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和田地區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
本轄區內持常住戶口的以下居民: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城市“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困難優撫對象;
(四)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條 醫療救助方式和補助方案
對救助對象以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為基礎,以事中救助為重點,以事前救助、事後救助為補充,取消病種限制,實施分類救助。
(一)資助參保參合
1、全額資助對象:
(1)城市“三無人員”;
(2)城鄉困難優撫對象;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4)農村低保對象。
2、差額資助對象:
城市低保對象,資助標準不低於10元/人。
(二)事前救助
救助對象為農村五保對象、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困難優撫對象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每年為救助對象一次性核發不低於200元的救助金,救助對象憑救助金到醫療機構或藥店就醫、購藥。
(三)事中救助
1、已參加地區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在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承擔部分符合基本醫療統籌支付範圍且超過2萬元的,先向當地財產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付,保險賠償後,仍有需個人承擔的合理醫療費用,可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二次救助。如個人承擔部分沒有超過2萬元,可直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二次救助。
2、城市救助對象,二次救助比例平均不低於70%,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救助。其中:城市重點優撫對象救助比例不低於80%,“三無人員”實行全額救助。
3、農村救助對象,二次救助比例平均不低於70%,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救助。其中:農村重點優撫對象救助比例不低於80%;農村五保老人、孤兒和困難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實行全額救助。
(四)事後救助
對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困難優撫對象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等,因病住院個人自理費用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非城鄉低保人員,可視情況對治療費用給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額標準是:城市救助對象為5萬元,農村救助對象為3萬元。各縣市用於事後救助的費用不得超過醫療救助基金的20%。
(五)慈善救助。
經事前救助、事中救助和事後救助後,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可通過慈善捐贈、愛心捐贈等給予慈善救助。各縣市每年要在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醫療救助。
第三條 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資助參保參合程式
由街道辦、居委會、鄉鎮負責每年年底前將本轄區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匯總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資助對象後,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分別核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證》。資助參保(參合)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後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分別撥付到縣級“農村合作醫療”財政專戶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縣級民政部門及時將資助資金統一撥付同級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事前救助程式。
由街道辦、居委會、鄉鎮負責每年年底前將本轄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名單匯總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集中審批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事前救助金。
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每年年底前由其本人向所在街道、居委會、鄉鎮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史資料。街道、居委會、鄉鎮進行入戶核查,形成核查材料並簽署審核意見,將申請人名單及有關情況在所在社區(村)公示無異議後,統一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事前救助金。
(三)事中救助程式
救助對象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或《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證》、本人身份證明及低保證、孤兒證、五保供養證等相關證件直接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可報銷金額內減收住院押金。其中,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住院押金憑有關證件予以免收。
(四)事後救助程式
救助對象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病史資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報銷憑證的複印件等材料。街道、鄉鎮在接到申請後,組織入戶核查並形成核查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五)慈善救助程式
按地區慈善基金會以及其他捐贈資金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 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各縣市要強化責任,積極協調財政部門科學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基金規模。要廣泛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
(二)加強資金管理。各縣市要在財政、民政部門分別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抓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發放等各個環節,確保救助資金安全運行。
(三)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餘。基金結餘較多的縣市,應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結餘率,到2011年,各縣市累計結餘資金一般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結餘資金過多的縣市,地區將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第五條 救助服務和管理
(一)各縣市民政部門要依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信息管理平台,建立醫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實現信息共享、監管統一,實行以鄉鎮、縣市定點醫療機構為單位的出院費用結算一站式服務,並逐步探索建立自治區及地州級定點醫療機構為單位的出院費用結算一站式服務。
(二)各縣市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由民政部門與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商同意後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掛牌經營,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定點機構保持一致;定點藥店要考慮醫藥集團、連鎖藥店的價格優勢和網路優勢,擇優確定。門診醫療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承擔;住院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有病床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縣級以上設有濟困醫療服務床位的醫療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與義務,通過協定監管及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定期檢查,實行動態選擇。
(三)定點醫療機構特別是政府舉辦的縣及縣以上公立醫院要制定優惠服務措施,落實濟困醫療服務的費用減免政策,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藥物目錄》、《服務設施目錄》,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和化驗。對不按規定目錄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
第六條 實施要求
(一)各縣市要將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層層落實責任,及時調整充實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實施好本縣市醫療救助工作。
(二)各縣市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慈善救助的銜接;財政部門要落實安排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要做好睏難民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睏難民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地、縣(市)兩級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城鄉醫療救助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城鄉醫療救助政策、資金和救助情況向社會公開,確保城鄉醫療救助的公開、公正、公平。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甚至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資金的要按規定嚴肅處理,違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各縣市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縣市實際,深入調查研究,抓好督促落實。
本細則由和田地區民政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大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和行辦發〔2009〕7號)、《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和行辦發〔200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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