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設定指引

《上海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設定指引》是上海市民政局出台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設定指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發展歷程,檔案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1月,為落實《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上海市養老服務發展“十四五”規劃》等要求,完善本市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網路,上海市民政局出台《上海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設定指引》。

檔案全文

上海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設定指引
  1.目的依據
  1.1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落實“人民城市建設”的要求,滿足老年人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把更多的養老服務和資源放到基層。
 1.2 貫徹《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上海市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上海市養老服務發展“十四五”規劃》《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本市“十四五”期間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等要求,推進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布局、織密網路,實現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達、服務可及。
  1.3 本指引從基本概念、建設原則、場所建設、設施配備、服務內容、服務開展、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本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建設提供具體指導。
  2.基本要求
  2.1 基本內涵。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是指主要在本市中心城區和城鎮化地區的居民區層面設定,圍繞老年人生活照料、社會交往、文化娛樂和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為老年人提供社區養老“微服務”功能,滿足老年人家門口養老服務需求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2.2 布局主體。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結合轄區特點規劃布局。
  2.3 服務供給。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是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15分鐘服務圈”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圈內的若干個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與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分中心)共同構成社區養老服務兩個層級的服務供給。
  2.4 服務場景。老年人可以在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獲得基本生活照料和互助式養老服務,滿足自身在生活照料、社會交往、文化娛樂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
  3.建設原則
  3.1 統籌設定。結合街鎮轄區內老年人口數量、分布密度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確定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數量和分布。
 3.2 分類發展。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聚焦居民區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以提供家門口的日間照料和助餐服務為基本功能,其他服務內容可結合老年人需求和服務能力分類實施。
  3.3 因地制宜。立足區域老年人需求、服務資源、經濟狀況、空間條件、文化特色等合理確定家門口養老服務站面積、設施、服務功能、運營模式和保障措施,實現差異化發展。鼓勵服務內容和模式創新。
  4.場所建設
 4.1 布局要求。街鎮應結合區域實際合理布局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力求達到日托、助餐等基本養老服務功能步行5—10分鐘可達。對於老年人口較多、養老服務需求較大的居民區,可設定多個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有條件、有需求的村委會可結合村級養老服務設施設定家門口養老服務站點。
 4.2 選址要求。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應設定在居民區內方便老年人出入活動的場地,不宜設定在地下室、無電梯建築物的三樓及以上樓層。不應設定在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長者照護之家、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內。
  4.3 場所來源。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可以設定在包括社區老年活動室或居民區其他可利用的各類設施場所。鼓勵社區在現有居民區家門口綜合服務場所內新增養老服務功能,或利用閒置的物業資源,因地制宜、靈活設定家門口養老服務站。
  4.4 面積要求。單獨設定(使用獨立的場所或雖設定在綜合場所內但功能區域相對獨立)的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建築面積一般在100平方米以上。依託社區老年活動室或其他服務設施場所建設的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其用於日間照料和助餐服務的場地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對於場地資源緊張的街鎮,可在同一居村範圍內採取多處設施鄰近整合的設定方式。服務功能輻射多個居民區或功能較多的站點,應適當增加建築面積。
  5.設施配備
  5.1 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應當保持硬體設施安全,採光通風良好,環境整潔衛生。地面採用防滑材料,室內外安裝必要的無障礙輔助設施,進行必需的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可設定戶外活動場所。
  5.2 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應當配備衛生間,具備空調等基本設備。按照相關專業部門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滅火器材等安全設備。
 5.3 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應當配備日間照料及助餐服務必需的躺椅、餐桌椅、消毒櫃、冰櫃等器材和設備。配備社會交往、文化娛樂等活動需要的家具器材;配備其他服務功能所需的器材和設備,且符合相關行業要求。
  6.服務內容
  6.1 基本服務
  基本服務是指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應當提供的服務。包括:
  ——“微日托”。為居民區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配有相對獨立的休息空間,不少於5個托位,每個托位平均使用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以日常看護型為主,有照護能力的可提供專業照護型日托服務。
  ——“微助餐”。為居民區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申請、站點就餐和送餐上門服務。站點就餐座位不少於5個。餐食提供方應為街鎮社區長者食堂或街鎮認可的社會餐飲力量。
  6.2 拓展服務
  拓展服務是指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提供的疊加於基本服務的支持性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微健康”。依託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分中心)的醫養結合、體養融合功能,為居民區老年人開展健康指導、輔助檢查、運動健康等服務。
  ——“微顧問”。設定在居民區層面的服務站應配置養老顧問,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政策諮詢、資源連結等服務。設定在小區層面的服務站可藉助信息化設備提供智慧型養老顧問服務。
  ——“微助浴”。為居民區老年人提供站內助浴服務。
  ——“微展廳”。通過宣傳資料、實物展示等形式宣傳養老服務政策和政府推動的養老服務項目。有條件的服務站可設定小型輔具租賃、適老化改造展示角等。
  ——“微社交”。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社會交往、精神慰藉、社區關愛、鄰里互助等支持類服務。
  ——“微生活”。為居民區老年人提供生活便民服務。
  6.3 其他個性化服務
  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可根據自身設施條件和資源稟賦,開展形式多樣的個性化服務。如,智慧型設備套用輔導、心理諮詢、法律援助等。
  6.4 服務配置
  家門口服務站應當提供日間照料和助餐兩項基本服務,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提供一項或多項拓展服務或個性化服務。
  7.服務開展
  7.1 管理主體。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由所在街鎮負責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財力支持。
  7.2 服務人員
  ——街鎮應當為家門口養老服務站運營配備必要的管理及工作人員,結合服務功能配備相應資質的服務人員。
  ——開展“微日托”“微助餐”“微健康”“微助浴”等服務需按相關行業部門要求配備服務人員。其中,提供“微助餐”的,需配備持有健康證的工作人員或志願者。提供專業型“微日托”服務的,需配備持證養老護理員。
  ——鼓勵居村委會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等在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7.3 運營方式。街鎮可批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化運營,提高服務站點的集約化程度和服務水平。
 7.4 服務延伸。鼓勵各街鎮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資源,將適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務項目配送至家門口養老服務站,豐富服務功能。鼓勵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根據實際需求和能力向居家老年人延伸服務,提升服務能力。
 7.5 服務安全。街鎮應指導家門口養老服務站建立服務安全管理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水電燃氣等設施設備安全檢查。遇到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第一時間報告所在街鎮,在街鎮和區相關部門指導下妥善處理。
  8.組織實施
 8.1 組織管理。街鎮在區民政局指導下做好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的設定、運營、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加強家門口服務設施的整合利用和閒置資源的盤活利用,對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的場地、用房提供保障。
  8.2 資金管理。街鎮應依照相關要求,用好市、區各項補貼資金。鼓勵街鎮通過納入財政預算、利用社會資金等形式對家門口養老服務站點的設定與運營提供保障。
  8.3 信息管理。區民政局對新建的家門口養老服務站進行認定,並通過養老服務平台做好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的信息管理,及時更新站點數量、點位、面積、功能等要素。
  8.4 日常管理。區民政局加強對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服務的監督檢查,涉及消防、食品安全等相關業務的,可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市民政局適時對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的服務開展抽查。
  8.5 標識標牌。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應在醒目位置設定“XXX家門口養老服務站”標識標牌,便於老年人識別。
  9.其他
  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納入本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績效考核。其設施面積可計入本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千人建築面積指標,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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