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地點:洞口縣
  • 性質:實施辦法
  • 內容:七章三十九條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作程式,方便民眾辦事,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辦發[2008]60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民政部門為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我縣醫療救助工作中的實際情況適時對本實施辦法進行必要的完善和補充。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縣民政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救助管理機構);鄉鎮、管理區民政辦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審核,村、居委會受鄉鎮民政辦的委託,協助做好轄區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三)制定醫療救助各項工作制度;
(四)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的統計、分析,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五)負責指導各鄉鎮、管理區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六)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負責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發放;
(七)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及時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八)負責部門之間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
第五條 鄉鎮、管理區民政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上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在本鄉鎮、管理區的落實;
(二)負責本鄉鎮、管理區醫療救助對象資格的審查和上報,做好部分應急醫療救助工作;
(三)負責部分通過民政網路發放的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
(四)負責本鄉鎮、管理區報表統計、數據上報、信息錄入和檔案管理;
(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醫療救助工作,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協調;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委託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的評議、審查、上報工作;
(二)協助做好資助參合參保的有關工作;
(三)協助做好本轄區門診醫療救助點的管理;
(四)向上級反映本轄區居民醫療救助情況;
(五)向本轄區居民宣傳醫療救助政策;
(六)完成上級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七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承擔,但必須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審查合格並由縣民政局授牌,方可作為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
第八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範化建設,按照縣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第九條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建立統一結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訂面向救助對象的減免優惠標準、優惠措施,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的管理,幫助求醫救助對象合理用醫、用藥,節約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資源。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在實施醫療救助過程中,建立針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明細台帳,與民政部門建立定期審核結算機制。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於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縣民政局會同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醫療救助的對象
第十三條 凡持有我縣城鄉居民戶口,居住在我縣境內的下列人員均可作為醫療救助對象:
(一)持本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待遇期間的對象;
(二)持本縣《農村五保供養證》,並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間的五保對象;
(三)百歲老人;
(四)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
第五章 醫療救助的內容、標準及辦理程式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資助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等4種方式。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的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第一節 資助救助
第十六條 對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中75周歲以上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門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
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中75周歲以上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除按照國家規定的普補和特補標準到位後,對個人繳費的不足部分由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
第十七條 農村資助救助,按縣農合辦規定,在年度參合時間內,由鄉鎮、管理區民政辦根據縣民政部門審批核定的對象名單,與鄉鎮、管理區農合辦銜接,統一辦理本鄉鎮、管理區資助參合對象的參合手續。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根據鄉鎮、管理區民政辦辦理的參合憑據、名單將資助資金經財政審核後撥付至縣農合辦指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城鎮資助救助,按縣醫保站規定,在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內,救助對象向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領取證》,經縣民政部門審批核定,確屬資助對象的,繳費時按民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減免,並進行相關登記。年度參保工作完成後,由各鄉鎮、管理區統計將資助參保對象名單及參保憑證送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經審核後,將所有資助對象的資助資金經財政審核後撥付至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節 門診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救助的對象及標準
(一)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戶中75周歲的以上對象,每年由縣民政局發放100元的醫療救助,用於門診和購藥。
(二)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大疾病的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和百歲老人,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每年由縣民政局發放500元的醫療救助,用於門診和購藥。
第十九條 門診醫療救助按如下程式進行辦理:
(一)日常門診救助每年2月由各鄉鎮、管理區民政辦將符合條件人員上報縣民政局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審核,每年3月縣民政局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審核名單填寫《門診救助證》發到各鄉鎮、管理區民政辦,再由鄉鎮、管理區民政辦發到救助對象手中。
(二)、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由救助對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五保證》複印件,填寫《洞口縣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委會核實,向鄉鎮、管理區民政辦申報,經鄉鎮、管理區民政辦複審後上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季審批後填寫《門診救助證》,由鄉鎮、管理區民政辦發放至救助對象。
第二十條 門診救助對象就診、購藥時須出示《門診救助證》,結算時,由醫院、藥店經辦人員在《門診救助證》上進行登記核減。此外,經辦人員還須填寫好《門診醫療救助優惠卡》,記錄優惠金額等有關情況,由患者簽名或蓋章,並附處方等憑證,用於同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結算,每半年結算一次。
第二十一條 門診、藥店應按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實施診治,超越該範圍的不納入優惠範圍。
《門診救助證》不取現,限額之內的優惠金額指標不結轉下年度。
第三節 住院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住院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住院後在其獲得新農合補助或城鎮居民基本醫保補助、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對其個人自付部分進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條 患者住院前須經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同意並填寫《住院救助認可書》方可出院。出院結算時,由患者憑有關資料直接與定點醫療救助機構辦理住院救助兌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50%和20%;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20%和15%。
第二十五條 對城市低保戶已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為15%。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標準為10%。
住院救助對象個人年內住院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一戶當中有2人以上住院的不超過3000元。
第二十六條 年度內已享受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的對象,若再享受住院救助,應剔除門診救助金額。
年度內享受過住院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不再享受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所墊付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每半年與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審核結算一次。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向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申報結算已墊付的救助費用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醫療救助認可書》、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結算單據、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助詳單(提供農合辦或醫保站的複印件)。
(二)住院救助費用結算單(住院病人簽字和醫院蓋章)。
定點醫療機構向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提供住院病人住院醫療救助的材料必須真實、齊全,否則不予認定。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報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救助費用的月報和年報表。
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的第一個月要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單位發生的住院醫療救助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費用、救助金額”等。
第三十條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計算範圍。
救助對象在洞口縣以外醫療機構住院、申請住院救助須在3個月以內,由本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複印件、醫保或新農合補助憑證,填寫《洞口縣在縣外醫院住院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委會初審,鄉鎮、管理區民政辦複審後,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季審批,審批後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其救助標準參照在縣級醫療機構執行,但最高不超過2000元。年度內同時享受縣內和縣外住院救助的對象,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
第四節 臨時醫療救助
第三十一條 救助範圍:我縣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其家庭成員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惡性腫瘤或其他病種住院,住院費用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剩餘自付的當年度的住院費用,農村超過1萬元以上,城市超過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救助。
第三十二條 救助標準:按照家庭困難程式、患病情況、住院費用多少,農村按不低於5%-10%的比例給予救助,城市按不低於2.5%-5%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費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臨時醫療救助最高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第三十三條 辦理程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在3個月之內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複印件等,填寫《洞口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委會初審,鄉鎮、管理區民政辦複審後,由鄉鎮、管理區民政辦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月審批,審批後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救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與監管
第三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上級撥入、本級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第三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該專項資金。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資助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15%,門診醫療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25%,住院醫療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30%,臨時醫療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10%,當年結餘資金應不超過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總量的20%。醫療救助金年內結餘可轉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縣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帳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縣民政局設立農村、城市醫療救助資金髮放專帳,用於辦理各項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和發放業務。
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我縣財力及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式操作,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其中,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縣衛生部門應加強對提供醫療求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有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醫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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