轉到上級醫療或外地醫院治療的,需要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民政部門同意後,治療終結後可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各旗縣市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具體來源為:
1、中央、自治區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2、市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3、旗縣市區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4、社會捐贈資金;
5、其他可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的主渠道為國家補助和市、旗縣市區兩級財政安排及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原則上,兩級財政當年預算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不能低於上年度上級補助資金額度(即以1:1的比例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旗縣(市、區)兩級上年度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用於城鄉醫療救助;同時,要積極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將部分社會捐贈資金用於城鄉醫療救助。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醫療救助情況,適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專賬,開展救助工作。
(二)各旗縣市區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對當年結餘資金超過年度救助資金總量10%的地區,上級將調減下年度醫療救助資金補助額度。
市民政、財政部門將依據各地貧困人口數、地方財政狀況、財政安排情況和當年救助資金支出情況等因素,對各地醫療救助資金給予補助。
(三)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由各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定人數後將資金劃撥至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醫療救助對象確因困難支付不了住院費用的,經民政部門同意,可會商醫療服務機構先行墊付規定限額內的全部或部分前期醫療資金,經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後,撥付醫療服務機構。
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畫,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對於在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福利院、敬老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救助站等)中集中供養的民政救助對象,其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所在民政服務機構先行墊付,並按季度憑醫療收費票據或購藥票據同旗縣市區民政部門結算,由民政部門將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服務機構。
(四)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分立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專賬,用於辦理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臨時救助明細台賬。

組織實施

(一)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並按照救助對象人數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切實把這項惠及城鄉困難民眾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明確責任,全面推進,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機制。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並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1、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站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工作力量,選配工作能力強且有責任心的人員從事醫療救助工作;原則上救助對象超萬人的配備2-3名工作人員,萬人以下的配備1—2名工作人員,並落實救助資金,確保救助工作落到實處。
2、民政部門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商有關部門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並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3、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原則上,救助對象超萬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經費應不低於6萬元,救助對象不足萬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經費應不低於3萬元,確保工作正常運轉。
4、衛生部門負責做好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對城鄉貧困民眾的相關優惠政策,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5、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要為城鎮困難民眾參保和住院治療提供方便和實惠。
6、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各級民政、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於2次的聯合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機制,協調發展,充分做好與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各旗縣市區要從制度、管理和監督層面,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在農村,醫療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平台,形成制度銜接、服務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的運行機制;在城市,醫療救助要探索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銜接,實現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共用、監管統一的工作機制。進而形成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互為補充的醫療保障體系。
(四)健全制度,嚴肅紀律,確保醫療救助工作穩步推進。採取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廣泛宣傳政策。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在救助基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當地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並取消其不少於三年的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同時,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和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五)各旗縣市區可依據此實施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細則。
(六)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並由通遼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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