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

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成立於1992年6月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中國商業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
  • 成立於:1992年6月
  • 性質:民眾性學術團體
  • 地點:上海
簡介,章程,

簡介

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成立於1992年6月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中國商業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是從事商業財務會計科學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其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淪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組織上海市商業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者,為發展商業會計理論.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準。以人為本。為深化改革開放.為政府決策服務。為企業競爭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首任會長王相道.現任會長任連友,副會長沈國英、何禮興、朱健敏、董惠良,秘書長何禮興(兼),團體會員247個,個人會員760人。學會設秘書處、學術培訓部,上海商業會專刊編輯部》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學會下設餐飲服務業、菸酒糖業、糖食系統、副食品行業和日用工業品等五個專業財會工作委員會.並有12個市級企業集團與13個區級企業集團組成的信息網路。
1992年l0月刨刊的《上海商業會計》(於1999年改名為《上海商業會計專刊》),讀者遍及全國各地商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專院校,九十年代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先後出版了《糧食流通改革》淪文集五冊(30萬子);九十年代十期,學會組織研討了”‘財務主管委派制”為上海商委系統在全國串先試行改革逆行了可行性研究;同時還推動財務主管:以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為抓手,從財務會計上夯實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入新世紀,財政部頒布“企業預算管理規則”時,上海商業已積累了整套系統的經驗,為豐富財務會計管理內涵作出了貢獻。
學會在開展學術研究活動中,以上海為基點協調。推動華東六省一市和三個單列市的商業會計工作,十多年來.碩果纍纍,受到中國商業會{十學會的高度重視和好評:2004年6月榮獲全國先進商業會計學會光榮稱號,商業會計是門套用科學,她的理論研究著眼於與時代同步,與企業同心,學會還運用各種形式舉辦講座、培訓班.大力普及財務會計知識.為提高財務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作出努力。
學會在新形勢下.將繼續求實奮進為改變會計工作面貌,提高會計學科的研究水乾而不懈努力,為繁榮發展上海商業會計事業作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中國商業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本會是由上海市財貿系統從事商業會計的工作者,為研究商業會計科學,發展商業會計理論,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登記:以滬民社證字第0268號批文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會宗旨:嚴格執行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與時俱進,理論聯繫實際,發展以商業會計為主的會計理論研究。堅持深化改革開放,創建深化改革開放,創建和諧社會。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努力。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法定地址為:上海市石門一路251弄4號新203室,郵編200041。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積極從事參與會計科學的理論研究活動;
(二)總結商業會計工作經驗,組織本市和兄弟省市間學術交流;
(三)開展調查研究,探索創新商業會計理論,為深化改革開放服務;
(四)積極宣傳財稅、金融等有關政策法規,促進商業會計科普活動;
(五)定期出版《上海商業會計專刊》,組織學術討論交流,提高會計業務水準;
(六)健全學會工作網路推動基層信息交流,協助解決會員的困難和問題;
(七)開辦財會業務培訓、推廣會計核算電算化。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會計學術研究交流、文刊編輯出版、專業人才培訓、業務諮詢服務。
第九條: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本會由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三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休會期間授權學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1、單位會員
凡市、區、縣屬商貿系統集團公司、大專院校、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社會商業單位,擁護本會章程,經過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接納為單位團體會員,並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為便於開展小型、分散、專業學術活動可按行業、區塊申請,設立行業區塊財會專業委員會。
2、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資格
① 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者;
② 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後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者;
③ 在獨立核算企事業單位擔任本單位支委會主管工作者,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會人員,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會計學術研究,經過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同意吸收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書刊資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叫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時限,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常務副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獻;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另訂管理辦法,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間。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