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及輪候管理辦法

《上海市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及輪候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保基本養老床位的統籌利用,增強老年人選擇和入住保基本養老床位的便捷性,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公平可及,根據《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上海市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管理辦法》(滬民規〔2022〕15號)等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及輪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及輪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民規〔2023〕20 號
各區民政局:
為落實《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要求,加強保基本養老床位的統籌利用,提高本市養老床位的利用效率,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公平可及,現印發《上海市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及輪候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區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保基本養老床位的統籌利用,增強老年人選擇和入住保基本養老床位的便捷性,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公平可及,根據《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上海市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管理辦法》(滬民規〔2022〕1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的統籌使用和入住輪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涵義
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是指由政府主導建設或提供,主要為失能、認知障礙及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的機構或床位。
本辦法所稱的床位統籌是指本市建立市、區兩級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統籌機制,供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選擇入住。入住輪候是指老年人按本辦法規定,選擇、申請並依據相關規則排隊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的制度。
第四條 優先保障
各區首先應當以街鎮為責任單位,保障本區域內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達到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相應等級的老年人的入住需求。符合《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滬府規〔2019〕11號)規定的人戶分離老年人納入所居住街鎮一併保障。
第五條 區級床位統籌
各區建立區級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池。中心城區和郊區每個區分別按照不少於保基本床位總數的10%和15%建立區級統籌池。
老年人戶籍所在街鎮的保基本床位不足或不符合老年人入住需求的,可選擇入住本區統籌池可用床位。
第六條 市級床位統籌
建立市級保基本養老床位統籌池,各區民政局按照區內保基本床位總數的5%,將可用床位納入市級統籌池。鼓勵各區根據區內保基本床位收住情況,主動提供床位納入市級統籌池。
老年人戶籍所在區的保基本床位不足或不符合老年人入住需求的,可選擇入住市級統籌池可用床位。
第七條 統籌床位要求
納入市、區兩級統籌池的養老床位需達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保基本養老床位設定標準;
(二)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為二級及以上;
(三)服務質量日常監測結果在良好及以上;
(四)養老機構信用評價為B級以上;
(五)一年內無重大安全事故。
納入統籌池的保基本床位相對集中設定。
第八條 輪候規則
根據老年人戶籍情況,分別設定常規輪候通道、區級統籌輪候通道和市級統籌輪候通道:
(一)常規輪候通道主要面向本街鎮戶籍,申請入住本街鎮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的老年人;
(二)區級統籌輪候通道主要面向申請入住區級統籌池的本區戶籍老年人,以及各區認為有必要納入的其他老年人群體,具體由各區結合實際確定;
(三)市級統籌輪候通道主要面向申請入住市級統籌池的本市戶籍老年人。
每類輪候通道均按照以下次序輪候,同類人員按申請時間先後輪候:
(一)經濟困難對象和特殊對象,包括:特困供養人員,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達到規定等級要求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家庭老年人;
(二)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達到規定等級要求的本市戶籍老年人;
(三)其他符合市、區相關政策規定的老年人。
第九條 輪候辦理
老年人有入住需求,可登錄上海市養老服務平台/一網通辦平台,辦理入住申請、登記輪候;也可前往保基本養老機構現場辦理,現場辦理時由老年人或家屬,或由養老機構協助在一網通辦平台登記。
老年人在申請入住輪候前,應當按規定進行本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養老顧問可以為老年人辦理申請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條 監督保障
保基本養老機構應當在空餘床位產生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上海市養老服務平台發布空餘床位信息,納入統籌池的養老機構要及時更新床位使用情況。
各區民政局向社會公開諮詢和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諮詢和監督,對申請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市、區民政局負責做好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入住輪候管理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至少每三個月檢查一次,對服務不到位的機構責令整改,對統籌池的床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參照條款
長者照護之家提供保基本養老床位的,入住輪候管理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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