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7月2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7月21日發布的辦法。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7月21日發布的辦法。中文名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第五條 十政辦發〔2007〕156號檔案建立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惠民醫療保險併入居民醫保統一管理。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居民醫保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根據居民醫保參保人數和工作量增配醫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最佳化計算機信息網路,將...
(一)參保救助。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採取代繳方式予以全額資助。資助資金直接劃入醫保財政專戶。(二)門診救助。特困供養人員門診救助標準定額為每人每年500元。集中供養的,資金撥給供養機構統籌...
武漢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醫療保障體系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省...
《武漢市市屬城鎮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中文名 武漢市市屬城鎮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武漢市人民政府 文號 武政辦[2006]111號 頒布時間 2006...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本市常住戶口並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困難民眾: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以下稱重點救助對象); (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稱低收入救助...
(一)住院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具體標準為:荊州市內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為800元,三級醫院1200元;荊州市外醫院1800元。 民政部門認定的困難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二)特困供養人員;(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其中特困供養人員...
執行全國及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三個目錄。執行全市統一的待遇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二)統一醫療服務協定管理。統一城鄉居民醫保協定機構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全市範圍內就醫、購藥,按同一統籌...
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納入居民醫保覆蓋範圍,不受戶籍限制。支持幫助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及其他社會成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城鄉居民不能同時參加城鎮...
該《辦法》分總則、 參保範圍和對象、基金籌集及標準、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服務管理、基金管理和監督、組織管理、附則8章35條,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印發的《巴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巴府發〔2009〕8號)同時廢止。巴中市...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市殘聯、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醫保局...
省衛生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儘快研究制定惠民醫療保障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惠民醫療減免的對象、範圍、項目、標準和比例,積極探索建立覆蓋所有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制度,並資助低保特困對象...
第一條 為保證和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有效組織實施,根據《和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修訂)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給予醫療費用補助(農村醫療救助也可以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救助制度。
第八條 城鄉居民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能重複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九條 恩施州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應按照《湖北省關於社會保險工作若干事項...
第二章 醫療救助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範圍 (一)普通醫療救助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貧困對象,憑民政部門核發的《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社會定期救濟證》、《農村...
(一)城鄉特困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認定,與同級醫保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其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申請身份認定前12個月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
(四)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困難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70元;(五)“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政府補助實行分級負擔...
第一條為建立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鄉居民醫保實施範圍和對象,是指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