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滿足我縣城鄉困難民眾基本醫療需求,有效緩解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以及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辦發〔2008〕6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救助制度是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醫保)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的配套、延伸和補充,是指由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困難民眾及家庭實施醫療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基本原則:(一)政府主體救助、社會幫扶救助的原則;(二)公平、公開、公正和科學合理的原則;(三)突出重點、分類分層施救的原則;(四)及時績效的原則;(五)部門配合,整合資源,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居住在我縣境內,持有我縣戶口的下列人員:(一)農村五保戶;(二)農村低保戶;(三)城市低保戶;(四)百歲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第三章 醫療救助內容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醫保、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
(一)資助救助1、資助方式(1)資助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農合;(2)資助城市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醫保。2、資助標準(1)對農村五保戶參加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資助,對其他困難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部分資助;(2)對城市三無人員參加城鎮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資助,對其他困難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醫保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部分資助。3、辦理程式。經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後,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合參保的資金,由縣民政局直接核撥至新農合、城鎮醫保資金專戶。
(二)門診醫療救助1、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和75歲以上的低保老人由縣民政局核發50—200元的《醫療救助卡》,主要用於門診和購藥。2、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中患有糖尿病、心臟病(心衰一級以上)、偏癱、慢性肝炎(住院二次以上)等病種的,由縣民政局視其病情酌情核發300—500元的《醫療救助卡》,用於門診和購藥。3、特大疾病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中患有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重度大面積燒傷、顱內骨折或血腫(含積水)、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特大疾病的,視我縣每年醫療救助資金總額酌情給予特大疾病定額門診醫療救助,但最高救助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種門診救助,不得重複享受。
(三)住院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在獲得新農合或居民基本醫保補助,定點醫療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剩餘的自付費用,對其自付不力部分進行的救助。1、住院救助實行分類分層救助。①參合參保的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在鄉級、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除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和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剩餘自付的住院費用,分別按50%、30%、15%給予醫療救助。②參合參保的城鄉低保對象在鄉級、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除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和其它政策性補助後剩餘自付的住院費用,分別按20%、15%、10%給予醫療救助。③未參合參保的城鄉低保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按10%給予醫療救助。2、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按新農合或城鎮醫保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實施診治,對超越該範圍的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3、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住院醫療救助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元/年,其他城鄉低保醫療對象和未參合參保醫療對象救助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00元/年。
(四)臨時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是指對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照家庭困難程度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原則上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1、臨時醫療救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是患有癌症、尿毒症、肝硬化(腹水)、實行大型外科手術等重病患者;②一年內自負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2、每年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當年收入的10%。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享受醫療救助:1、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吸毒、自殺、他傷、自殘等;2、器官移植、鑲牙、整容、整形、配鏡等;3、未按新農合或城鎮醫保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實施診治的;4、未經允許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在非定點藥房購藥等;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
第四章 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第七條 申請審批程式:一、城鄉醫療門診救助對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符合門診救助條件的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請書;②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③《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④病歷和診斷證明書;⑤醫藥費支付票據。
(二)鄉鎮民政辦對申請人上報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知村(居)委會告知申請人。二、城鄉醫療住院救助(一)醫療救助對象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入院治療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對其身份進行審核確定,對符合條件的,辦理住院手續並及時錄入計算機網路系統。(二)醫療救助對象出院時,經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進行初審後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清個人自付部分,救助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與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規定標準結算。
(三)醫療救助對象轉診到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治療終結後持疾病診斷證明、清單、發票、醫保或新農合補助清單以及本人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證明,到縣民政局審核報帳結算。三、臨時醫療救助。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的複印件、疾病診斷書、住院費用清單及發票(或醫保、農合結算清單)到鄉鎮民政辦申報,經民政辦審查覆核後(整理材料),到縣民政局審批。
第八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在治療過程中,要及時向鄉鎮民政辦反饋治療情況,民政辦要按月將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情況報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救助政策落實到位。
第九條 縣民政局要充分利用新農合和城鎮醫保信息平台,與鄉鎮民政辦和定點醫院實行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對象信息檔案,經常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檢查。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的標準結算救助資金;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拒付其醫療救助費用。
第五章 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
第十條 資金支付方式:1、城鄉住院救助對象的費用結算,先由定點醫院墊付,縣民政局按月與定點醫院結算。2、城鄉門診救助費用,實行申報審批和報銷制度。凡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先由定點醫院(定點藥房)墊付,縣民政局按月與定點醫院(定點藥房)結算。3、城鄉住院救助對象因病轉到縣外治療的,應持相關資料到鄉鎮民政辦審核,由鄉鎮民政辦工作人員到縣民政局結算。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和社會募集。其中財政撥款由省、市、縣三級負擔。縣財政每年根據開展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基金管理: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發、支付等業務;縣民政局設立醫療救助基金髮放專帳,用於辦理門診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的核發、支付和發放業務,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明細台賬。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縣民政局要切實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對所有救助對象都要建立救助檔案,實行微機化管理。同時要與新農合和城鎮醫保形成制度銜接、服務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的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縣民政局要建立諮詢、投訴和舉報制度,設立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六章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及職責:1、定點醫院的認定。(1)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原則上必須是我縣城鎮醫保和新農合的定點醫院。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的程式為:醫院向鄉鎮民政辦申請,經縣民政局、衛生局考核確定並授牌後,才能實施救助。特殊情況也可以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衛生局指認確定。(2)每個鄉鎮原則上只確定一家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城區可根據中西醫結合,布局合理方便就醫的原則確定。(3)定點醫院必須設立專門的服務視窗及服務標識,建立救助公示欄,做好政策宣傳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救助對象的服務工作。2、定點藥房的認定。原則上將縣慈善會授牌的慈善藥房確定為醫療救助定點藥房。3、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和定點藥房必須承諾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優惠服務。4、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縣城鄉社會救助站簽訂服務協定,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職責分工:1、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醫療救助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和政策,負責對醫療救助機構實施行政管理,負責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城鄉社會救助站負責全縣醫療救助具體業務工作,落實好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2、縣財政局負責協助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畫,落實醫療救助資金並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貫徹落實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待遇,搞好服務工作。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按要求建立與縣城鄉社會救助站、定點醫療機構相配套的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實行網路管理結算。4、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檢查。5、縣物價局負責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醫療用藥價格、診療項目費用收取實行不定期檢查。6、鼓勵和支持慈善機構、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資助醫療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辰谿縣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