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實施辦法

《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實施辦法》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
通知,全文,

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全文

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吸引優秀人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本市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促進養老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發〔2022〕3號)及本市扶持養老機構紓困發展的政策措施等規定,現就做好養老服務機構護理員入職補貼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中專職從事養老護理服務的護理員入職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 (補貼對象)
申請入職補貼的護理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與養老服務機構(含勞務派遣公司)簽訂5年及以上(含無固定期限)有效的勞動契約,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二)持有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原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具有教育部門認可的中等職業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學歷;
(四)在機構中持續從事老年人生活照料、護理服務等一線工作。
養老機構中有事業編制的護理員不享受入職補貼。
第四條 (補貼標準)
按照護理員的學歷確定補貼標準。中等職業教育或者高中學歷入職補貼標準為5年總計3萬元,專科及以上學歷入職補貼標準為5年總計4萬元。根據服務年限分階段發放,滿1年後按補貼標準的20%發放,滿3年後按補貼標準的40%發放,滿5年後按補貼標準的40%發放。
符合入職補貼申請的年限內,護理員學歷有提升的,再次發放時按提升後學歷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五條 (申請)
護理員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
(二)勞動契約;
(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四)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五)學歷證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凡是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等信息共享交換獲取的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護理員應當在其入職滿1年、滿3年、滿5年時分別提出申請。滿3年、滿5年申請時,情況無變化的,相關申請材料可免予再次提交。
養老服務機構為本機構內符合條件的護理員統一向其備案的區民政局提交申請材料。在提交申請前,應當在機構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六條 (審核)
區民政局負責審核,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審核通過後,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七條 (認定標準)
入職補貼的申請條件一般按照以下規定認定:
(一)符合入職補貼申請的年限內,護理員工作單位有變更但其他條件符合申請條件的,社會保險繳納未間斷,視為連續;
(二)入職滿1年申請時,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可免於提交,但滿3年申請時,應當提交;
(三)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按照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上《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者學歷證書認定;
(四)持續從事老年人生活照料、護理服務等一線工作,按照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綜合認定;
(五)存在養老服務機構改制、註銷等非護理員自身原因而導致社會保險繳納間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由養老服務機構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經區民政局核實後認定。
第八條 (工作開展時段)
區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組織開展護理員入職補貼申請、審核工作,明確時間、要求等具體信息。
第九條 (補貼發放及經費來源)
區民政局應於開展入職補貼申請審核工作的當季度內,依託上海市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台,將補貼資金髮放至符合條件的護理員銀行賬戶。
入職補貼所需的經費由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
第十條 (補貼發放停止)
護理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入職補貼停止發放:
(一)入職滿3年未獲得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二)社會保險繳納存在間斷的;
(三)不再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崗位或者一線養老護理崗位間斷的;
(四)違反有關從業禁止規定,被依法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
申請審核材料一人一檔,由區民政局負責整理歸檔保管。檔案保管期限為自最後一次申請審核起5年。
第十二條 (部門職責與監管)
市民政局應做好對各區入職補貼審核、認定和補貼資金審核、撥付的指導工作,對各區的審核認定和資金髮放工作進行定期抽查評價;加強入職補貼工作的管理,強化資金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市財政局做好入職補貼資金的保障工作,並適時組織績效評價。
區民政局應做好入職補貼審核、認定和補貼資金撥付工作,並做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機構和個人義務)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支持、配合護理員申請辦理入職補貼。入職補貼不得折抵護理員薪酬待遇。
護理員在申請時應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無虛假欺騙和隱瞞。入職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第十四條 (違規責任)
養老服務機構和護理員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核查屬實,取消入職補貼資格,由區民政局責令退回相關補貼資金。對有責任的養老服務機構與享受入職補貼的護理員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失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入職補貼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法違紀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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