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

《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是長沙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長沙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長沙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救助內容,第三章 救助程式,第四章 救助資金,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長沙市人民政府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1〕2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保障低保對象基本醫療權利,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長發〔2011〕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通過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對城鄉低保對象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以保障救助對象基本醫療需求的一種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條 醫療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
(三)屬地管理,應救盡救。
第四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低保對象(含城鄉“三無”人員,下同),其醫療費用在醫保支付後支出仍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醫療救助。
城鄉“三無”人員是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扶、撫)養人或贍(扶、撫)養人無贍(扶、撫)養能力的城鄉居民。
第五條 醫療救助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負責擬訂醫療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並加強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做好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與醫保信息管理系統的連線工作,協助做好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的有關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醫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救助內容

第六條 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的內容為:
(一)大病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肝硬化、造成癱瘓的重性心腦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對城鄉“三無”人員在本地縣、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無縣級醫療機構的區、縣可指定一所市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在扣除醫保支付後的目錄內個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線以下部分,下同),予以全額救助。未在上述規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其他低保對象救助比例和限額進行救助。
城鄉“三無”人員以外的其他低保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醫保支付後的個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000元。患本條第一款所列的7種大病,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達到2萬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限額為1萬元。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醫療發生的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應由他方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
(五)超越醫保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服務設施標準實施診治的費用;
(六)拒絕民政部門依法依規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三章 救助程式

第八條 低保對象大病門診救助的程式為:
(一)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提交大病門診醫療救助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救助對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低保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驗,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長沙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簽出意見後報街道(鄉鎮)。
(二)街道(鄉鎮)對上報的《長沙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出意見後報區、縣(市)民政局審批。
(三)區、縣(市)民政局對街道(鄉鎮)上報的《長沙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長沙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下發不予救助的書面通知書。
(四)大病門診醫療救助的對象和救助金額於審批當月在對象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
(五)大病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由區、縣(市)民政局在審批當月或下月通過銀行發放。
第九條 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救助原則上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民政部門按月將城鄉低保對象名單輸入醫保信息管理系統。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時,憑《低保證》(《五保證》)、醫院病歷和住院通知單到街道(鄉鎮)民政辦辦理《準予救助通知單》,並將《準予救助通知單》交所住醫院。出院結算時,醫保系統將準予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自動生成城鄉居民醫保支付金額、醫療救助金額、自付金額3個部分。城鄉低保對象住院醫療費用中的醫療救助金額由民政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定期直接結算。
暫未實現“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的地方,城鄉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按照城鄉低保對象大病門診救助的程式進行。但救助對象在申請救助時還需提供住院通知書、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憑證、必要的病歷資料和醫保結算支付憑證。
第十條 已享受大病門診救助後又住院的城鄉低保對象,其大病門診救助金額列抵住院救助金額。
第十一條 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救助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的,救助對象和金額於民政部門與定點醫院結算的當月在對象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取證以及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配合民政部門的調查。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人提出書面救助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第四章 救助資金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市、區、縣(市)財政承擔,並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對高新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長沙縣給予30%的補助,對嶽麓區、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給予50%的補助。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基金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等業務;民政部門設立醫療救助資金髮放專戶,用於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依法依職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髮放情況和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紀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將醫療救助政策、辦事程式、保障對象和資金髮放等情況向社會公示,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從事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拒不簽署同意救助意見,或者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故意簽署同意救助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醫療救助資金的。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告誡,不予批准或停止救助;已經發放救助資金的,全額追回騙領的資金並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已按《長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衛生局長沙市民政局長沙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提高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治保障水平的通知》(長人社發〔2011〕101號)有關規定享受了醫療救助待遇的,不再重複享受本救助。精神病人醫療救助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精神病人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11〕101號)予以救助。
第二十一條 城鄉特殊困難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