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大病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更大限度滿足我縣城鄉困難民眾疾病治療需求,有效緩解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4〕第649號)和湖南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辦發〔2014〕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規定,為切實減輕城鄉居民醫療費用負擔,著力解決重大疾病患者“治病難”的問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大病醫療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制度相銜接,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
第二條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大病醫療救助制度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醫療商業保險制度的延伸和補充。是指由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困難家庭實施醫療救助的制度。
第四條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由縣民政部門牽頭,縣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參與合作,共同抓好落實。
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五條凡具有我縣常住戶口,在享受基本醫療政策報銷和大病商業保險補償後,醫療費用支付仍然特別困難的大病醫療患者。
第三章救助內容標準
第七條大病醫療救助費用是指患者發生大病住院總醫療費剔除在年度內基本醫療政策報銷和大病商業保險補償以外的醫療費用。
1.非財政供養人員:大病住院自負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的困難患者原則上按不高於10%比例給予救助,其中3萬元—5萬元(含5萬元)最高救助金額不得超過0.5萬元;5萬元—20萬元(含20萬元)最高救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20萬元以上的最高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2.財政供養人員:大病住院自負費用超過15萬元以上的困難患者原則上按不高於10%比例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救助對象原則上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大病醫療救助。
第八條對患有特殊慢性病等重大疾病患者,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可實行特重大疾病門診定額救助,由縣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救助標準,可享受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的醫療救助金。救助對象一年內只享受一次一種救助方式,不得重複享受。
第四章申請、審批程式
第九條非財政供養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財政供養人員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交以下證明: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
2.當年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3.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結算單據;
4.當年大病醫療保險補償單據;
5.填寫大病醫療救助申報表;
6.農村居民醫療救助對象需提供“一卡通”賬號,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對象需提供縣民政局指定的統一商業銀行賬號。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在2天內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並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後,將申請表(紙質)和匯總表(電子檔)報送縣民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縣民政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鄉鎮上報的醫療救助申報表和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大病醫療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縣財政部門接到縣民政部門報送的大病醫療救助匯總表及花名冊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審核和社會化發放工作。
第五章資金籌集
第十三條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原則,統籌安排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具體包括:上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縣級財政預算安排一定的醫療救助資金、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四條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獨立核算,當年度結餘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部門責任
第十五條做好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需要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的協同互補作用,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便捷高效協同模式,加強各項政策的銜接,共同解決大病貧困患者的醫療負擔。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受理農村居民醫療救助申請,會同鄉鎮財政所審核和匯總醫療救助並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民政局複查審批。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財政所審核匯總,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民政局複查審批。
第十八條縣民政局負責對各鄉鎮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電子匯總表進行複查審批,並報送縣財政部門。同時,要關注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家庭的其他困難,對於按當地政策實施醫療救助後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可通過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多種渠道緩解其生活困難。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大病救助資金,對大病醫療救助資金進行核算和社會化發放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資金進行跟蹤問效。
第二十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和大病商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大病救助金申請對象當年總醫療費和基本醫療報銷費用、大病商業保險費用金額的相關證明。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縣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發現虛報冒領,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醫療費用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責令其立即糾正,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