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市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管理,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市級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上海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管理,根據國家及本市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市級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以下簡稱“價格穩定基金”),由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本市主副食品價格調節和市場穩定所需的市級補貼。
第三條(使用範圍)
價格穩定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扶持農副產品生產。用於本市(含市政府批准的市外同類產品生產基地)地產蔬菜、糧食、生豬、奶牛、家禽、鮮蛋、淡水產品等大宗農產品受自然災害或疫病影響嚴重,為及時恢復生產、保障市場供應所需的臨時性或一次性的補貼。
(二)穩定農副產品市場供應。用於保障本市主副食品供應的產業能級提升、存儲設施運行維護和市外主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所需的補貼,以及用於本市市級糧、油等重要商品政策性儲備的支出。
(三)降低農副產品流通成本。用於完善本市大型批發市場、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等建設改造,以及開展“農超對接”、“農標對接”、“農社對接”、冷鏈物流及配套設施建設所需的補貼。實施臨時“客菜進滬”流通費用的補貼。
(四)調節市場價格水平。用於本市範圍內發生主副食品供應緊張或價格異常波動,根據應急預案,需要政府採取調控措施,保障主副食品市場供應和穩定主副食品市場價格所需的補貼。
(五)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有關要求,對以低保群體為主的困難對象發放糧油幫困等所需的補貼。
(六)市政府為調節價格、穩定市場、確保食品安全以及加強監督檢查等批准適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申報審批)
因本市主副食品等價格變動需要使用價格穩定基金的,由市有關部門提出基金使用計畫和資金預算等,報送市財政局審核。基金使用計畫包括使用目的、使用對象、使用方式、使用範圍、資金申請和主要途徑等。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對基金使用計畫和資金預算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重要商品儲備費用的申報、審批,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資金撥付)
價格穩定基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市財政局在市政府批准使用價格穩定基金後,按照規定程式及時撥付資金。
第六條(應急處理)
本市範圍內發生主副食品供應緊張或價格異常波動時,經市政府同意,啟動應急程式,並按照本市有關的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實施。
第七條(使用管理)
價格穩定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價格穩定基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條(監督檢查)
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價格穩定基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實施財政監督檢查,並實行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同時,自覺接受人大、政協以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價格穩定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九條(績效評價)
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組織實施價格穩定基金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條(信息公開)
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凡符合公開條件的價格穩定基金相關信息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
對違反規定,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價格穩定基金等問題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附則)
各區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各區縣主副食品價格穩定基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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