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民政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22年1月17日
  • 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建設,規範養老服務機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上海市分類監管管理辦法》(滬府規〔2018〕13號)、《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滬府辦規〔202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套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標準統一、分級分類”的原則,依法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規範管理,保護養老服務機構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標準制定、信用評價組織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指導等工作。
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五條(信息內容)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六條(基本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註冊登記信息;
(二)備案、相關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基本信息。
第七條(失信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民政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除外;
(二)違反信用承諾的相關信息;
(三)經營或活動異常名錄信息;
(四)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養老服務行業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六)被監管部門處以市場禁入或者行業禁入的信息;
(七)嚴重危害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養老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的信息;
(八)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等信息;
(九)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信息;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失信信息。
第八條(增信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的增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獲得國家、市、區級黨委、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等的相關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被列入國家或市級養老服務相關試點、示範單位,經驗收合格以及取得較好成績的信息;
(三)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增信信息。
第九條(其他信息)
養老服務機構的其他信息包括:
(一)行政檢查信息;
(二)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達標信息;
(三)服務質量綜合評價信息;
(四)失信行為信用修覆信息;
(五)養老服務機構自主提供或授權歸集的信息;
(六)其他與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信息歸集要素)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要素包括:信息種類、信息內容、信息來源、有效期限、公開屬性、共享範圍、更新頻次等。
第十一條(信息歸集共享)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到上海市養老公共服務管理平台。市民政局依託上海市養老公共服務管理平台,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對接,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評價方式)
市民政局制定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指標,以上海市養老公共服務管理平台歸集的數據為基準,採取評價指標計分和直接判級相結合的方式,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評價。
市民政局根據實際評價運行情況,對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進行調整和最佳化。
第十三條(有效期限)
養老服務機構的信用信息以每條信息法定產生時間為準,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年內的有效數據納入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不納入評價情形)
養老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評價:
(一)開展養老服務活動不滿一年的;
(二)暫停或者中止服務的;
(三)其他不納入評價的情形。
第十五條(信用等級)
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根據分值不同及直接判級情形設A、B、C、D四個等級,分別對應下列分值區間:
A級:90分≤評價計分≤100分;
B級:75分≤評價計分≤89分;
C級:60分≤評價計分≤74分;
D級:評價計分<60分或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直接判級情形的。
第十六條(不評為A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一般不評為A級:
(一)開展養老服務活動不滿兩年的;
(二)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不滿一年的;
(三)在服務質量日常監測、機構等級評定、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最低等級(等次)的。
第十七條(直接判級情形)
養老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D級:
(一)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三)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被依法處以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存在虐待老年人、非法集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務對象個人信息等情形,構成犯罪的。
第四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信息查詢)
養老服務機構可以登錄“上海市養老服務平台”查詢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A級、D級養老服務機構名單,由市民政局在官方網站公開。
第十九條(分類監管)
民政部門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法依規對不同等級的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二十條(A級激勵措施)
對A級養老服務機構,民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在政府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為養老服務領域引進緊缺急需人才重點機構;
(五)在服務質量日常監測中,兩年監測1次;
(六)推薦納入“信易貸”平台推薦企業名單;
(七)在“雙隨機”檢查中,隨機抽查比例設定為正常抽查比例的30%;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B級激勵措施)
對B級養老服務機構,民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服務質量日常監測中,一年監測1次;
(三)在“雙隨機”檢查中,隨機抽查比例設定為正常抽查比例的50%;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C級監管措施)
對C級養老服務機構,民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檢查頻次;
(二)在服務質量日常監測中,一年監測不少於2次;
(三)在“雙隨機”檢查中,隨機抽查比例不低於正常抽查比例的100%;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D級懲戒措施)
對D級養老服務機構,民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作相應限制;
(二)在政府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給予信用減分;
(三)一年內取消其參加民政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資格;
(四)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增加檢查頻次;
(五)在“雙隨機”檢查中,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加強多部門聯合檢查,隨機抽查比例設定為正常抽查比例的200%;
(六)在服務質量日常監測中,一年監測不少於3次;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四條(異議提出)
養老服務機構認為民政部門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區民政部門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自身信用信息記載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
第二十五條(異議處理)
負責信息歸集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養老服務機構。
第二十六條(信用修復)
對存在失信信息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失信信息修復的規定,開展失信信息修復。
第二十七條(信息刪除)
失信信息的查詢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要求刪除本機構的增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信息管理)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篡改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修復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造成後果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