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睏難民眾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民發〔2022〕95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8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上海市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26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睏難民眾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民發〔2022〕95號)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8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救助資金,是指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用於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開展社會救助的財政性資金,主要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臨時救助、糧油幫困、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救助項目。
第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各項救助政策落實到位、資金使用規範有效。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足額安排預算資金並及時撥付資金,履行財政監督職能。
第五條 社會救助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的資金,由市、區按照規定比例籌集;
(二)中央下撥的各類社會救助補助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社會救助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統籌考慮上一年度開展社會救助工作的實際支出進行分配。社會救助資金市級承擔部分納入當年市對區轉移支付下達各區;區級財政部門將收到的市級轉移支付資金及區級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納入本區財政預算。
第七條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上級下達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納入國庫統籌使用,按照支出方向單獨記賬、分別核算。社會救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為低保家庭發放救助金;
(二)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以及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三)為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家庭發放救助金;
(四)為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
(五)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以及對其中的未成年人進行保護;
(六)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實施糧油幫困措施;
(七)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救助服務。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資金申請審批程式,加強對救助對象的動態管理,根據家庭人員和經濟狀況的變化,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停發、增發和減發手續。
第九條 社會救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低保家庭救助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家庭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成發放清單,經上海市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台統一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銀行賬戶;
(二)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賬戶;
(三)對因特殊情況確需現金髮放的,需經區民政局審批,由救助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並保留現金髮放相關證明材料。
嚴格救助對象賬戶管理,對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賬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保留對象本人申請賬戶變更的完整材料以及相應程式。
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的救助以實物救助或服務為主,受助人員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參考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第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社會救助資金髮放台賬,做好與上海市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台的定期對賬工作。
社會救助資金台賬內容包括:社會救助資金收入和支出明細賬冊,救助資金審批、發放,救助對象動態管理表,救助對象家庭檔案材料等。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資金全流程績效評價制度,對制度實施和資金使用的效果進行評價。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度落實、規範管理、資金安排、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組織實施和實際效果等。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社會救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社會救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資金支出範圍,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資金,不得將其用於人員工資、職工福利、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條 各區民政局應將上一年度社會救助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當年和下一年度預計使用情況報區財政局核定後報市民政局。每年9月30日前,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關轉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納入年度預算。
(一)市財政局每年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告知各區財政局。各區財政局應將提前告知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全額編入下一年度政府預算,並準確列入相關收支科目。各區財政局應按各項目市、區支持總額編列年度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各區財政局、民政局應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餘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通過專項督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現金髮放過程重點監督檢查。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每年組織一次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區級民政、財政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季度組織一次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自查。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做好社會救助資金信息公開工作,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救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各類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救助對象,依照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中央財政下撥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涉及的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本辦法未做規定的,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於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區民政、財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及時制定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檔案自2024年1月1日開始實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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