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市、縣(區)(以下簡稱各地)做好睏難民眾救助工作,根據《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7〕58號)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規政策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統籌安排的用於補助各地開展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包括基本生活、照料護理和基本殯葬服務)、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自治區民政廳商自治區財政廳設定全區補助資金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民政部和財政部審核備案。各地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自治區民政廳審核。自治區民政廳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及全區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會同民政廳下達補助資金,同步下達全區績效目標。年度執行中,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指導各地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困難民眾救助任務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地方財政努力程度、工作績效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補助資金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考評成績好的地區傾斜。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每年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年調整。自治區財政廳收到中央補助資金後,將其與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商自治區民政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於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各地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寧專員辦。各地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將收到的自治區財政提前下達的預算指標和本級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難民眾救助資金預算指標金額編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七條 自治區將統籌資金按因素法分配下達各地,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地方努力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
(一)基礎因素(A),權重占70%。統籌考慮各地救助對象數量、實際補助水平、財政困難程度,以及全區各地困難民眾月平均救助補助水平等因素計算。計算公式為:
A=〔B×(1或1.2)〕/C×70%
其中:B=∑M/∑N
M為資金撥付時各地每月救助資金支出額度;
N為資金撥付時的各地每月救助對象數量;
C=∑O/∑P
O為資金撥付時全區每月救助資金支出額度;
P為資金撥付時的全區每月救助對象數量。
註:根據各地財政困難程度,對貧困縣(區)補助上浮係數1.2,對非貧困縣(區)補助不上浮,對已脫貧的縣(區)給予1年漸退期(即脫貧後1年內仍按貧困縣補助)。非貧困縣(區)B/C的值根據實際情況計入,最大不得超過1.2。
(二)地方努力因素(D),權重占10%。統籌考慮各縣(市、區)上一年度接收自治區下撥資金、本級預算安排救助資金及累計結餘資金總額(E)、上一年度各縣(市、區)本級決算支出救助資金總額(F)等因素計算。計算公式為:
D=〔(F×10%)/(E-F)〕×10%
註: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的2014年各地資金執行情況考核標準,當年年終困難民眾救助資金滾存結餘額度應控制在當年支出總額的10%以內。為進一步明確各地開展困難民眾救助工作的屬地責任,避免各地盲目抬高救助水平,“〔〕”內比值最大取1.2。
(三)績效因素(G),權重占20%。績效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困難民眾救助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創新及安全管理情況。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財政廳通過採取特定方式對各地進行考評並劃定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對應的績效係數分別為1.2,l,0.8和0.6。計算公式為:
G=績效係數×20%
綜上,各地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金額(H),等於自治區擬分配各地救助補助資金總額(I)乘以當地基礎因素、地方努力因素和績效因素係數之和。計算公式為:
H=I×(A+D+G)
提前告知下年度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可按當年下撥資金時的現有相關指標計算後預撥,次年根據實際情況補足或扣減。各地月度困難民眾救助資金支出及救助對象數量以“民政雲”社會救助管理系統提取數據為準;資金支出進度以自治區財政部門通報結果為準。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編制下年預算時應充分考慮上年結餘結轉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統籌使用,積極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加大結轉結餘資金消化力度,增加資金有效供給,發揮補助資金合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對於全年困難民眾救助資金支出總額少於當年自治區財政下達補助資金總額的地區,自治區財政將在下年分配補助資金時適當減少對該地區的補助。
第十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應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應統一支付到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孤兒基本生活費應支付到孤兒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集中養育的孤兒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應統一支付到福利機構集體賬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應下達到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由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通過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賬戶。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指導救助家庭或個人在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補助資金的賬戶,尚未辦理社會保障卡的可暫時通過惠民資金“一卡通”等渠道發放補助資金。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後,應將其與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商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地資金使用計畫,根據同級民政部門審核後的救助花名冊及發放標準,由財政部門和委託代理金融機構按月將當月應發補助資金支付到位。任何單位或代理金融機構不準以任何理由延遲發放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和代理金融機構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各類救助對象的賬戶監管,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救助對象賬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集中變更賬戶,代理金融機構要第一時間函告本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同意並備案,如救助對象主動變更賬戶,代理金融機構需予以說明,並由本人前往民政部門履行更改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不得轉入財政社保基金專戶。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用於為低保對象發放低保金和補貼,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含補貼)、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為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為孤兒和困境兒童(機構養育孤兒、父母雙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孤兒、三類監護缺失的困境兒童)及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並實施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各級預算中安排的社會救助專項資金中列支,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購買範圍可涵蓋事務性和服務性兩類內容。各項資金依據各救助項目的操作規程使用,資金使用後按支出方向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自治區下達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除自治區明確的補貼範圍及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和財政部駐寧專員辦建立並逐步健全資金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對全區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財政、民政部門也應建立健全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並對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必要時與財政部駐寧專員辦聯動)組織開展對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投入與使用、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同時,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政策、督促指導各地改進工作、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財政和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細則,明確資金申請、審核、公示、發放流程和具體使用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依據本辦法執行,《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60號)、《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農村五保供養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5〕4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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