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

經上海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養老機構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工作原則)
  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遵循“屬地負責、行為監管、分級分類、分工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各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實行清單式監管,監管事項、措施、依據、流程、結果向社會公開。
  市民政部門總體牽頭協調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衛生健康、應急、審計、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醫保、城管執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
  各區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負責落實各項監管職責,強化格線化管理,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完善巡查發現、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合作。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依法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二章 監管的事項及分工實施
  第五條(許可和備案監管)
  許可監管是對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取得的許可事項的監管。備案監管是對養老服務機構履行備案情況的監管。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許可監管,由許可機關依法實施。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監管,由備案機關依法實施。
  第六條(服務內容監管)
  養老服務內容監管是對養老服務機構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以及服務契約載明的約定,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應的生活照料、康復輔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內容的監管。
  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內容的監管,由民政部門依法實施。
  第七條(場地安全和環境保護監管)
  場地安全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場地建築工程的安全性、消防工程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性,以及安全防範中實體防護、技防設施、人防配備、特種設備的合規性的監管。
  對場地建築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監管,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對場地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由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部門依法實施;對場地安全防範中實體防護、技防、人防安全的監管,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技防標準實施;對場地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管,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
  對根據需要開展的養老服務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監管,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
  第八條(用地和使用監管)
  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符合規劃情況的監管,包括建設用地經規劃核准、改變用地用途需經法定程式等情況,由規劃資源部門依法實施。
  第九條(食品安全監管)
  食品安全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食品供應的資質及開展食品採購、加工、配送、儲存等環節的監管。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管,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條(從業人員監管)
  從業人員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簽訂、工資支付、遵守職業守則,以及特定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監管。
  對從業人員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簽訂、工資支付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監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
  對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守則情況的監管,由民政部門依法實施。
  對從業人員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任職資格的監管,由相應的任職資格認定機關依法實施。
  從業人員存在謾罵、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等有關禁止性規定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一條(資金監管)
  資金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運營補貼資金、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醫保和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申領使用、預收服務費收取和管理情況等的監管。
  對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申領使用情況的監管,由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
  對醫保和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申領使用的監管,由醫保部門依法實施。
  對養老服務機構以養老服務名義預收服務費用等大額資金的監管,屬地區政府要加強日常排摸、提前風險研判,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積極探索相關管理辦法。
  對養老服務機構以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的,由民政部門加強日常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及處置;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運營秩序監管)
  運營秩序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內部管理情況、服務行為規範性情況、終止服務後老年人妥善安置情況等內部運營秩序,以及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無證經營等外部運營秩序的監管。
  對養老服務機構內部運營秩序的監管,由民政部門依法實施。
  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監管,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突發事件應對監管)
  突發事件應對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應對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設施設備配備、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情況的監管。
  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事故應對,由應急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監管;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由衛生健康部門具體負責組織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社會安全事件應對,由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監管;火災事故應對,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監管。
  第十四條(醫療活動監管)
  對養老服務機構內的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活動,包括醫護人員依法規範執業、內設醫療機構設定和執業、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傳染病防治等的監管,由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五條(收費監管)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政策,並負責市屬保基本養老機構收費管理。區政府負責制定和調整本區保基本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具體工作由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民政部門負責制定養老機構行業管理和服務規範,明確照料護理服務內容、服務分級標準及機構等級,制定保基本養老機構名單管理辦法,動態調整及公布保基本養老機構目錄。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養老機構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其他監管)
  對於本辦法未盡的其他監管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確定實施監管的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章 監管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條(協同監管)
  市、區政府建立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和機構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運營、建築安全、消防安全、醫療衛生安全、食品安全、服務價格、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並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完善養老服務機構組織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等基本數據歸集,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十八條(信用監管)
  民政部門牽頭實施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備案申請人應當就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提交書面承諾。民政部門將養老服務機構的書面承諾向社會公開,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相關失信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作為相關政府部門事中事後監管的依據。
  建立養老服務機構公共信用評價制度,對其信用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全面的判斷和評估,供社會查詢和參考,根據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網際網路+監管)
  各職能部門要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監管信息採集工作,通過上海市“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聯動,將有關信息推送至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監管。探索推行對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狀況的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預警防控,逐步實現實時監管。
  市民政部門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監管信息資料庫,對各職能部門在養老服務機構監管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以及司法判決、違法失信、抽查、舉報等信息進行關聯整合,運用大數據套用分析,強化風險跟蹤和預警,並加強與上海市“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等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民政部門要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重點監管)
  各職能部門要重點監管養老服務的安全和質量。
  各職能部門要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標準,重點監管養老服務機構與老年人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領域,包括建築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設施設備等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築、消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食品藥品、設施設備等方面安全隱患,要立即督促養老服務機構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對安全隱患突出或者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處置的,要依法責令養老服務機構停業整頓或者採取緊急措施處置,並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要通知具有相應執法許可權的部門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民政部門要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做好服務安全防範,制訂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分類監管)
  民政部門可以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分類監管,並告知其監管類別和所採取的監管措施。依據不同的監管類別,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預警機制、懲戒機制等,依法激勵、警示、懲戒監管對象。
  民政部門可以在行業內或向社會公布監管對象所處的監管類別。公布前,要聽取納入較高強度監管類別的監管對象的意見。監管對象可提出異議,並作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監管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監管措施實施。
  第二十三條(監測評價)
  民政部門要通過服務質量日常監測或者服務質量綜合評價,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提供、服務保障、服務安全的日常運作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和服務質量綜合評價結果,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四條(案件查辦)
  各職能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按照職責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情節輕微的,採取約談、警告、責令改正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對情節和後果嚴重的,依法撤銷吊銷相關證照;涉及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監管的基本實施要求
  第二十五條(線索獲取)
  各職能部門依據管理職責,通過定期檢查、“雙隨機”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等,獲取養老服務機構可能存在違法違規或者其他問題的線索。
  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納入市、區和街鎮格線化綜合治理體系。街鎮依託格線化綜合治理體系,開展所在區域養老服務機構的巡查工作。一旦發現具有典型特徵的違法違規線索,要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各職能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分析處理相關線索。
  第二十六條(調查核實)
  各職能部門在獲取線索後,應當及時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不得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會商研判)
  各職能部門和街道(鄉鎮)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多方面違法違規、需要多部門聯合查處的,要及時會商研判,提出查處意見。
  需要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的,相關職能部門要提前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約談)
  各職能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安全與服務等風險要及時提示,督促養老服務機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民政等部門可以就監管中發現的情節輕微、負面影響較小的苗頭性問題,單獨或者聯合相關部門約談養老服務機構,告知相關規定,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養老服務機構落實整改。
  第二十九條(依法處理)
  各職能部門要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嚴格限定裁量權的行使,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執法公開)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原則,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外,將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程式、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監管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主體責任)
  民政部門要督促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特種設備等主體責任,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的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工作通報)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作為,其履職情況納入相關協調機制通報內容。
  第三十三條(人員與經費保障)
  民政部門要整合執法力量,定期開展執法人員培訓。
  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監管經費保障,開展養老服務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責任)
  在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中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形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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