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高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06]13號)要求,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擴大農村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範圍,建立城市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現就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的通知
- 地點:上饒市
- 實施:2006年7月1日
- 屬性:管理條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高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06]13號)要求,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擴大農村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範圍,建立城市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現就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施差額救助的制度。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堅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生活救助與扶持發展生產相結合原則。
(一)準確確定保障對象。以縣級政府為責任主體,對持有我市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最低保障標準的,均列入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在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時,要健全臨時救濟、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
(二)合理制定保障標準。全市農村低保標準一般不低於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補差不低於25元。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實際,制定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報上饒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各地要根據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保障標準。保障標準既要保障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鼓勵就業和勞動自救。
(三)認真落實保障資金。農村低保所需保障資金,由省、縣兩級財政按照8:2的比例負擔,各縣(市、區)財政要按規定將農村低保資金列入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省財政按照原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人數每人每月補助20元,縣(市、區)財政按月人均不低於5元標準予以配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原用於農村特困戶救助的資金全部相應轉為農村低保資金。
二、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
為進一步提高農村五保戶的保障水平,將全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在現有的基礎上提高50%。即:集中供養五保戶年人均保障標準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養五保戶年人均保障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含分散供養五保戶每人每年200元的住房維修基金)。提高標準所需資金,按省、縣9:1的比例分別負擔。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認真組織好對農村五保供養人員的清查,準確界定對象,建立健全資料檔案。切實做好農村五保對象的認定、審核、審批和發證工作,全面實現農村五保對象的應保盡保。
三、建立和完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
根據“收支平衡、保障適度、大病救助”的原則,在全市12個縣(市、區)進一步擴大農村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範圍,全面開展城市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患大病的城鄉貧困居民家庭的醫療費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平穩運行、穩步發展。
(一)救助對象
1、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為:城市低保對象;
2、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為: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供養對象;
3、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二)救助病種
城鄉醫療救助主要實施大病醫療救助。主要包括:
1、惡性腫瘤;
2、尿毒症(腎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4、腦中風;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
7、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三)救助標準
按照分類施救和低標準起步的要求,確定救助標準。具體救助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及救助對象的不同和救助項目制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後公布執行。
救助對象身患規定救助範圍內的大病,一般按其個人(家庭)支出醫藥費總額的20%給予救助。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低保戶中的非常補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4000元;城市低保戶中的常補對象一年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6000元。對確屬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四)救助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要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為先、看病及時介入、住院主動救助、病後一次核算”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的時效性和社會效益。
對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救助,可採取救助對象個人和救助資金各承擔50%醫療保險費的辦法,資助其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但年資助金額人均一般不超過50元;對城市低保常補對象可實行基本醫療救助,主要是以發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患大病經醫療保險報銷後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醫療救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患大病個人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當地規定的比例和額度給予救助。
對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供養對象的救助。已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全額資助其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使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對因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醫療救助;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當地規定的比例和額度給予救助。
(五)資金籌措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按5:2.5:2.5的比例負擔,4個國家扶貧重點縣按照省、縣7.5:2.5的比例負擔。城市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按城市低保對象人數人均200元標準籌集;農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按農村低保和五保供養人數人均160元標準籌集。縣(市、區)將所需配套資金列入財政年度預算,與省、市級下撥的醫療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於資金總額的90%。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事關經濟發展全局,事關社會長治久安,意義深遠。各級政府要以高度政治責任感,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進一步推進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一是要建立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管理服務網路。各地要加強基層社會救助機構建設,充實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經費,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水平。三是逐步完善工作運行機制。進一步發揮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民眾團體和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組織在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救助資源,共享社會救助信息,進一步形成社會救助的合力。
(二)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落實。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管理,確保足額落實。各項社會救助資金均應通過“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封閉運行。民政部門應按期將核定的救助對象名單、人數、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撥至鄉鎮金融網點,實行社會化發放。各地實行社會化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解決,不得擠占救助資金。
(三)落實部門職責,強化監管機制。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嚴格檢查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管理,狠抓落實。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保障資金,強化管理監督手段,保證資金合理、有效的使用。衛生部門要指導、督促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成本。農業、教育、物價、勞動保障、統計、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新聞單位要加強有關政策宣傳報導,發揮輿論導向作用。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參與和支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我市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對於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等部門加大對各項救助制度組織實施和工作落實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有關情況,把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