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實施辦法

辰谿縣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的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推進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20號)和《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於建立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懷政辦發〔2009〕3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以下簡稱臨時救助),是指由各級政府對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低收入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臨時救助,均應遵守本辦法。因水災、旱災、風災、雹災、冰凍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屬於國家專項救助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二)堅持“救急救難”和簡便易行的原則;(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四)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五)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六)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業務主管部門,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是臨時救助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縣臨時救助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審核上報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臨時救助有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檢查。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凡戶口在本縣的常住居民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都可申請臨時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對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由於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難以維持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包括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等;(三)縣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實施臨時救助:(一)因遇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傷害導致經濟支出過大,在得到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二)因醫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後,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太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三)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或其它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考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家庭無力支付學費的;(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一)具有本地戶籍而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負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未履行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三)因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致貧的;(四)拒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五)法律、法規認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九條 對申請臨時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核算,參照城鄉低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行臨時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家庭人口、困難程度等因素,結合臨時救助資金狀況,按照下列救助標準實施分類救助:(一)對因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傷害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給予300元—1000元的臨時救助;(二)對因醫治危重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太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給予500—1000元的臨時救助;(三)對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子女考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家庭無力支付學費的,給予1000 —2000元的臨時救助;(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視具體困難情況,確定救助金額。
第十一條 一個家庭原則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確須二次救助的,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臨時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1、居民戶口簿;2、居民身份證;3、低保證或家庭成員收入證明;4、致貧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材料;5、保險、理賠、受助情況等證明材料;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二)鄉鎮人民政府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或村(居)委會上報的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派出工作人員,會同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調查、核實、評議並公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辰谿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縣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批准實施救助,並確定救助金額,發給臨時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鄉鎮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因特殊原因,3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鄉鎮報縣民政局審批的臨時救助,縣民政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查批准完畢。
第十四條 對因突發性重大災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本著“救急救難”的原則可簡化程式,特事特辦,由縣民政部門直接受理,進行調查,實施救助。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資助等方式籌集:(一)上級撥款;(二)財政預算。縣財政從2010年起按一定標準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臨時救助實際需要逐年增加資金投入;(三)福彩公益金。從社會福利彩票所籌公益金中,每年提取10%用於臨時救助;(四)社會捐助。從政府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中,每年提取15%用於臨時救助。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要設立救助資金專戶,專門核算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結餘情況。民政部門應設立救助資金專戶,嚴格與單位正常經費分開。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由財政專項預算解決。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以實物救助。採用實物發放的,原則上需經政府採購中心採購。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備用金報賬制發放。現金的發放由縣民政局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組織實施,實物的發放由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直接發放,也可委託鄉鎮民政辦或通過慈善超市發放:(一)縣民政部門根據臨時救助具體情況制定撥款計畫,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按月足額預撥;(二)縣民政部門要建立臨時救助人員信息檔案,製作發放台帳、統計表,將臨時救助資金支出情況按月報財政部門審查核銷。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騙取、冒領臨時救助款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或上級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追回臨時救助款:(一)虛報病情的;(二)隱瞞家庭經濟收入和其他實情的;(三)偽造證明材料的;(四)脅迫有關工作人員出具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臨時救助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賄賂、吃請或為人情等原因,對不符合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意見的;(二)對符合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意見的;(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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