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

《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是為加強深圳市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構建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財政局於2023年4月7日印發,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深民規〔2023〕2號
  • 有效期:3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
深民規〔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3年4月7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構建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新區)依法登記備案或持有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包括入職補貼和崗位補貼。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同時符合入職補貼與崗位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享受入職補貼與崗位補貼。
  第四條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堅持與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堅持與養老職業技能專業水平相結合原則,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可持續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的申請、發放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市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政策,負責補貼工作的統籌、指導、監督。市、區(含新區,下同)財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資金保障工作。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將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資金納入本級部門預算,優先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負責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的申請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七條 高等教育院校、中高等職業教育院校畢業生,在畢業3年以內進入我市養老機構,且從事一線專業技術崗位或養老護理技能崗位工作累計滿3年,取得國家認可崗位相關職業證書的,可以申請享受一次性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
  在我市養老機構內連續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滿1年的養老護理技能崗位人員,取得國家認可崗位相關職業證書的,可以申請享受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
  第八條 養老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包括醫師、藥師、護士、技師等醫療衛生類專業技術人員及社會工作者。
  專業技術崗位職業證書包括以下類別:
  (一)醫療衛生類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相關執業證書(醫師、護士)或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藥師、技師);
  (二)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或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
  第九條 養老護理技能崗位職業證書包括以下類別:
  (一)2017年9月前取得的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或由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企業發放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由教育部門認定的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發放的老年照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失智老年人照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老年康體指導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三)由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放的養老護理類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四)由國家人社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發放的護士/護師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省市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定的護師高級職稱證書。
  第十條 養老機構內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和政府購買社工服務崗位人員,不納入補貼對象範圍。
  第三章 入職補貼
  第十一條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
  (一)申請人在畢業3年以內進入我市養老機構,從事一線專業技術崗位或養老護理技能崗位工作累計滿3年;
  (二)申請人申請期間需仍從事專業技術崗位或養老護理技能崗位工作,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與養老機構或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並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含補繳,下同);
  (四)取得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院校、中高等職業教育院校畢業證書和國家認可的與所從事崗位相關的職業證書。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標準:
  (一)專業技術崗位:專科(高職)學歷補貼8000元、本科學歷補貼10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補貼15000元;
  (二)養老護理技能崗位:中專學歷補貼8000元、專科(高職)學歷補貼10000元、本科及以上學歷補貼15000元。
  第十三條 申請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應提交《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申請表》,由養老機構將機構所屬從業人員信息歸集至深圳市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所歸集信息(勞動契約、勞務派遣契約或協定、社保繳費清單等相關材料)為從業人員入職補貼發放的依據。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僅能申請一次,一次性發放。
  (一)申請人在職期間提升學歷並取得相應畢業證書的,已領取入職補貼的,可按新取得學歷申請入職補貼差額;未領取入職補貼的,可按新取得學歷申請入職補貼;
  (二)申請人跨區入職養老機構的,除符合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申請條件外,在新入職養老機構工作滿1年後方可申請入職補貼,補貼由新入職養老機構所在區負責發放;
  (三)申請人從我市養老機構離職超過6個月的,除符合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申請條件外,重新入職我市養老機構工作滿1年後方可申領入職補貼;
  (四)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入職補貼申請發放期間,申請人從養老機構離職的,入職補貼不予發放。
  第四章 崗位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
  (一)在養老機構內從事一線養老護理技能崗位(護理服務管理人員同時承擔一線護理工作的,可視同養老護理技能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期間仍從事一線養老護理工作;
  (二)與養老機構或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並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取得國家認可的養老護理相關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標準:
  (一)初級(五級)養老護理員或同等職業證書、養老護理類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每月補貼100元;
  (二)中級(四級)養老護理員或同等職業證書每月補貼200元;
  (三)高級(三級)養老護理員或同等職業證書每月補貼300元;
  (四)技師(二級)或同等職業證書每月補貼500元;
  (五)高級技師(一級)或同等職業證書每月補貼800元。
  第十七條 申請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應提交《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申請表》,並由養老機構將機構所屬從業人員信息歸集至深圳市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所歸集信息(勞動契約、勞務派遣契約或協定、社保繳費清單等相關材料)為從業人員崗位補貼發放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申請人連續從事一線養老護理技能崗位滿1年並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崗位補貼。
  (一)崗位補貼按月核算,按季度申請,每季度申請並發放上一季度的補貼;
  (二)申請人跨區入職養老機構的,除符合崗位補貼申請條件外,在新入職養老機構工作滿3個月方可申請崗位補貼,補貼從第4個月開始計算,由新入職養老機構所在區負責發放;
  (三)崗位補貼依申請發放,因故未申請的,未申請時段不予補發。
  第五章 補貼申請和發放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從業人員通過所屬養老機構申請補貼,由養老機構向機構所在區的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市屬養老機構向市級民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入職補貼應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7月1日至7月20日提交申請。
  崗位補貼應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補貼申請。
  第二十條 市、區民政部門對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對擬補貼的對象和補貼金額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處理。經調查核實,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貼並告知申請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發放環節。
  第二十二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將補貼資金髮放至申請人金融社保卡。入職補貼於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發放。崗位補貼應在本季度完成上季度的補貼發放。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應於每季度最後一周將本轄區內上季度所有補貼的申領和發放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一經查實,取消補貼資格,2年內不得申請補貼,對已經發放的補貼資金予以追繳。申請人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協助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提供虛假證明的,一經查實,由養老機構負責追回補貼資金,並取消該養老機構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和當年度申請民辦養老機構護理服務資助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對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發放情況定期核查,及時根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變化情況調整或終止補貼的發放,並每年定期通過入口網站公布補貼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市民政局每年對各區養老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申請和發放情況進行抽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辦法有效期屆滿前,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辦法實施情況評估,根據評估情況調整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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