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

《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是為了體現公辦養老機構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發揮其兜底線、保基本、促普惠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2〕42號)精神,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8日
  • 文號:贛民規字〔2023〕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民規字〔2023〕8號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局、鄉村振興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教育廳
江西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9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公辦養老機構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發揮其兜底線、保基本、促普惠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2〕4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為主建設並自主運營或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為特困人員和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入住評估是指按自願申請與分類保障原則,接受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請,對老年人進行入住資格審核和老年人能力評估,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規範程式。
第四條 入住評估輪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並適時組織業務培訓。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保障必要的評估工作經費並配合開展監督管理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申請人身份的核實工作。
第六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應符合《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國家標準(GB/T 42195-2022)有關要求。
第七條 評估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開展。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本省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面向年滿60周歲無傳染病、無精神障礙的本省常住老年人開放。
有意願入住公辦養老機構且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應確保及時入住。
第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對象分為四類:
第一類為困境家庭對象。指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脫貧戶和易返貧致貧家庭(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家庭)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齡或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二類為優待服務對象。指享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人員以及因工(公)致殘人員、見義勇為致殘人員、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為社會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中的高齡或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三類為普通高齡或失能對象。指第一、二類以外的高齡或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四類為普通服務對象。指第一、二、三類以外的老年人。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十條 符合輪候條件的老年人向擬入住的公辦養老機構提出申請,確定輪候入住志願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三個月內由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和既往病史資料。體檢項目應包括胸片、心電圖、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腎功能、血糖三項檢查指標)。
(三)申請人應同時保證無不適宜入住養老機構的傳染病、精神障礙或應需住院治療的急性疾病。殘疾人應提交殘情等級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四)除上述材料外,第一、二類對象中的非民政認定對象還需提供政府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或檔案。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公辦養老機構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初審材料齊全的,由公辦養老機構指導其按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填報入住志願,以及是否服從調劑,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民政部門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不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應當補齊的材料或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按順序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到定點評估機構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提供電子證件、公文、印章的,公辦養老機構不得要求其提供紙質檔案。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依託信息平台實現網上辦理,並公示公辦養老機構剩餘床位。
第四章 入住評估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代理人在接到評估通知後,需在5個工作日內與定點評估機構取得聯繫,並約定評估的具體時間。因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等客觀原因不能到機構評估的,可向評估機構申請進行上門評估。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依據國家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開展評估,評估過程需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評估結果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告知其申請入住的公辦養老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需現場提出,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結果進行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可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民政部門應在收到覆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重新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覆核,覆核結果為最終結果。覆核結果與前次評估結果不一致的,覆核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結果一致的,覆核評估費用由申請人自付。
第五章 輪候流程
第十七條 輪候按一至四類服務對象依次進行。公辦養老機構根據輪候結果按申請時間順序通知申請人入住。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根據入院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及時建立老年人檔案。
第十八條 選擇入住指定養老機構而不接受調劑的申請人,當指定養老機構床位滿員後需輪候,待有床位空餘時,由相應養老機構按照順序通知入住。
第十九條 輪候過程中,申請人身心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輪候超過一年的,需重新提出評估申請;保障分類發生變動的,需主動向民政部門說明情況,並進行輪候順序調整。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一類服務對象由民政部門按照“就近入住、統籌安排、資源共享”的原則,優先考慮申請入住志願,統籌安排入住。
一類服務對象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的,由上級民政部門統籌調配予以保障,無需再次申請與評估。不接受統籌調配的,按原志願繼續輪候。
第二十一條 自行選擇入住其他養老機構的申請人,不再享受相應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所申請養老機構本輪志願的輪候,但不影響申請人另一志願的輪候:
(一)未按規定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的;
(二)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主動退出當次所申請養老機構所有志願輪候,且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輪候入住本省公辦養老機構:
(一)一年內累計兩次主動退出同一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志願的;
(二)一年內累計兩次未按規定接受入住評估或辦理入住手續的;
(三)不提供輪候申請材料、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不主動告知保障分類變動情況導致輪候次序提前的。
第六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及以上福利院應突出護理功能,新建的公辦福利院護理型床位占比應超過80%,已建成的福利院應通過失能護理改造逐步將護理型床位占比提高至70%以上。
鄉鎮(街道)敬老院應根據當地老年人口規模、失能護理需求和原有照護基礎及現實照護能力等實際情況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占比。
第二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的床位數量、類型以及新增、空餘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公辦養老機構對一類服務對象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適當收取費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低償或無償服務;對其他服務對象按照不高於同等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價格合理收取費用,收益主要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統籌確保轄區內特困對象入住床位,並預留一定床位用於應急處置等臨時安置任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未經老年人能力評估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公辦養老機構接收未經評估輪候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公辦養老機構、評估機構應對工作中知曉的老年人個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公辦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評估機構未能客觀公正開展評估,或出現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與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機構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失能”是指老年人能力評估中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人員。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生活困難家庭。
“支出型困難家庭”是指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因病、因災、因殘、因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學等剛性支出加大或收入大幅度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人均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後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家庭。
“脫貧戶和易返貧致貧家庭”包括三類人群,分別為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家庭。脫貧不穩定戶是指人均純收入在當地防止返貧監測範圍內,且受各種原因影響存在返貧風險,被納入監測幫扶的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是指人均純收入在當地防止返貧監測範圍內,且受各種原因影響存在致貧風險,被納入監測幫扶的一般農戶;突發嚴重困難家庭是指雖然人均純收入超出當地監測範圍,但受突發事件等各類因素影響導致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並存在返貧致貧風險,被納入監測幫扶的農戶,這類群體可以是脫貧戶,也可以是一般農戶。
“高齡”是指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再進行入住評估。
光榮院入住評估輪候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按政策需公辦養老機構保障的其他對象,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試行)》(贛民字〔2020〕56號)同時予以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21日,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健委、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了《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試行)》(贛民字〔2020〕56號),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從試行情況來看,《管理辦法》有效規範了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在體現公辦養老院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發揮其兜底保障和社會服務作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更好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兜底線、保基本、促普惠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2〕42號)檔案精神,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健委、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鄉村振興局對試行檔案進行了修訂,出台了《江西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贛民規字〔2023〕8號)。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的服務對象。《辦法》第八、第九條明確,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本省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面向年滿60周歲無傳染病、無精神障礙的本省常住老年人開放。入住評估輪候對象分為四類:第一類為困境家庭對象、第二類為優待服務對象、第三類為普通高齡或失能對象、第四類為普通服務對象。
二是明確了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有關要求。申請人確定輪候入住志願,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三個月內由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和既往病史資料等),並對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公辦養老機構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順序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到定點評估機構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依託信息平台實現網上辦理,並公示公辦養老機構剩餘床位。
三是明確了入住評估輪候的管理流程。(1)入住評估。申請人在接到評估通知後,需在5個工作日內與定點評估機構取得聯繫。評估機構應依據國家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 42195-2022)開展評估。民政部門應在收到覆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重新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覆核,覆核結果為最終結果。(2)輪候流程。輪候按一至四類服務對象依次進行。公辦養老機構根據輪候結果按申請時間順序通知申請人入住。符合條件的一類服務對象由民政部門按照“就近入住、統籌安排、資源共享”的原則,優先考慮申請入住志願,統籌安排入住。(3)床位管理。縣級及以上福利院、鄉鎮(街道)敬老院應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占比。公辦養老機構的床位數量、類型以及新增、空餘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應統籌確保轄區內特困對象入住床位,並預留一定床位用於應急處置等臨時安置任務。
四是加強監督管理。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未經老年人能力評估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公辦養老機構接收未經評估輪候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各級民政部門、公辦養老機構、評估機構應對工作中知曉的老年人個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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