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

《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是2023年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印發的辦法。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8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區財政局:
現將《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在實際工作中遵照執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

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管理,加強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銜接,滿足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長期照護需求,完善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根據《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涵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政府通過補貼的方式為本市經濟困難且有照護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護服務的保障制度。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指導、監督本市養老服務補貼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確認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市、區財政局負責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落實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養老服務補貼的受理、初審和相關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資金保障)
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與區財政按照1:1比例承擔。市級財政承擔的經費納入市對區轉移支付下達至各區財政,由區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區民政局應將上一年度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報區財政局核定後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關專項轉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市民政局將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應及時向區財政局報送。各區財政局應將該項目市、區支持總額編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工作保障)
市、區民政局養老服務補貼管理具體事務可以由市、區養老服務相關管理機構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等方式,做好養老服務補貼管理工作,對承接養老服務補貼的機構可予以適當支持。
第二章 補貼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補貼對象)
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後符合條件的下列本市戶籍老年人,根據其照護等級、困難狀況等因素可以享受養老服務補貼: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三)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四)市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或者特殊困難人員。
不屬於前款規定,但年滿80周歲,本人月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企業月平均養老金,且符合一定照護等級要求的老年人,可以申請享受養老服務補貼。
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或者特殊困難老年人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由區民政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補貼標準)
養老服務補貼標準按照分類分檔的原則,根據不同照護等級、經濟困難程度、特殊困難情形,確定相應的補貼額度。其中,對無子女或者高齡的老年人等,可以提高補貼額度。
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服務成本變化等因素統籌確定、發布,並適時調整。
第九條(補貼形式)
養老服務補貼採用非現金的方式發放,由符合要求的養老服務機構等主體為補貼對象提供與補貼額度相當的養老服務。
第十條(補貼範圍與項目)
養老服務補貼可用於下列範圍與項目:
(一)居家照護服務。通過上門、遠程支持等方式,為老年人在其住所內提供生活起居、衛生護理、康復輔助、環境清潔、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務以及緊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務。
(二)社區照護服務。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場所,為老年人提供的日間照料、短期托養、助餐、康復輔助器具租賃等服務。
(三)機構照護服務。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
第十一條(照護等級評估)
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應當經過本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且評估結果為照護一級到照護六級。評估的具體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經濟狀況認定)
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應當經過經濟狀況認定,認定標準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按照本市社會救助領域的相應認定結果執行;
(二)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收入和實物財產標準,按照本市社會救助領域對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相應標準執行;但貨幣財產標準按照本市社會救助領域對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相應標準的2倍執行。具體標準以及經濟狀況的內容、可支配收入的認定、免於計入可支配收入的內容、財產的認定等,根據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有關規定執行;
(三)年滿80周歲且本人月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企業月平均養老金的老年人,其月收入按照其本人的月養老金認定。
第三章 補貼申請與確認
第十三條(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可以就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提交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履行相應委託手續。
申請時,申請人需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如實填寫並簽字確認《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申請表》。需要進一步認定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的,申請人應當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凡是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共享的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四條(受理、初步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受理申請並負責信息錄入工作。
除已認定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及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的申請人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委託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核對機構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
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結果通過部門之間交換數據獲取。
申請人戶籍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獲取經濟狀況最終結果和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結果後的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五條(審核決定)
申請人戶籍所在的區民政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後的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意見,反饋並委託服務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確認給予的,發放《準予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通知書》;不予確認的,發放《不予確認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不予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服務機構與服務規範
第十六條(服務機構條件)
依法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且根據服務類型、照護要求、服務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比例的持證養老護理員的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項目的服務機構,可以申請承接養老服務補貼項目。
第十七條(服務機構的選擇與確定)
養老服務補貼的組織管理與服務提供應當相分離。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平等溝通、協商談判的基礎上,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形式、服務監管、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服務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區民政局的審核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主動與補貼對象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聯繫,結合補貼對象的實際需求和意願,制定相應的綜合照護方案並派發給服務機構。綜合照護方案應當明確服務形式、服務項目、服務時長、服務機構等內容。
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補貼對象的綜合照護方案,制定相應的服務計畫,明確服務時間、服務人員、服務事項、服務要求等內容,為補貼對象提供服務。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規範要求,並定期通過電話回訪等方式進行滿意度調查,保證服務質量。
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維護和更新上海市社區機構養老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有關信息,確保相關數據全面、準確,並自行承擔因更新維護數據不及時不準確而造成的資金無法準確結算等相應不利後果。
第十九條(服務變更與暫停)
確有需要的,補貼對象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可對服務地、服務機構、照護方案、服務計畫等提出變更申請。
變更服務地、服務機構或照護方案的,補貼對象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每月20日前向當前服務提供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次月起生效。
變更服務計畫的,補貼對象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提前1個工作日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雙方確認後生效。
補貼對象因自身原因,暫時不能享受服務的,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服務暫停。
第二十條(補貼結算與支付)
養老服務補貼自審核確認的次月起享受,實行當月結算。補貼對象未使用的當月補貼額度,月末自動清零,不予追溯,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補貼對象在服務機構發生的服務費用,屬於補貼標準內的,由服務機構記賬,按月由補貼資金支付。
養老服務補貼可以在本市和長江三角洲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中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不予結算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不予結算:
(一)照護方案或服務計畫中未包含或未實施的服務項目;
(二)對非補貼對象實施的服務;
(三)服務機構中發生的一伙食費;
(四)用於購買生活物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定期覆核)
區民政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補貼對象的資格進行定期覆核,並根據需要進行抽查。對於補貼對象的照護等級,根據其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結論的有效期進行覆核。對於補貼對象的經濟狀況,每年覆核一次。對於補貼對象的戶籍註銷等人口信息變動情況,根據相關部門人口信息庫的推送信息,每月核實一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初步覆核結果提交給區民政局審核決定,對覆核後仍符合補貼條件的,繼續給予補貼;對其中照護等級或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補貼標準,由區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變更通知書》;對不再符合補貼條件,停止給予補貼,由區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停止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補貼停止)
補貼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民政局應當對其作出停止補貼的決定,發放《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停止通知書》: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養老服務補貼的;
(二)補貼對象死亡、戶籍遷出本市,照護等級或經濟狀況等不再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條件的;
(三)拒絕配合對其照護等級或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的。
第二十四條(補貼過渡期)
補貼對象因身體或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設定3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享受原待遇。
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統一需求評估結論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申請人應重新申請評估;評估結論到期卻不再申請評估的老年人,不享受前款規定的過渡期待遇。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上海市養老服務公共管理平台進行全程管理和監督。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區民政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實地察看、電話回訪等方式進行滿意度調查,加強對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資金管理)
市、區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應當嚴格按規定管理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不得向補貼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對違規使用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服務機構責任處理)
承接養老服務補貼的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民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下達的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誘導補貼對象選擇或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務、虛構服務,進行養老服務補貼費用結算的。
(二)私自更改約定的服務價格,通過向補貼對象重複收取、額外收取費用,進行養老服務補貼費用結算的。
(三)以偽造或者變造的服務記錄,進行養老服務補貼費用結算的。
被終止服務協定的服務機構,兩年內不可再次從事承接養老服務補貼服務。
第二十八條(社會監督)
市、區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接受對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投訴、舉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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